作者filawyer (直山裕诚)
看板LAW
标题[问题] 海商法----单位责任限制
时间Thu Jul 8 14:00:35 2010
一、问题提出:
运送人单位责任限制,我国海商法系采件数与公斤数高者为计算之立法例。
设若符合海商法第70条第2项之情形,以89律师第三题为例,
公斤数4000KG;件数为8件;另有托运人提供之2货柜,其责任限制之计算方式如下:
高版拟答:
(2+8)*666.67SDRs=6666.7SDRs;4000KG*2SDRs=8000SDRs,
以高者8000SDRs为最高责任额。
http://www.license.com.tw/lawyer/exam/License/89law/business.pdf
保版拟答:(许愿、於莹合着,票据法‧海商法KEY题系列,P340,97年11月版)
8*666.67SDRs=533.36SDR(按:此应为原作者计算显有错误之情形,应为5333.36SDR);
4000*2SDRs=8000SDRs
此时应以高者8000SDRs为准。另外2货柜为托运人提供,
因此应
再加上1333.34SDR(2*666.67SDR),故其最高责任总额应为:9333.34SDRs
很明显两者计算方式有些许不同,前者系迳将货柜件数2计入货物件数8计算;
後者则先计算件数、公斤数之责任限额何者高,再将货柜件数计入高者。
若采高版见解似乎较符合文义解释,惟较有疑问的是,若将货柜仅以件数计算入货物
件数时,计算公斤数时,即未将该货柜重量纳入计算,似乎有违平等原则,对请求权
人甚为不利。应以何者为当?
二、问题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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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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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1.249.134.123
1F:推 rhchao:後面这种算法是哪来的独门暗器= = 07/08 16:40
2F:→ rhchao:真要这样算为何不是直接算货柜重量,反而要重量件数混加? 07/08 16: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