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aiba541 (贝斯手小奇)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刑诉再审之新证据
时间Thu Jul 8 13:30:44 2010
※ 引述《greatshiau (百P)》之铭言:
: 褚剑鸿老师也是反对实务见解,可以去找找看
我记得褚剑鸿老师在为受判决人不利益声请再审的地方好像见解变更过
而是赞同实务见解,认为不能声请再审的...
反对实务见解是在为受判决人之利益声请再审的部份
: 另外还有民国6年大理院统字第689号解释:被害人於第二审判确定後始因伤身死若合於再
: 理编之各条件得声请再审
: 不过年代久远XD,应该是没救了,除非打法官解释,实务见解增加法律所无之限制
: 希望道长能开第一枪
基本上为受判决人之不利益声请再审之制度,已经被不只一个学者认为是违宪
像林钰雄教授这样的见解实在是少数说,
而且,在保护被告利益的世界潮流下可能会更趋势微
虽然实务认为
证据仅限於事实审法院「判决当时已经存在」之证据
这对为受判决人之利益声请再审是一大伤害,但是
对於受判决人之不利益声请再审来说,却是一大保障
因此有不少学者认为上述实务见解用在为受判决人之不利益声请再审而言是正确的
其实,选择哪个立场都蛮为难的
没有一个人希望自己车祸撞伤人,那人後来因此死掉之後自己还要再进一次审判程序
但是也没有一个人希望自己家属被人家撞伤,之後因此死掉,行为人却只判伤害罪
所以,实务一贯的立场是不是真的如原原Po所说有违法和平性的要求
我是觉得可以再好好想想
不过可以附带说明的是,根据王兆鹏老师文章的介绍
这样类似的情况在美国叫做"犯罪未完成例外"(Uncompleted Offense Exception)
根据文章的说法,在美国检察官是可以再行起诉的,没有违反一事不再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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