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wanderer (water)
看板LAW
标题[问题] 刑诉再审之新证据
时间Thu Jul 8 09:29:38 2010
昨天有位当事人来法律谘询
案情很简单
儿子被人伤害,也遭检察官起诉
法院以简易判决判刑之後,儿子因伤势过重死了
就整个事实来看
加害人因伤害故意+过失致死而成立结果加重犯
应该要论以277第2项前段的伤害致死罪 刑度是7年以上有期徒刑
相较於法院简易判决所判伤害罪之刑度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说是天壤之别
依照实务的见解最高院65年第7次刑庭庭推决议(一)
因为死亡之情形系在判决确定之後才发生
不论是死亡之事实或是证据均是在原确定判决时所无
所以不符合实务从法院设立以来的铁律,新证据必须於"确定判决前已存在"
所以本案之情形无其他救济之法
但是大家不会觉得这样的结果就加害人的犯行来说,是罪行不相当吗
完全不合於法的和平性之要求
对於被害人家属来说,更是情何以堪
林钰雄老师的书上是有对这个实务见解批评
不过好像也很少老师有类似的言论
有跟来谘询的人说,这样的情形提再审可以说几乎百分之百会被驳回
不知道有没有哪位前辈有院方针对这个问题有不同见解的资料
或是有没有人提过大法官解释
有去查了不受理决议,好像没有看到类似的问题
声请释宪会有赢面吗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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