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ihchingho (王者致晴)
看板LAW
标题[讨论] 释字665中刑诉100第一项第三款删除会比较好吗?
时间Mon Jul 5 20:04:49 2010
最近想到一个问题
阿扁大大的释宪声请中,刑诉100第一项第三款大法官是作了「限缩合宪性解释」
也就是要同时符合第一款、第二款的内容作出的羁押裁定才没有违宪的问题
不过大法官的理由书又提到,「此目的洵属正当」
(当然,犯重罪的话先关起来相信没有人会质疑押人的目的)
但是那这样的话单纯以第一或第二款羁押就好了
何必再加上第三款的条件
现在实务上好像也很少单纯以第三款为唯一理由押人
倒是单纯认定会逃亡或勾串可能就押起来的似乎不少
如果哪天法务部检讨刑诉时决定删除这一款
各位认为直接删除有何利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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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47.145.46
1F:推 awanderer:实务上一堆法官直接爰用第三款押人 只要重罪就押.... 07/06 07:57
2F:→ phantomli:给楼上:现在若法官只用第3款押人,抗告都会成功。至少 07/06 08:56
3F:→ phantomli:加一上前二款其中之一,才不会被上级审撤销。 07/06 08: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