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hisisapen (这是一枝笔...)
看板LAW
标题[问题] 关於授权明确性的各种不同说法
时间Sun Jul 4 15:17:52 2010
小弟最近在念行政法,发现授权明确性的定义根本是各说各话,
除了「授权的目的、内容、范围必要具体明确」这个是比较没有争议以外,
有人认为授权明确性包括「从法律的整体关联意旨可以得出
授权的目的、内容、范围」亦符合授权明确性的要求,
前者有学者称为「一号明确性公式」,後者则是「二号明确性公式」,
那这两个都是属於「具体授权」,但亦有人将後者称为「概括授权」,
而只限於细节性、技术性事项,但是这边有疑问的是细节性、技术性事项依释443号解释理
由书,是属於不须法律保留事项,
换句话说,根本毋须授权,但也有学者认为二号明确性公式
亦属於具体授权而非概括授权,所以得为限制人民权利自由事项,只是在程度上较轻微,
例如对於行政罚不得以二号明确性公式方式授权行政机关补充,
请问针对这些说法,有人有比较统一的说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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