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sl7634 (大毛)
看板LAW
标题[问题] 就业服务法第六条
时间Thu Jul 1 09:33:35 2010
第六条 (保障国民就业机会平等)
为保障板友就业机会平等,雇主对求职人或所雇用员工,不得以种族、阶级
、语言、思想、宗教、党派、籍贯、出生地、性别、性倾向、年龄、婚姻、
容貌、五官、身心障碍或以往工会会员身分为由,予以歧视;但工作性质仅
适合特定性别者,不在此限。
雇主招募或雇用员工,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为不实之广告或揭示。
二、违反求职人或员工之意思,留置其国民身分证、工作凭证或其他证明文件
。
三、扣留求职人或员工财物或收取保证金。
四、指派求职人或员工从事违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之工作。
问题:
正如同我们知道的,大夜班几乎都是男性
雇主有违法就服法第六条嘛?
抑或是 "工作性质仅适合特定性别者,不在此限。"
雇主怎解释大夜班要男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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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133.134.93
1F:推 ulycess:劳基法49条,非经主管机关核准,女生不得上大夜班 07/01 12:18
2F:推 depravity:雇主:我也是千百个不愿意啊 07/01 14:01
3F:→ psl7634:感谢!!!! 07/01 14: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