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iyi015 (熊宝贝)
看板LAW
标题[请益] 民法第1176条抛弃继承应继分归属之问题
时间Fri Jun 25 10:51:51 2010
民法第1176条第1项:
第1138条所定第一顺序之继承人(直系血亲卑亲属)中有抛弃继承权者,
其应继分归属於其他同为继承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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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176条第2项:
第二顺序至第四顺序之继承人中,有抛弃继承权者,其应继分归属於其他
同一顺序之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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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於法条的理解有一些问题想请教一下,
同为继承之人 与 同一顺序之继承人,差别在哪呢?
我自己的理解是,第2项摒除了配偶@@?
另外假设甲乙是夫妻,育有子女丙丁,丙有子女戊己,丁有子女庚辛
那麽当甲过世,留下200万的遗产,而女儿丁在甲过世後办理抛弃继承
那麽甲的财产该如何分配?
(是否就是让乙、丙直接平均分配?)
又如果此案例中,甲和丁同时死亡,那麽甲的200万遗产又该如何分配?
(也是让乙、丙平均分配吗?)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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