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ewrulin (忘记了)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抵押权(期末申论)
时间Tue Jun 22 22:29:35 2010
拙见以为,答案是【乙】可以实行。
本题并非【真正利益第三人契约】,即非269I,
269I所指乃必须【丙对甲有给付请求权】,本题并未看到关键字。
除非公堂之上假设一下。
本题中并未提及丙对甲有给付请求权,所以我假设没有。
而从契约文义观察,乙似乎是打算将抵押权单独让与给丙,
而自己保留债权。
第 870 条 抵押权不得由债权分离而为让与,或为其他债权之担保。
从属性。
第 294 条 债权人得将债权让与於第三人。但左列债权,不在此限:
一、依债权之性质,不得让与者。
第 295 条 让与债权时,该债权之担保及其他从属之权利,随同移转於受让人。但与
让与人有不可分离之关系者,不在此限。
第 296 条 让与人应将证明债权之文件,交付受让人,并应告以关於主张该债权所必
要之一切情形。
个人认为,谁可以实行,
如果乙硬是要让与抵押权,而不让与债权,就大家都不可以实行。
否则否则让与抵押权无效(71参照),因为抵押权是债权的从权利,
既然让与无效抵押权还在乙身上。
答案是【乙】可以实行。
※ 引述《afternoon (Cloud )》之铭言:
: 标题: [问题] 抵押权(期末申论)
: 时间: Mon Jun 21 22:51:42 2010
:
: 不好意思 我想请问一下
:
:
: 例题
: 甲向乙借500万,甲提供A房子作为抵押设定,双方已於契约中约定。
: 日後甲将A房子抵押设定给丙并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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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这是契约内容吧,下次有机会希望原PO用比较明显的方式表达。
: 请问乙、丙谁可以实行抵押权?!
:
: 我自己的解是 丙可以实行抵押权
: 因民法第758条 抵押权设定须订立书面契约,并登记,始生效力
: 乙仅订立书面契约,顾不得实行 (这边不太确定,不过应该是以登记为主)
:
: 我拿给教授看的时候
: 他说用758条是对的
: 可是还差一条法律 (囧
: 可是我翻了很多次课本
: 都没找到另一条
: 有大大能指点一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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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rom: 123.205.148.94
: ※ 编辑: afternoon 来自: 123.205.148.94 (06/21 22:53)
: 推 ChrisBear:第三人利他契约 民法第269条 国考这几年爱考 06/21 23:20
: → ChrisBear:98司法官第一题就是有考到.. 06/21 23:20
: → ChrisBear:不过不是考抵押权 是考374+269 06/21 23:21
: 推 ROCSimonLiu:我以为没有人能实行抵押权@@" 06/22 01:37
: → ROCSimonLiu:似乎超越860之类型固定,有违757依71无效 06/22 01:41
: 推 Erosin:抵押权的设定不生效力 第三人利益契约有效 06/22 06:06
: → afternoon:那麽适用法条就是269+758@@? (大一还不太懂 囧) 06/22 11:57
: → afternoon:不过Erosin大说的不生效力是指乙还是丙? 06/22 11:58
: 推 ROCSimonLiu:物权行为不生效力,债权行为自始客观给付不能依246无 06/22 15:32
: → ROCSimonLiu:效,当事人依247I负赔偿责任。 06/22 15:33
: → Eventis:我对那个句点有疑问XD 06/22 16:44
: → Eventis:当然860也是一个疑问,虽然案例中看不出有没有其他债权,但 06/22 17:02
: → Eventis:因为土地登记的抵押权设定契约(标准范本)必须要载明担保债 06/22 17:05
: → Eventis:权种类及范围与债权总金额,形式上应该就审不过啊@@a 06/22 17:18
: → afternoon:呃...怎麽每个答案都不同 -.- 06/22 2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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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58.95.66
1F:推 afternoon:sorry 因为是照教授所出的题目所打的 06/23 01:52
2F:→ afternoon:双方於契约中约定的只是甲愿意提供A房做为抵押 06/23 01:54
3F:→ afternoon:所以乙和丙是2件事 sorry 造成这种误会-.- 06/23 01:57
4F:→ afternoon:不过还是感谢大大的热心解答^^ 06/23 0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