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ewrulin (忘记了)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代位诉讼与一事不在理
时间Tue Jun 22 21:39:05 2010
考试快到了,牛刀小试。
讨论到一事不再理,想当然尔要看以所提的後诉与丙所提的前诉是否同一事件。
首先,就同一事件说认为【以诉之三要素判断】,
依民法242,丙称为债权人,乙称为债务人,甲称为第三人。
丙必须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乙对第三人之债权,
所以丙为形式当事人,乙仍为实质当事人,为诉讼担当,
前後诉当事人实质相同。
前诉诉之声明为【诉请甲返还500万与乙】,
不得记载返还与丙,仅得附记【由丙代为受领】,诉之声明相同。
而诉讼标的,按照实务见解,丙所行使的是【丙自己的民法242】,
与乙所行使的balabala请求权不相同,所以非同一事件。
若按照学说多数见解,丙所行使的仍是【乙的balabala请求权】,
仅由丙代位行使,故为同一事件。
另按新同一事件说之判断标准为,後诉是否造成被告应诉之烦、
是否会造成裁判矛盾以及後诉的提起是否浪费诉讼资源。
若有符合上述其一,即为同一事件。
以上。
※ 引述《hoboks (戴尔真嫩)》之铭言:
: 丙的代位权跟乙的债权无关
: 所以一事不再理管不到
: 如果身为丙 这个优点要好好利用
: ※ 引述《IamSquall (Squall)》之铭言:
: : 请问假如甲欠乙500万乙又欠丙500万
: : 丙行使代位权向甲提出告诉
: : 结果判决确定丙败诉
: : 是否基於一事不再理原则
: : 乙不得再向甲提出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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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hoboks:推你一个 你民诉会考一百分 06/22 22:01
2F:→ newrulin:我也想...但是我天生不会写答案。 06/22 2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