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hizz (wee)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关於生父认领非婚生子女及养育费的问题
时间Tue Jun 22 02:16:45 2010
1.
依民法第1065条第1项,若男方在小孩出生後有抚育的事实,就视为认领。
那男方当然有权探视小孩,这与有没有给付小孩的扶养费用无关。
2.
(1)依民法第1069条,男方的确要负担小孩自出生时起的扶养费用。
(2)扶养费用的标准,首先决定每人每个月生活需要多少钱。
有的法官是以"平均每人月消费支出"为准,以台北市为例97年是24357元,(主计处)
"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费用" 14152元。(内政部)
当然不排除有的法官采用其他标准,另外要注意的是各县市差很多。
有的法官为了计算方便,
还会考量实际照顾子女之一方的经济能力,把数字调整为比较容易计算,
如,把14152调整成15000。
(3)但因为男女双方对小孩都有扶养义务,所以上面那笔数字应该由双方共同分担,
分担的标准,主要是衡量双方经济能力(收入、财产、负债),是否须扶养其他子女等
有的还会考量实际照顾子女的可以分担少一点,
依你的叙述,双方经济能力相当,但小孩是由女方扶养照顾,
那男方可能可能需负担1/2~2/3的扶养费用,
以上面的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费用(97台北市调整後)为例,
就是15000x1/2~2/3=7500~10000这个区间。
(4)最後再把每人每月乘回一年12个月跟四年,
那男方就过去四年小孩的扶养费用可能须负担360000~480000元,
所以现在女方要求42万算是合理。
3.
至於将来的扶养费用,计算方法同上。
那女方要求每月15000就太多了,因为女方也应该要负担抚养费用,
但如果是台北市,法官又刚好采每人月消费支出的标准,那就......。
有可能的话,可以试着争取监护权,这样就不用付了,
不过小孩是女方养大的,除非有虐待,不然争取的机会不大喔。
但假使小孩跟男方的感情很好,好过跟妈妈,
又小孩在女方家其实是隔代教养,女方又阻挠男方探视小孩,
男方又有家人可以协助照顾等等,还是有嬴的可能,但真的不大,
因为现在法院普遍认为小孩子跟母亲比较好,有的甚至还写在判决里面。
最後,无论如何,
女方都不能阻止男方的探视,这是你朋友的权利。
但相对的,该付的扶养费用也要付。
又如果事实如同你描述的一般单纯,
可以的话,尽量不要上法院,
就算要也不用找律师,那只是浪费钱。
监护这种案子,会赢的不用律师也会赢,会输的找律师原则上还是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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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phizz 来自: 118.171.36.140 (06/22 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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