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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法律行为 第 一 节 通则 第 71 条   法律行为,违反强制或禁止之规定者,无效。但其规定并不以之为无效者 ,不在此限。 第 72 条   法律行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无效。 第 73 条   法律行为,不依法定方式者,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第 74 条   法律行为,系乘他人之急迫、轻率或无经验,使其为财产上之给付或为给 付之约定,依当时情形显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关系人之声请,撤销其 法律行为或减轻其给付。 前项声请,应於法律行为後一年内为之。 这是我从全国法规资料库查到的法律条文 之前我与补习班签订契约 但是之後我想退班(在课堂1/3前退班) 补习班方面当初订下苛刻的退费规定 使我现在必须全额付清 是否可根据民法第73条告诉补习班他们的契约为无效 但是後面那句话有点难懂 能不能请高手讲解一下 谢谢~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63.24.253.121
1F:推 priorart:这篇让我想到长久以来的困惑 到底怎麽判断哪些法条属强制 06/21 22:40
2F:→ priorart:禁止规定?要法条本身明示写出才算还是? 06/21 22:41
※ 编辑: xbox1017 来自: 163.24.253.121 (06/21 22:43)
3F:推 OAzenO:退班原因是? 原因会影响到要照契约走或是可以主张契约无效 06/21 22:58
4F:→ xbox1017:因素蛮多的...如:我觉得师资不佳,反应过 06/21 23:09
※ 编辑: xbox1017 来自: 163.24.253.121 (06/21 23:10)
5F:→ xbox1017:但是要换师资又得加购其他教材...等於变相多加收费 06/21 23:11
6F:→ xbox1017:且我无法确定下一位师资是否能满足需求,因此不愿意再 06/21 23:12
7F:→ xbox1017:补下去。 外加时间方面难以配合,部分课程只能在部分时段 06/21 23:13
8F:→ xbox1017:因此无法满足我的需求 06/21 23:15
9F:→ xbox1017:而且,身份是学生,生活费又由自己负担,无法承受更多的 06/21 23:24
10F:→ xbox1017:金钱压力,还要花时间工作。所以算是问题很多... 06/21 23:24
11F:推 depravity:请洽教育局 她们会告诉你能否退费该退多少 06/21 23:30
12F:→ ChrisBear:拜托 补习班在各县市有专属的退费规定 与71条无涉 06/21 23:32
13F:→ ChrisBear:去查各县市政府教育局所公告短期补习班范本关於退费规定 06/21 23:32
14F:→ ChrisBear:契约可分为无效 得撤销 效力未定三者 06/21 23:33
15F:→ ChrisBear:前者指契约违反民法第71 72 73 75 86但 87本 246 06/21 23:34
16F:→ xbox1017:各县市退费规定我查过,但是补习班的退费规定订得比县市 06/21 23:34
17F:→ ChrisBear:消保11~17 民247-1 14 15...... 06/21 23:34
18F:→ xbox1017:政府的严格,搞得我如果照契约走,恐怕只能全额支付 06/21 23:34
19F:→ ChrisBear:如果补习班苛刻退费规定 看看有没有违法县市政府公告的 06/21 23:35
20F:→ xbox1017:所以我才在想办法看看能不能证明契约无效 06/21 23:35
21F:→ ChrisBear:退费规定 如果违反就毋庸理会且先发存证信函表明退费 06/21 23:35
22F:→ ChrisBear:再向所在地县市政府教育局投诉 或 找当地之消保官 06/21 23:36
23F:→ ChrisBear:消保官会先帮你转介处理 你现在只要把握在课程开始前 06/21 23:36
24F:→ ChrisBear:不对 课程开始後未达三分之一课程前 发存证信函表明 06/21 23:36
25F:→ xbox1017:寄过了,我也找了消保官,只是他们似乎皮皮的 06/21 23:36
26F:→ ChrisBear:要求退费就好 剩下交给消保官处理 06/21 23:37
27F:→ xbox1017:坚称有照规定走,所以我最怕他们紧咬契约这点 06/21 23:37
28F:→ xbox1017:恩~谢谢 06/21 2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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