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shinoyume (大蛙)
看板LAW
标题[问题] 遗产争议之法律问题
时间Mon Jun 21 21:59:33 2010
最近上学校的通识课
老师出了遗产争议之法律问题
要我们自己和同学讨论
只是讨论出来的结果
也不知道答案是否正确
所以想请教熟知法律的人
或本身是法律系的学生帮忙解答
以下是题目
基本案例:台湾经营之神王永庆於97年10月15日於美国去世,在台约有600亿新台币的财产。王永庆大房郭月兰无子嗣,但传收养二房长子王文洋。二房杨娇,有五名子女,长子王文洋、次子王文祥,大女儿王贵云、二女儿王雪龄、三女儿王雪红。民国46年与三娘李宝珠公开宴客结婚,有四名女儿,王瑞华、王瑞瑜、王瑞慧以及王瑞容。另传还有四房林明珠(已殁),在民国四十二年间交往,生有子女三人,罗雪贞、罗文源、罗雪映(「雪」字辈与「文」字辈),後来与罗姓男子结婚,三名子女并由其收养(相关新闻资料汇整)。
问题提出:
一、二房与三房是否具有合法配偶的地位?
二、四房的子女如何具有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三、合法配偶如何主张王永庆的财产?
四、税务机关如何课徵遗产税?
五、合法继承人有几位?如何分配遗产?
六、可否以协议方式,而不以民法规定分配遗产?
小组讨论的答案:
一、二房与三房是否具有合法配偶的地位?
因民法第982条修法在民国97年5月4号以後改采以登记婚认定为结婚,而王永庆的二房与三房皆在97年以前采仪式婚,故依此判定二房与三房婚姻关系皆成立。
王永庆同时与二人以上结婚,会依现在的民法第985条造成重婚的情况,但因为二房及三房都是在民法修正将第992条删除以前结婚,而利害关系人未向法院请求撤销二房及三房的婚姻关系,故两人与王永庆重婚的情况被默认,使二房及三房的婚姻关系仍然存在,故二房与三房亦为合法配偶。
二、四房的子女如何具有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四房子女须先与罗家诉请否认亲子关系的诉讼,如果证明确实非罗家小孩後,必须放弃与罗先生的养父子关系後,再与王家验DNA,如果证实与王永庆有血缘关系,可以申请强制认领。
三、合法配偶如何主张王永庆的财产?
大房、二房与三房皆为合法之配偶的情况,直系血亲卑亲属存在,故配偶与直亲卑亲属共同继承并平均继承。但考虑王永庆有三个配偶的情况下,在民法第992条被删除後不会使人造成重婚的情况,考虑合法配偶正常只有一人的情况下,把财产除以所有合法直亲卑亲属加上一个配偶後,再平分给三个配偶。
四、税务机关如何课徵遗产税?
将王永庆的财产先扣除配偶应继分的部份财产後,税务机关核课遗产税,由於王永庆於97年10月过世,台湾的遗产税是在98年1月调降为10%,所以此案例仍需使用旧法,也就是遗产税率50%来计算。
五、合法继承人有几位?如何分配遗产?
当然继承人配偶可以先申请夫妻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法院会将600亿的财产的一半分配给配偶,其余的300亿由国税局核课遗产税,再依据遗产继承人的顺位来分配之,王永庆的三房妻子与9个小孩都将可拿到遗产。
六、可否以协议方式,而不以民法规定分配遗产?
可以协议方式分配遗产,但如果死者生前并无写遗嘱,往生後子孙协议遗产分配上,若无法达成共识,那麽可以接受以民法规定的方式,来进行遗产分配。
请各位熟知近亲结婚与近亲收养法条的人帮忙解答
谢谢!!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23.240.218.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