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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想请教相关的问题 这问题困扰我很久 百思不得其解 问题是这样的 跟本题有点像 A跟B是好朋友 想说你的钱就是我的钱 遂自行帮B清偿债务给C 半夜自行跑去ATM转帐 结果日後大家发现误会一场 A要向B要不当得利或是跟C要呢? 个人觉得A直接跟C要就可以了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皆该当 况且不当得利并没有说要考虑行为人主观上的清偿动机 否则如果A的想法是帮小马哥清偿 不就还要拉诉外第三人小马哥进来和稀泥 感觉不太有必要 但是这个问题法官跟C都坚持 A要去跟B要 B要去跟C要 我跟法官争了十分钟都没效 明明一个简单的问题 一定要搞成三人不当得利这麽复杂吗? 可以请教一下各位先进的看法 到底是法官对还是我对 ※ 引述《promote (pro)》之铭言: : A为代B还债给C,先签支票给B,在由B转让给C, : 嗣後ABC三方之原因关系皆不存在, : A得否向C请求返还不当得利? : (我是认为这是王老师双重不当得利的问题 : A仅能向B请求。)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23.193.12.81
1F:→ panda101:区分债务是否存在 王泽监 不当得利P124~126 06/19 01:04
2F:推 panda101:若债务不存在 直接向债权人要 ; 若债务存在 跟债务人要 06/19 01:11
3F:→ panda101:依王老师见解 似乎是的确不需要到三面关系的情形~ 06/19 01:12
4F:→ hoboks:谢谢p大火力支援 06/19 01:15
5F:推 panda101:另外参见刘昭辰(他写了超多不当得利的文章XD) 22期P60 06/19 09:32
6F:→ panda101:他从给付目的要从给付人主观观点决定(主观理论)而非从受 06/19 09:34
7F:→ panda101:领人立场(客观理论);但第三人清偿从给付人角度出发,他仍 06/19 09:35
8F:→ panda101:认第三人是对债权人给付(只是动机是清偿他人债务),除非 06/19 09:36
9F:→ panda101:第三人清偿是因为受到债务人委任..等,那就会跳到指令给付 06/19 09:37
10F:→ panda101:附带言之,如果采客观理论由受领人立场出发;如果他以为第 06/19 09:39
11F:→ panda101:三人是受债务人委任而清偿,那给付关系就在债权债务人间~ 06/19 09:40
12F:推 promote:那请问牵涉到票据的问题呢?麻烦P大释疑~ 06/19 10:44
我刚瞄了一下刘师这篇文章 虽然是发表在法学教室 可是既然还可以把三人给付型不当得利分成这麽多的sub type Orz 难怪我跟法官会各执一词 我想我还是先请法官下中间判决 确认契约成立与否 再去吵後面的争点 刘师这篇文章好像也有提到票据相关的问题 我完整看完後再把相关的地方节录上来好了
13F:→ panda101:三方的不当得利本来就超复杂 我很多地方也没很懂= = 06/19 15:08
※ 编辑: hoboks 来自: 114.45.56.146 (06/19 15:28)
14F:→ Eventis:无因管理不需要确实被管理人是谁,因此确有一笔债务存在时, 06/19 17:53
15F:→ Eventis:若依311定清偿效力为债务清偿时,A对真正债务人构成无因管 06/19 17:54
16F:→ Eventis:理,A得依民法176向其请求偿还本金及自支出时起之利息,故本 06/19 17:56
17F:→ Eventis:例若确有债务存在,不成立不当得利问题. 06/19 17:56
18F:→ Eventis:然後仔细想了想,要处理它的真正难题应该是在清偿效力. 06/20 03:51
19F:→ hoboks:在王师不当得利书上虽有提到 不成立无因管理时 才去讨论不 06/20 04:24
20F:→ hoboks:当得利 不过王师书上举的那个例子 74台上1367判决 似乎就没 06/20 04:25
21F:→ hoboks:管那麽多 直接让原告以不当得利去请求 06/20 04:26
22F:→ hoboks:不过看起来实务也有可能认为不当得利跟无因管理会发生竞合 06/20 04:28
23F:→ hoboks:的情形 个人是认为分这麽细没意思 以民诉的观点来看 就让 06/20 04:29
24F:→ hoboks:原告能请求能主张拿回钱就是了 背後的请求权基础倒是其次 06/20 04:29
25F:→ hoboks:把请求权基础当成攻防方法就好(新诉讼标的理论) 06/20 04:30
26F:→ Eventis:成立无因管理时会对本人构成受利益的法律上原因. 06/20 06:33
27F:→ Eventis:王师基本上在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部份(pp.310,不过这不是最 06/20 06:39
28F:→ Eventis:新版的页码),开宗明义的第一个子标就是"(一)无因管理系受 06/20 06:41
29F:→ Eventis:有利益的法律上原因" 06/20 06:41
30F:→ Eventis:以民诉的观点来看,法官一开始问你"根据什麽法律关系"(Dr. 06/20 06:42
31F:→ Eventis:Johnson Lin谓:你们以後出去当法官,千万不要这麽问~~~) 06/20 06:42
32F:→ Eventis:然後h大就被白眼了XD 06/20 06:43
33F:→ hoboks:XD 管他的 我觉得钻这种小细节很没有意义 06/20 06:45
34F:→ hoboks:虽然以法律人而言 可能要细究既判力等等的相关问题 不得不 06/20 06:45
35F:→ hoboks:严守请求权的问题 06/20 06:46
36F:→ hoboks:但连王师自己举的实务判决都没这麽讲究了 明明应该有无因管 06/20 06:46
37F:→ hoboks:理的情况 还是让当事人以不当得利请求 06/20 06:47
38F:→ Eventis:不过王师在讲到74台上1367前也是提到不成立委任或无因管理 06/20 06:47
39F:→ hoboks:有些民诉学者应该也不管请求权基础顺序这一套的 06/20 06:47
40F:→ hoboks:一般当事人若没有请律师 哪里知道请求权基础是甚麽 他们只 06/20 06:48
41F:→ hoboks:知道谁欠我钱 要跟谁要回来 哪会知道背後有甚麽请求权基础 06/20 06:49
42F:→ hoboks:在支撑 法官如果还用请求权去刁难当事人 个人觉得有点不妥 06/20 06:49
43F:→ hoboks:认事用法是法官的责任 就帮当事人找请求权基础就是了 06/20 06:50
44F:→ Eventis:另,74台上1367一开始提到按应继分负担,只是"内部关系"(共 06/20 06:50
45F:→ Eventis:同之债),对外部而言,国税局的角度一概都是连带Orz 06/20 06:55
46F:→ Eventis:因此虽然要旨的用语是"代他继承垫支",但细究其实是在清偿 06/20 06:57
47F:→ Eventis:自己的债务,只是超出自己应负担的部分对他继承人而言其债 06/20 06:59
48F:→ Eventis:之消灭构成不当得利. 06/20 06:59
一开始只有看要旨 後来E大一提我才去看理由 发现开炮开太早了 二审有交代不成立无因管理的理由 科科 误会法官了 裁判字号:74年台上字第1367号 案由摘要:返还垫款 裁判日期:民国 74 年 06 月 14 日 资料来源:最高法院民刑事裁判选辑 第 6 卷 1 期 63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179 条 ( 18.11.22 版 ) 民法 第 179、1150 条 ( 74.06.03 版 ) 要  旨:因遗产而生之捐税及费用,应由继承人按其应继分负担之,此为继承人间 之内部关系,从而继承人之一代他继承垫支上开捐税及费用者,该垫支人 得依不当得利规定向他继承人请求返还其应负担部分。至民法第一千一百 五十条规定得向遗产中支取,并不阻止垫支人向他继承人按其应继分求偿 ,尤其於遗产分割後,更为显然。 上 诉 人 林先立 诉讼代理人 陈志雄律师 被上诉人 林先全 张林末 共同诉讼代理人 王宝辉律师 右当事人间请求返还垫款事件,上诉人对於中华民国七十四年三月四日台湾高等法院 第二审判决(七十三年度上字第二六一二号),提起上诉,本院判决如左: 主文 原判决关於上诉人败诉及命其负担诉讼费用部分废弃,发回台湾高等法院。 理由 本件上诉人主张:两造及诉外人林先达、林先义、徐林足、何林缎共七人,均为已故 林开郡、林陈乞食婆之继承人,应继分各七分之一。林先达、何林缎於继承後死亡。 林先达之继承人为林江雪花等三人。何林缎之继承人为何缬村等五人。林开郡、林陈 乞食婆死亡後,所遗土地之地价税、田赋代金、田赋实物、遗产税、罚金、登记规费 及办理继承登记之代书公费、车马费共计新台币(以下同)二千五百零二万六千六百 三十六元,应由全体继承人七人平均分摊。被上诉人林先全已付其中十四万二千四百 八十七元,尚应分摊三百四十三万二千七百四十六元六角,被上诉人张林末已缴其中 五万四千五百六十三元,尚应分摊三百五十二万六百七十元六角。又被继承人之遗产 除依法售与他人,所得金额应分与被上诉人部分已提存外,其余均已登记为分别共有 ,前开金额均由上诉人垫款,因类推适用民法第二百八十一条内部求偿关系及无因管 理与不当得利之法律关系,诉请被上诉人各如数给付,并加付法定利息之判决。 被上诉人则以:上诉人主张者均为遗产管理与分割之费用,即令其垫款属实,依民法 第一千一百五十条规定,应自遗产中支付,不得对伊请求等语,资为抗辩。 原审将第一审所为如上诉人声明之判决内中超过命被上诉人各给付上诉人二十元四角 及其法定利息部分废弃,改判驳回上诉人之诉,系以:上诉人主张垫款之事实,固据 提出收据影本一册为证,被上诉人否认该收据为真实,为无可采。惟此项债务并非民 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之连带债务,上诉人主张类推适用或准用民法第二百八十一条 规定,由继承人被上诉人依其应继分分担,於法无据。又上诉人亦为林开郡、林陈乞 食婆之继承人,其为遗产缴纳税捐及支付费用,系处理自身之事务,非无法律上之原 因而管理他人之事务,其依无因管理之法律关系诉求,亦无理由。再上开遗产税捐及 费用,属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条规定关於遗产管理、分割及遗嘱之费用,应由遗产中 支付。上诉人垫付之上开费用,可自遗产中支付,并无损害。且被上诉人依法继承遗 产,非无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无不当得利可言,上诉人依不当得利而为请求,亦 乏依据等词,为其判断之基础。按因遗产而生之捐税及费用,应由继承人按其应继分 负担之,此为继承人间之内部关系,从而继承人之一代他继承人垫支上开捐税及费用 者,该垫支人得依不当得利规定向他继承人请求返还其应负担部分。至民法第一千一 百五十条规定得向遗产中支取,并不阻止垫支人向他继承人按其应继分求偿,尤其於 遗产分割後,更为显然。原审背於此见解判决上诉人败诉,自属欠合。上诉人究竟垫 支若干?被上诉人各应负担若干?已给付若干?尚有若干未付?应予查明。上诉论旨 ,执以声明废弃原判决关於其败诉部分,为有理由。 据上论结,本件上诉为有理由。依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七十七条第一项,第四百七十八 条第一项,判决如主文。 中 华 民 国 七十四 年 六 月 十四 日 ※ 编辑: hoboks 来自: 123.193.12.81 (06/20 07:09)
49F:→ Eventis:"并不阻止垫支人向他继承人按其应继分求偿" 06/20 07:40
50F:→ Eventis:求偿是有求偿权来源的,本则判决并不提示为连带主因在272, 06/20 07:47
51F:→ Eventis:但实务也非没有过赞同的见解,如(73)厅民二字第 553 号 06/20 08:01
52F:→ Eventis:关於台湾高等法院遗产税之纳税义务人 (或违章案件之受处分 06/20 08:01
53F:→ Eventis:人) 有数人时,各纳税义务人所负之缴纳义务为何 ? 06/20 08:01
54F:→ Eventis:其研讨意见及研究结论皆采连带之观点. 06/20 08:02
55F:→ Eventis:至於税捐机关则是根据税捐稽徵法12条,分别共有与公同共有 06/20 08:06
56F:→ Eventis:的区分,解释为公同共有人的连带租税债务. 06/20 08:06
57F:→ Eventis:另一个听过比较有趣的解释是朱盃的,1151条,遗产全部为公同 06/20 08:07
58F:→ Eventis:共有,这里遗产全部包括积极财产与消极财产(债务),因此债务 06/20 08:07
59F:→ Eventis:也是公同共有;而这个公同共有债务,对内固然是共有,对外解 06/20 08:09
60F:→ Eventis:释则参照1153,解作连带. 06/20 08:09
61F:→ Eventis:不过其实同时存在求偿权时,不当得利也差不多是风雨飘摇Orz 06/20 08:21
62F:→ Eventis:毕竟消灭的债务会以求偿的形式存在,从差额来看没有得利Orz 06/20 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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