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uliantin0 (酷拉利)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可能会被提告,这情况应该算什麽罪名?
时间Wed Jun 16 09:14:32 2010
※ 引述《isbislu (菸虫)》之铭言:
: 谢师宴当天有颁发一些搞笑的奖项,
: 今天得知"不再让你讲(奖)"得主的双亲认为
: 工作人员污辱他们小孩,要求工作人员道歉不然就提告。
: 目前找不到影片,不过有四张颁奖时的照片,
: 得主都有笑(看起来不是苦笑)
: 小弟对法律不了解,想请问在这样的情况下,可能会提告哪些罪名
: 还有这些罪名有可能会成立吗?
: 以下是颁发给得主的奖状内容
: ┌──────────────┐
: │ 不再让你讲(奖) │
: │ │
: │ 致XXX同学於XXX大学 │
: │ XXXX学系,在这大学四 │
: │ 年来,以喋喋不休、魔音传 │
: │ 脑的功力闻名,XX系全体 │
: │ 师生皆深受其害。经全体X │
: │ X系学生证实 │
: │ │
: │ 特颁此状以兹证明 │
: │ │
: └──────────────┘
一、就诽谤罪而言
散布於"众" 必须是"不特定"人
如果以谢师宴的场合,个人认为可以算是「特定」(或可得特定)
所以应该没有诽谤罪的意图
最高法院89年度台非字第126号
本院按刑法第三百十条第一项之诽谤罪,以意图散布於众而指摘或传述足以毁损他人
名誉之事,为其构成要件。
所谓意图散布於众,系指意图散发或传布於不特定之多数
人而言;如非意图散布於众而仅传达於特定之人,即不足以当之。本件原判决以第一
审判决认定被告甲○○与吕慧芳交往期间,於民国八十六年八月二十五日,因不满吕
慧芳与其主任黄明杨外出洽公,多次呼叫不回电。乃於同日下午三时三十分许,假冒
吕慧芳之夫蔡聪明名义,以电话质问黄明杨,早上三小时内与吕慧芳做了何种见不得
人之事,并指摘吕慧芳在外面有很多男人,你是其中一个等语,旋经黄明杨向蔡聪明
电询查证,才知非蔡聪明打电话。同日下午五时三十分许,甲○○再假冒蔡聪明名义
,打电话至黄明杨住处,对黄妻卢俪心称黄明杨上午与吕慧芳相处三小时发生奸情,
地点在旅社或家里,且吕慧芳在三、四年前被捉奸一次等语,而诽谤吕慧芳名誉。当
日晚上,黄明杨向吕慧芳追问上情,吕慧芳始供出冒其夫名义,打电话之人系甲○○
等情。认被告所为应成立刑法第三百十条第一项之诽谤罪,为无不合,予以维持,驳
回被告在第二审之上诉。惟查第一审判决事实栏既未明确认定被告有散布於众之意图
及行为,已不足为适用刑法第三百十条第一项之准据;
且被告之行为仅将上开不实消
息,告知有利害关系之特定人,并未散发或传布於不特定之多数人或大众,揆诸首揭
说明,与刑法第三百十条第一项之构成要件不相适合。被告提起上诉,原判决未予撤
销纠正,仍予以维持,自有适用法则不当之违背法令。案经确定,非常上诉执以指摘
,洵有理由。本件既涉及事实之认定,为使事实臻於明确,并为维持被告之审级利益
,应由本院将原判决及第一审判决关於诽谤部分撤销,由原审依判决前之程序更为审
判,以资纠正。
最高法院88年度台非字第21号
本院按刑法第三百十条第二项之加重诽谤罪,系以散布文字图画等方法,犯同条第一
项所定「意图散布於众而指摘或传述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之事」之罪,为其构成要件。
所谓意图散布於众,系指意图散发或传布於不特定之多数人而言;如仅传达於特定之
人,即不足以当之。本件第一审判决关於被告乙○○、甲○○部分,系认定被告等共
同连续以传真方式,将足以损害商进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商进公司)营业信誉之
不实消息,传与日商 TERAOKA SEIKO CO.LTD.及日星产业株式会社,又以邮局存证信
函,将足以损害寺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寺冈公司)及商进公司营业信誉之不实
消息,传与华南商业银行汐止分行,复以信函,将足以损害寺冈公司营业信誉之不实
消息,传与日商 TERAOKA SEIKO CO.LTD.等情,指被告等除犯刑法第三百十三条之损
害信用罪、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之损害他人营业信誉罪外,另犯刑法
第三百十条第二项之加重诽谤罪,依特别法优於普通法之原则,择一适用刑法第三百
十三条规定论处被告等罪刑。核其事实栏既未明确认定被告等有散布於众之意图及行
为,已不足为适用刑法第三百十条第二项之准据;
又其既认定被告等系将上开不实消
息,以传真、邮局存证信函及函件,传述与有利害关系之日商 TERAOKA SEIKO CO.LT
D.、日星产业株式会社、华南商业银行汐止分行,显仅传达於各该特定人,而非散布
於众,核与刑法第三百十条第二项之构成要件不相适合。
二、就公然侮辱而言:虽然我个人是认为不该当,但也因为该罪标准上的模糊(依社会
一般通念来认定行为是否对於感情名誉构成侵害)及实务上不可预测性(例如上篇
文中的例子),使得该罪构成与否具有不确性(即使我认为不构成的机率比较大)
而且,如果对方真的提告,免不了还是要跑地检署或法院 浪费劳力及时间
所以我倒是建议
你们之前在准备这分奖项时,有无事先告知那位同学,以取得其同意让他有心理准备?
如果没有的话
私底下跟他或其父母道歉一下
这是可以各退一步的,不必要那麽坚持,只看你们愿不愿意而已
(如果是我的话,就算我认为不构成这些罪名,如果我没事先做到这些动作,造成
当事人的不快,个人还是会选择道歉)
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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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23.217.29
1F:推 depravity:原文称家长主张"道歉不然就提告"我也不懂为何不选道歉 06/16 20:32
2F:→ depravity:硬是要拼 @@" 06/16 20:33
3F:推 hoboks:道歉+1 06/16 2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