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opoigy (我要变成一张纸)
看板LAW
标题[请益] 医院麻醉同意书
时间Tue Jun 8 22:43:46 2010
我们只是一群小护士
病人要手术要签麻醉同意书
医院竟然叫我们先给病人签空白的
之後麻醉科在补上内容
但是麻醉科不一定会确实看到每个病人跟解释
真的有医疗纠粉
我们这群小护士也有责任吧
因为我们拿空白的同意书给病人签
即使是医院规定
我们也是违反医疗法吧
真的是很令人生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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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1.70.145.83
1F:→ hoboks:医院哪个人叫你做的? 把他拱出来交给法院处理 06/08 22:47
2F:推 newrulin:这样顶多只能减轻罪责... 06/08 23:13
3F:→ hoboks:原波已经干了这件事情了吗? 06/08 23:16
4F:→ hoboks:已经干了 就转当污点证人 科科 06/08 23:16
5F:推 ocean11:这种东西不是应该跟定型化契约一样,都是印好好的拿去就好 06/08 23:24
6F:→ ocean11:怎麽会有空白的同意书,哪家医院这麽混 06/08 23:25
7F:→ lemondrink:前阵子翻月旦法教还是哪看到一篇文章在讨论类似问题 06/08 23:31
8F:→ lemondrink:详细内容忘了 那篇主要是讨论告知後同意是否能阻却刑事 06/08 23:33
9F:→ lemondrink:上的罪责 显示这至少是个有争议的问题 06/08 23:33
10F:→ lemondrink:也不是所有学者都持相同意见 战国时代没有结束的一天XD 06/08 23:35
11F:→ Eventis:这个背後的利害冲突太庞大,很难终战Orz 06/08 23:58
12F:→ mcid:你只是拿过去而已 没有要解释 这样有犯法吗 顶多那张无效吧 06/09 00:17
13F:→ mcid:我是一直觉得 签字的人自己要弄清楚在签什麽 哪有乱签却要别 06/09 00:18
14F:→ mcid:人负责的 当然我还没看 月旦法学教室,no.80-82,2009/6-8 :P 06/09 00:19
15F:→ Eventis:28上2278,44台上192,这两则判例都在指出这种将他人签名盖 06/09 02:11
16F:→ Eventis:章之空白文书,由无制作权人在未得有制作权之人(即文书名义 06/09 02:12
17F:→ Eventis:人或得其授权之人)同意而私自制作其内容之行为,涉有文书之 06/09 02:13
18F:→ Eventis:伪造. 06/09 02:13
19F:→ Eventis:特别是事後会抬棺的家属一定给你来个矢口否认有说明後同意 06/09 02:15
20F:→ Eventis:,这种冒险的行为应该叫作嫌时间太多想常去法院泡茶探问最 06/09 02:16
21F:→ Eventis:新法律见解增长见闻Orz 06/09 02:16
22F:推 OAzenO:白色巨塔 很可怕 做到流汗 被人告到流汗 06/09 02:35
23F:→ Eventis:上面这个埋怨在这个情况不成立,因为依医疗法63条第3项,麻 06/09 02:39
24F:→ Eventis:醉同意书格式是卫生署统一订定的,有公定的不用自己拿空白 06/09 02:41
25F:→ Eventis:的去处理,姑不论同意的效力,这根本是给自己找麻烦的行为. 06/09 02:42
26F:→ Eventis:嫌病人提告的相骂本不够多也不是这麽搞的啊Orz 06/09 02:43
27F:→ mcid:小护士讲的签"空白的" 应该还是卫生署的那个格式 只是本来就 06/09 08:43
28F:→ mcid:有空白要签要加注的地方 这种叫小护士拿去的做法当然会被矢口 06/09 08:44
29F:→ mcid:否认有知情同意 但是小护士既没解释也没要求要签的情况 06/09 08:45
30F:→ mcid:应该不成立私自制作吧 她就是拿一张纸过去先放在病人那边而已 06/09 08:46
31F:→ mcid:责任无论如何是在麻醉跟主治医师身上 应该烧不到小护士吧? 06/09 08:48
32F:→ mcid:这种拿同意书过去的动作 不是小护士做 就是实习或住院医师做 06/09 08:50
33F:→ mcid:小护士当然害怕 实习或住院医师就不怕吗 对於制度下潜在的受 06/09 08:50
34F:→ mcid:害者 法律应该还是要想办法保护这一块 而不是惩罚吧 06/09 08:51
35F:→ mcid:如果主治医师或麻醉科医师要自己方便 那就要自己承担风险 06/09 08:52
36F:→ mcid:而不是又要小朋友跑腿 又要小朋友担莫须有的责任 06/09 08:53
37F:→ mcid:话说回来 如果有人因为不帮主治医师拿同意书去给病人 那因此 06/09 08:54
38F:→ mcid:被工作上刁难或解聘的话 法律有保护到这边吗 ╮(﹀_﹀")╭ 06/09 08:54
39F:→ glorz:不用担心 就算是签了完全照规矩的同意书 家属还是可以告~ 06/09 09:00
40F:→ mcid:我觉得处罚小朋友很莫名其妙 要对小朋友求偿 也是主治医师被 06/09 09:02
41F:→ glorz:法律非常保护病人权益 你多多保重... 06/09 09:03
42F:→ mcid:告後 主治医师要求小朋友赔他(谁叫你当初要答应帮我拿过去) 06/09 09:03
43F:→ mcid:病人对小朋友有什麽好求偿的? 刀不是小朋友开 签也不是他签.. 06/09 09:04
44F:→ mcid:至於处罚到伪造文书就更无言了 病人产生的损害跟这有关吗 06/09 09:07
45F:→ Eventis:那份同意书只有很少的地方要医师补充而已,就是在医师说明 06/09 09:17
46F:→ Eventis:的部份要由医师签名表示已经完成说明及记录病人的问题,只 06/09 09:19
47F:→ Eventis:欠缺这个部份基本上怎麽都不会讲成是一张"空白"的同意书, 06/09 09:21
48F:→ Eventis:那个部份本来就是医师要记录的. 06/09 09:21
49F:→ Eventis:至於其它部份就懒得解释了,特别在当事人本人就已经觉得"怪 06/09 09:23
50F:→ Eventis:怪的"的情况下,这几个字简直是禁句啊Orz 06/09 09:23
51F:→ Eventis:至於"被工作上刁难或解聘的话",既然觉得"保住工作"比"做正 06/09 09:26
52F:→ Eventis:确的事"重要,那,心一横挺而走险,也只是犯罪情状有没有显可 06/09 09:26
53F:→ Eventis:悯恕的问题.这种问题在公务员最残忍,一方面规定公务员的服 06/09 09:28
54F:→ Eventis:从义务,另一方面又几乎是课予公务员知法义务,公务人员保障 06/09 09:29
55F:→ Eventis:法第17条堪称杰作啊.....Orz........ 06/09 09:29
56F:→ mcid:说来说去 还不都是法律人的问题...XD 06/09 09:35
57F:→ Eventis:虽然说另一个入罪的方向在同意书构成广义病历的一部份,同 06/09 09:46
58F:→ Eventis:时同意书亦包含医师的声明部份,合起来也可以涵摄进业务上 06/09 09:47
59F:→ Eventis:作成之文书,明知不实(未说明而载为说明),而登载於业务上作 06/09 09:48
60F:→ Eventis:成之文书.....啧啧啧啧.....这种东西要避过也就形式上走个 06/09 09:49
61F:→ Eventis:过场就好,连这都没做,出事也刚好而已啊Orz 06/09 09:49
62F:→ Eventis:何况真的紧急的时候,甚至连同意都可以不用取得;时间充裕的 06/09 09:57
63F:→ Eventis:情况用不着省事事省,给自己挖坑跳吧Orz 06/09 09:57
64F:→ mcid:绝对同意主治自己解释的部分 但不同意处罚把空白同意书拿过去 06/09 18:23
65F:→ mcid:的人 (我认为没人会那麽勇敢帮主治医师签名吧) 还有病历产生 06/09 18:24
66F:→ mcid:於什麽时候? 一张只有病人片面签过的纸 就算病历吗? 06/09 18:25
67F:→ mcid:还有保障工作跟检举犯罪 制度上是不应该冲突的 那既然有冲突 06/09 18:28
68F:→ mcid:法律人可不可以帮忙一下 给我们一个不用觉得"怪怪的"环境 06/09 18:29
69F:→ mcid:而个人也誓言回报以诚心的努力帮忙在人们跟死神拔河的交际 XD 06/09 18:31
70F:→ mcid:另外小护士最喜欢写的护理记录 应该可以注明: 等待解释麻醉中 06/09 18:37
71F:→ Eventis:广义病历在医疗法67II(3):其他各类医事人员执行业务所制作 06/10 07:55
72F:→ Eventis:之记录;同意书依医疗法63I本文,应经同意,并签具同意书;就 06/10 07:58
73F:→ Eventis:这个部份会跑进来. 06/10 07:58
74F:→ Eventis:另,犯罪有正犯和共犯:) 06/10 07:59
75F:→ Eventis:最後,要举发去举发,保不保得住工作,被不当开除可以确认雇 06/10 08:00
76F:→ Eventis:佣关系存在,又,这个环境怪怪的去问立法委员啊,法是他们立 06/10 08:01
77F:→ Eventis:的,什麽人都在里面,背後还有医界自己的影子,自作孽不可活, 06/10 08:01
78F:→ Eventis:一如医师不适用劳基法一样Orz 06/10 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