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Ajump (阿跳)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网路诽谤 被告在台北 我在高雄 移转管辖 …
时间Sat Jun 5 23:38:35 2010
我刚刚在别的版有回一篇文章,里面有相关问题,
但发现我没有补上,现在提供给你做为参考,情况大致如下:
............................................................................
(其中甲乙丙皆为网路ID帐号,非真实姓名)
某甲,在电子布告栏(BBS)上写了一篇文章,
前段在批评某丙(负面的批评),
後段心得写:希望你(某丙)将来不会生女孩然後这样给人家搓揉。
然後某乙,在其後的推文写,「心得:低级。」
接着某甲就说某乙违反刑法309。
(第 309 条 公然侮辱人者,处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
以强暴犯前项之罪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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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问题是下列几个:
第一,
某乙这样有违反刑法第309条吗?
照条文解释:侮辱「人」,才犯法,所以侮辱狗、侮辱心得都不犯法吧?
另外某乙写「心得:低级」,针对心得表示想法算侮辱吗?
多数说没有违反(只有一位说有)
另外有解释,不见得要指名道姓,才算侮辱。
第二,
某甲可以提告吗?某甲真的认为自己被侮辱了,他有权利提告吗?
若真告了,假设某甲在台北提告,某乙住在高雄,那某乙需要到台北应讯吗?
可以提告,他有权利;当然你要提告也可以。
刑法上一般要「以原就被」,也就是以被告的住所地定管辖法院。
但上列情况也有其他主张「犯罪结果地」发生在全国,故皆有管辖权。
第三,
若某甲告赢了,某乙会受到何种程度的处罚?拘役几天?罚金多少?会有前科吗?
若某甲告输了,某乙有何反制之法?比如说反告?求偿往来法院的车资、工作损失等?
拘役10~60天,可易科罚金(一天1000元),
会有前科(良民证上也会有纪录,这点好像跟乡民说的有点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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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没写得很详细,但大意大概如此(不方便把别人的来信内容公开)
建议大家除非真的有犯意,措辞不雅,直接攻击到本身或家人,
不然光跑法院的时间、准备资料的精神、睡不着的压力,就够你吃不消的了。
PS.非法学专业,上述资讯仅供参考。
※ 引述《gigiwu (PTT)》之铭言:
: 由於A之前在网路上言论过於激动
: 被人提出妨碍名誉之诉讼
: 提出告诉者(我)在高雄
: 被告(A)在台北
: 1.若我可以举证结果地 也就是我上站的IP位址是在高雄发现此文章,是否可以在高雄告?
照上例看,可。
: 2.若高雄开侦查庭时,被告要求移到台北去审理时,是否会成立?
会。
: 3.若简易判决不服的话,是否会被送回台北重新审理..?
不知道。
: 以上是我的疑惑,可否有专业的人事可以替我回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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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4.41.33.86
1F:推 hoboks:吃不消的是原告还是被告? 06/06 02:00
2F:→ hoboks:个人觉得被告压力很大耶 因为有没成罪都有风险 06/06 02:01
3F:→ hoboks:每天在担心会睡不好 还是不要在版上跟人笔战为妥 06/06 02:01
4F:推 hikku:真的良民证上会有纪录吗?怎麽办.. 06/06 06:13
5F:→ DAjump:我认为不管是谁都吃不消吧,赢了又怎麽样?除非是很严重的 06/06 19:23
6F:→ DAjump:侮辱,不然一个成年人动不动就告来告去,简直浪费国家资源 06/06 19:24
7F:→ DAjump:我很逊,最多我只会报告老师讲。 06/06 19:24
※ 编辑: DAjump 来自: 218.167.184.178 (06/06 19:27)
8F:→ f740523:提出问题的人 是不是跟枫叶鼠事件有些关系呢? 科科 06/06 2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