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tou92710007 (Bloody Mond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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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刑事诉讼法三读 保障被告律见权
时间Tue Jun 1 18:31:05 2010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601/58/26olf.html
2010/06/01 18︰07 吕欣憓
立法院院会今天(1日)三读通过刑事诉讼法修正案,除非有事实认定被告或嫌犯和律师有
串供灭证之虞,否则不能限制被告或嫌犯和律师接见或互通书信,更加保障被告的权利。
大法官会议释字654号解释,在「羁押法」中,律师和被告见面需要录音录影的规定违宪
;立法院因此修改羁押法,删除相关规定。立法院院会1日再三读通过刑事诉讼法部份条
文修正案,取消相关限制,让被告、嫌犯在整个24小时的侦讯期中,随时可办理最多1次1
小时的律见。
根据三读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除非有事实认定被告或嫌犯与律师有串供灭证之虞,
否则不能限制辩护人和侦查中受拘提或逮捕的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接见或互通书信;参与审
查的民进党立委柯建铭表示,这是人权上的一大进步。柯建铭说:『因为我们很清
楚,现在有协商认罪,假如律师要去见被告谈什麽事情的时候,什麽都不可以谈,这部份
全世界法律上只有台湾最落後,保障律师跟被告之间的秘密通讯,以及自由交谈,我想这
是一个很大人权的进步。』
法案并规定,检方对被告、嫌犯与律师办理接见或互通书信要提出限制,必须以「限制书
」向法院提出;而且对於法官裁定的结果,被告及嫌犯得声请撤销,但检察官不得声明不
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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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1︰Theo Epstein;No.2︰Billy Beane;No.3︰Andrew Fried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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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7︰Doug Melvin;No.8︰Dan O'Dowd No.9︰Jon Daniels;No.10︰Ken Willia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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