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ewrulin (忘记了)
看板LAW
标题Re: [请益] 关於梦境里的事情,请帮我解梦一下吧
时间Tue Jun 1 17:51:49 2010
u大我先说声抱歉,是最近数字板看多了,看到【做梦】
这两个字就很反感,所以未看先嘘。
接下来是认真回答。
把前面叙述文吃光
: 我想问的是
: 我记得很久很久之前的判例有讲
: 不问是否有对相对人损害较小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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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段有毛病。
: 只要行为人所采取的手段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均成立正当防卫
: 所以梦境里面还是成立正当防卫
: 因为我记忆有点模糊了
: 问一下梦境里是成立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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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时的民审老师是施俊尧法官,上课老师曾举个例子,
丈夫持刀威胁妻子要杀了他,之後妻子在打斗中夺下刀,然後把丈夫杀了。
请问是否成立防卫过当??
老师说,答案是不成立防卫过当,当时我也不懂,为什麽不成立??
其实仔细想,老师的答案也是有问题。要区分。
但老师说的的确很正确,应不成立防卫过当,
因为在妻子夺下刀那刹那,【现时不法侵害】,已经完结,
正当防卫时点就已经结束,何来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必须是在成立正当防卫,但踰越手段最小侵害性,始属当之。
正当防卫简单来说,区分主客观要件,
客观: 现时不法侵害(防卫情状)、防卫手段
主观: 防卫意识(区分认识及意图二说)
防卫手段虽然不必监守比例原则,但最少要有【适当性】及【必要性】,
原则上不考虑的是【衡平性】。
在必要性的要求下仍然是最小侵害性的选择,所以何来
【不问是否有对相对人损害较小的手段】的结论??
否则防卫【过当】要怎麽论??
踰越了最小的手段才是过当,如果不要求就不会有过当。
个人以为这里所谓的【最小】要如何去判断才是重点。
所以在u大的例子中,被人拿枪追杀,再用刀把他们杀了,
是否成立正当防卫,抑或防卫过当,
套句补习班老实常说的话,不可一盖而论。
要用实际案例判断,如果是【可以】把对方制伏,在制伏後就没有防卫情状存在,
当然不是正当防卫,只是要求可以制伏是不是强人所难,如果是强人所难要牺牲利益,
或许杀了他就符合最小侵害手段。
: → hoboks:对方拿枪追杀 拿刀干掉三人也还好吧 05/31 14:17
: → hiway907:为什麽不开车而要拿刀杀,应该是考量的一个点,另外当你 05/31 14:35
: → hiway907:杀了一个之後,两个之後,三个之後,其适当性、必要性以 05/31 14:37
: → hiway907:及衡平性都有考量的空间吧!! 05/31 14:37
: → hoboks:正当防卫虽考虑必要性 但可以不必先采取回避 05/31 14:39
: → hoboks:也就是说 面对现在不法侵害 直接就可以反击 因为对方不法 05/31 14:39
: → hoboks:只需要在反击手段里面选一个最温和的就好 05/31 14:40
: → hoboks:然後衡平性在此例中 双方皆是生命权 所以基本上也不用看了 05/31 14:41
: → hoboks:只需要着墨在能够选择的反击手段里面探讨即可 05/31 14:41
: → hoboks:原则上正当防卫本来就不用看衡平 05/31 14:41
在【少数说】中的确不要求采取回避手段,但这是因为根本的不相同。
多数说认为,正当防卫只须现在不法侵害,所以在对方明显无责时,要先回避再防卫。
少数说认为,完全不需回避,要回避的话正当防卫就不够正当,只能称为紧急避难,
但少数说认定的【防卫情状】是必须不法且有责,所以正当防卫门槛有限缩。
具体的案例是10岁小童对你开枪,你能不能直接反击,少数说与多数说都认为要先回避,
但後来的反击,少数说认为这是紧急避难,多数说认为还是正当防卫。
h大所说的最温和的手段其实就是【必要性】。
: → ulycess:同h大,我印象中可不必先采取回避,但理由我忘光光了... 05/31 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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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区分不法侵害是否明显无责。
回避与否与必要性应属於不同层次的考量,正确来说,
是否采取回避是在防卫手段开启之前。
刑法24条所称的【不得以】应是指回避後。
以上,有误请指正。
: 推 hoboks:理由就是对方不法 要先不法侵害别人就要有被反击的认知 05/31 15:11
: → hoboks:总不能一直侵害别人 还对人说 "你躲就好啦" 05/31 15:11
: → hoboks:"你就让我打就好啦 打到我不想打就没事了啊" 05/31 15:12
: 推 newrulin:SORRY U大,是最近常看到"我做了一个梦"这种文章,抱歉。 06/01 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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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58.95.35
1F:推 ulycess:我找到那个判例了,29上537,里面理由是说有无无人拦阻之 06/01 18:03
2F:→ ulycess:出路可逃和防卫权之行使无关,我有点看不懂这句话的意思.. 06/01 1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