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boks (stop号:)
看板LAW
标题Re: [请益] 不作为杀人?保证人地位?
时间Tue Jun 1 12:12:36 2010
※ 引述《Islo (艾伊)》之铭言:
: 看到一个题目,大意是这样的
: 丈夫甲因对妻子乙红杏出墙怀恨在心,未出手相救乙甫出生的婴儿
: (婴儿为乙与情夫丙所生,且甲并未认养)
如果婴儿受胎是在甲乙结婚的期间
则婴儿一样是甲的婚生子女(民1063I)
跟认不认养无关
换言之 甲就当了便宜老爸
不过易地而处 我也不想当便宜老爸
因此我会去提起否认婚生之诉(民1063II)
故考量便宜老爸的心情 他的所作所为并没有期待可能性
不应强加给予保证人地位
否则法律要逼人当便宜老爸 又要叫便宜老爸好好照顾仇人的小孩
岂不强人所难?
: 乙遂刺死婴儿,解其疼痛
: 想请问甲未救乙所生之子,是否具有可罚性?
: 注:这个题目是从古典小说改编的,有一点拿民国的法律制裁古人这种奇怪的感觉= =|||
: 但我想请教的重点是甲对乙的私生子是否有保证人地位?
: 以及甲不相救婴儿,是否构成不作为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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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3.193.12.81
※ 编辑: hoboks 来自: 123.193.12.81 (06/01 16:25)
1F:推 ameko34:期待可能性很强大地 遇到不会解的题目用它就对了 06/01 1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