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n192 ()
看板LAW
标题[请益] 请问关於律师原则的几个问题
时间Mon May 31 12:52:24 2010
请问一下
如果当事人甲告知律师乙
甲的确有杀人之事实
乙为了帮甲脱罪
是否一定必须帮甲隐瞒他杀人之事实
另外 甲告诉乙凶器藏匿的地点
乙不得向外界透露任何一点关於凶器藏匿处的讯息
因为这是律师伦理
请问以上有没有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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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9.29.24
1F:推 hoboks:律师连要帮助当事人而诬告她人 都不犯罪了 你说的这些都只 05/31 14:03
2F:→ hoboks:是小咖 05/31 14:03
3F:→ hoboks:我说的例子是日本的真实案例 最後日本实务界让律师阻却违法 05/31 14:03
4F:→ priorart:人民没有检举犯罪揭露犯罪内情的义务吧 05/31 14:06
5F:→ hiway907:我觉得应该不是隐瞒的问题,重点是在於业务保密性,无罪! 05/31 14:39
6F:→ hoboks:楼上所述为真 日本法院就是以业务上正当行为 判决律师无罪 05/31 14:44
7F:→ hoboks:连诬告都无罪了 举重以明轻 单纯保密而已小小咖 05/31 14:44
8F:→ Eventis:不仅没有义务,律师也没有权利处分行为人所透露的资讯,因为 05/31 14:59
9F:→ Eventis:律师与被告间的秘匿特权专为被告的利益而存在,因此只有被 05/31 14:59
10F:→ Eventis:告是唯一能决定资讯是否揭露公开的适格主体.即便律师违反 05/31 15:00
11F:→ Eventis:此项原则加以公开,所取得的证物在审判中也不应该使用,否则 05/31 15:00
12F:→ Eventis:无异於动摇被告受辩护制度所保障,能与律师充份完足沟通,不 05/31 15:02
13F:→ Eventis:因此沟通而使其处於较原来更不利之地位,而破坏其使用辩护 05/31 15:03
14F:→ Eventis:制度的信赖与保障. 05/31 15:03
15F:→ Eventis:律师伦理规范是为了保护上开宪法上的价值而存在,不过理想 05/31 15:04
16F:→ Eventis:的作法是如果这把刀检警根本挖不出来的情况,最好不要自己 05/31 15:05
17F:→ Eventis:把这把刀问出来,黄大法官曰:"当律师的最重要的是要知道什 05/31 15:05
18F:→ Eventis:麽东西不该问",这一问就是是否还要继续接案的天人交战,而 05/31 15:06
19F:→ Eventis:且也可能把自己弄进案件的漩涡.不过这有其极限,像是起出凶 05/31 15:15
20F:→ Eventis:刀并藏匿,代为保管犯罪经过的账册,文书;这些都不在受保护 05/31 15:16
21F:→ Eventis:的范围,因为不是业务上知悉的秘密,而进一步有其它行为,也 05/31 15:16
22F:→ Eventis:避免犯罪行为人利用律师为保护伞,藏匿犯罪证据. 05/31 15:17
23F:→ Eventis:这一部份与其说是律师伦理,不如说是受被告应受辩护制度保 05/31 15:19
24F:→ Eventis:障的内涵而反射地及於真实的犯罪行为人.而律师伦理的要求, 05/31 15:20
25F:→ Eventis:在这样的案子里应该是要劝说当事人为认罪自白,而非"帮甲脱 05/31 15:21
26F:→ Eventis:罪",因其显然超越委任人合法应享有之权益,亦不符公平正义. 05/31 15:21
27F:→ Eventis:甚至使律师反於客观真实,为当事人不法的权益辩护,才是违反 05/31 15:24
28F:→ Eventis:律师伦理的要求.(参中华民国律师公会全国联合会所拟订律师 05/31 15:25
29F:→ Eventis:伦理规范3,7,8,11,16,19,23,27,29等相关内容) 05/31 15:26
30F:→ Eventis:(另,关於秘匿特权,参考王兆鹏老师,刑事诉讼法讲义,pp.426 05/31 16:23
31F:→ Eventis:以下部份,不过林老师在类似J654部份所提出的监看不与闻,开 05/31 16:24
32F:→ Eventis:拆不阅览,知悉不使用,并有其它程序性控制的几大原则,似乎 05/31 16:25
33F:→ Eventis:认为这应该容许满足一定条件下的介入与控制) 05/31 16:26
34F:→ Eventis:(就个人心得而言会认为两位老师在划出来的核心部份保护程 05/31 16:28
35F:→ Eventis:度上有所差异) 05/31 16:28
36F:推 Eternalwing:刑事上被告有不自证己罪的原则, 而律师只是被告的诉讼 05/31 18:52
37F:→ Eternalwing:代理人, 故除非被告同意, 否则律师不能自己认罪 05/31 18:53
38F:→ Eventis:上面没提到"代替被告认罪",而是仅仅"劝说",基本上律师就算 05/31 19:17
39F:→ Eventis:揭露他与被告谈论的内容,其身分也应该是证人,这才是王老师 05/31 19:17
40F:→ Eventis:书里提到的,"律师违反被告意思而揭露沟通之秘密,所揭露之 05/31 19:18
41F:→ Eventis:内容原则上不得成为被告之证据,否则即可能侵害被告受律师 05/31 19:19
42F:→ Eventis:协助的宪法上权利".讲这段另一个用来区辨的前提就是早期认 05/31 19:19
43F:→ Eventis:为秘匿特权的主体是律师,在维护律师的荣誉与尊严;但後来则 05/31 19:20
44F:→ Eventis:认为主体是被告,在保障被告能向律师为完整而诚实的陈述. 05/31 19:21
45F:→ Eventis:如果只是前者,那麽是否要保密只是律师伦理的问题,律师可以 05/31 19:21
46F:→ Eventis:为良心或其它的缘故,"出卖"其委任人;但後面那种角度,则是 05/31 19:22
47F:→ Eventis:将主体设於被告,则是为确保此一制度性保障,不使律师的"出 05/31 19:23
48F:→ Eventis:卖",更进一步陷被告於不利的地位,使其愿意充份完足地陈述. 05/31 19:23
49F:→ Eventis:另外,在刑事上代理人和辩护人地位不太一样,一般指的应该是 05/31 19:30
50F:→ Eventis:辩护人(27以下),而非代理人(36以下);代理人所为诉讼行为 05/31 19:32
51F:→ Eventis:效力与本人所自为者,有同一之效力.虽然大部份的情况似乎因 05/31 19:34
52F:→ Eventis:为准用规定的关系无甚差别,但还是有差,比如说侦查中的阅卷 05/31 19:34
53F:→ Eventis:权就为辩护人专有.(详参洗澡熊,刑诉(上),pp.224-225;另关 05/31 19:36
54F:→ Eventis:於辩护人的地位究为当事人利益之代理人或自主性司法单元, 05/31 19:36
55F:→ Eventis:参pp.202-204,林师所采为後者,另,一般也都倾向辩护人与被 05/31 19:37
56F:→ Eventis:告的地位不同,是兼为被告利益与公益的自主司法单元) 05/31 19:38
57F:→ priorart:台湾我比较陌生 美国诉讼对方律师问到较敏感问题时 我们 05/31 20:02
58F:→ priorart:就会立刻主张Attorney-client privilege 离席跟律师讨论 05/31 20:04
59F:→ priorart:如何回答或拒绝回答... 05/31 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