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ydraem (忙到没空睡觉..)
标题[转录]Re: [国小] 我发现翰林版教科书与我的整理...
时间Mon May 31 11:56:11 2010
※ [本文转录自 mydraem 信箱]
作者: mydraem (忙到没空睡觉..) 看板: Teacher
标题: Re: [国小] 我发现翰林版教科书与我的整理...
时间: Sat May 29 09:28:37 2010
: ※ 引述《gossip (简单过生活)》之铭言:
: : 我建议作者可以去跟翰林争取看看
: : 因为今天我们学校教师晨会时
: : 教学组那边特别针对此问题提出来说明
: : 今年各教科书商在教科书评选时 有提到版权页的宣告
: : 其中翰林的版权页意思是说 它们很多东西都是坊间收集
: : 它们已经尽量跟原创作者取得版权的授权
: : 但有些可能因为年代久远或是根本不知道着作权人是谁
: : 所以可能会有侵权的状况
: : 然後要我们这些老师如果知道哪个部份的原作者是谁
: : 可以请他与出版公司联系
: : 所以我想也许您就是这个状况喔 说不定告它会胜诉喔
: : 但看您认为书商是故意侵权或是真的是不知道作者是谁
翰林版权页有以下文字~
尚有部分图文虽已依着作权法第47条,
法定授权规定办理,但无法联络上着作权人,
希望原着作权人见书能与我们联系
奇摩知识有人回:
1、47条是为了教育目的之合理使用条文。亦即,若「为了编制 依法令应经教育行
政机关审定之教科书…者,在合理范围内得重制、改作、编辑他人已公开发表之着
作」,此时之利用行为符合合理使用之规定,不用经过着作权人同意,即得进行重制
、改作、编辑等行为,不生违法与否的问题。有学者称本条为「法定 授权」。
2、但依47条进行利用,虽不用先经过着作权人同意,然依同条第4项规定,是要付费
给着作权人的(47Ⅳ:依前三项情形,利用人将利用情形通知着作财产权人,并支付
使用报酬。使用报酬率由主管机关定之)。
3、然若没有依47条第4项通知着作权人并支付报酬的话,後果为何?多认为违反47条
第4项之情形,仅为民事债务之问题而已,而非就会因此被认定侵害着作财产权(详:
萧雄淋,着作权法论,增订五版,第191、192页,五南 图书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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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转录文章
我是国小老师
最近发现教科书数学习作有2页是抄袭我三年前出的讲义
百分之99几乎照抄
因为对着作权法不熟
所以想问一下
1.我的讲义没注明日期 可以证明是原稿吗...(有学生作证可以吗?)
2.2页的版税可以拿多少?多久付一次版税?
3.如打民事赔偿 可要求对方赔偿多少合理?
现在我正跟书商联络
想先知道这方面的知识 才能与对方谈条件
希望有先进可以帮忙回答唷!
※ 编辑: mydraem 来自: 123.192.108.7 (05/31 1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