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ewrulin (忘记了)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请问关於网路平台的法律问题
时间Tue May 25 00:03:38 2010
※ 引述《cealo (安杰)》之铭言:
: 想要请问一下
: 「民众利用网路平台做坏事,该网路平台要负责吗?」
: *************
: 原本看一些资料的想法是「要」
: 因为像是拍卖网站上若有不合法的东西被抓到,那该拍卖网站会需要负责
: 或是P2P业者被处罚的事件等等......
: 但後来想到如果有人是利用MSN或是Facebook之类的平台来进行不法交易,
: 或是一些犯法的事情,
: 那麽MSN跟Facebook是不是也应该要负相关的法律责任?
: 所以比较大的疑问是,网路平台业者只是提供一个平台,一个工具
: 要怎麽用是看使用者。
: 但是使用者用这个工具来做坏事,网路平台也要受罚感觉有点怪怪的~"~
其实相关判决论文都不少,以我之前做毕业专题的经验(汗)。
小弟绝非开书单,只是总归的来说,网路服务提供业者可否免责,大概要有以下的条件。
1、包含产品及服务!!
2、是否具有不法【意图】。否。
3、是否实际知情。否
4、是否实质非侵权。是。
具备以上2、3、4等条件就可以主张免责。
至於什麽是实质非侵权,请参
【SONY CORP. OF AMERICA V. UNIVERSAL CITY STUDIOS, INC.】这是外国判决。
外国着名案例:
GROKSTER案。
NAPSTER案。
AIMSTER案。
-------------以下是我毕业专题的参考资料-----------------
中文着作
1. 罗明通,着作权法论II,六版 (2005)。
中文论文
1. 蔡惠如,「着作权合理使用之价值创新与未来展望」,国立交通大学科技管理研究所博士论文 (2006)。
2. 易继湘,「网?P2P着作权问题研究」,世新大学法学院硕士?文(2007)。
3. 萧爱贞,「网际网路犯罪之责任内涵---兼论网路服务业者之责任」,辅仁大学法律学研究所硕士论文 (2000)。
4. 张淑美,「网路服务者之侵权责任-以着作权侵权为中心」,国立交通大学科技法律研究所硕士论文 (2006)。
5. 刘秋绢,「网?上着作权及其刑事责任之探讨」,铭传大学法律研究所硕士论文 (2004)。
6. 黄圣元,「由MP3相关争议探讨我国着作权法之规范-以美国法为主」,国立中正大学财经法律学研究所硕士论文 (2004)。
7. 陈荣林,「点对点传输之着作权侵害问题─以美国法为中心」,国立交通大学科技法律研究所硕士论文 (2003)。
8. 吴复兴,「网际网?点对点(Peer to Peer)传输档案与着作权侵害之研究─以音?着作网?下载?为为?」,世新大学法学院硕士论文 (2005)。
9. 许雅惠,「线上音乐之相关问题分析-以P2P技术下载MP3音乐为核心」,岭东科技大学财务金融研究所硕士论文 (2006)。
10. 林依成,「着作权法第一次销售原则之研究-以网际网路传输为中心」,东海大学法律学系硕士论文 (2004)。
中文期刊
1. 罗明通,「P2P之传输技术、产业价值暨美台相关判决评析」,科技法学评?,3卷,1 期 (2006)。
2. 耿筠、刘江彬,「美国法院对於网际网路服务业者 着作权辅助侵权重要判例之研究」,智慧财产权月刊,63 期 (2004)。
3. 张雅雯,「网路服务提供者就网路违法行为之法律责任」,律师杂志,第228期 (1998)。
4. 章忠信,「网路服务业者之着作权侵害」,万国法律双月刊,第97期 (1998)。
5. 宋皇志,「从MGM Studios, Inc. v. Grokster, Ltd.案看P2P业者之侵权责任」,科技法学评论,2卷,2期 (2005)。
6. 蔡蕙芳,「用户着作权侵权之网路服务业者责任」,科技法学评论,第1卷,第2期 (2004)。
7. 蔡惠如,「P2P档案分享之着作权争议──以媒介中?原则为中心」,月旦法学杂志,135期 (2006)。
8. 林发立,「在抉择的十字路口─从Napster到Grokster,从ezPeer到KURO」,万国法律双月刊,143期 (2005)。
9. 彭心仪、陈俊荣,对於通讯产业「技术中立」管制原则的反省与批判-以网 路电话为核心,法学新论,第151期(2007)。
研究报告
1. 财团法人资讯工业策进会科技法律中心,「网际网路服务提供者法律责任与相关法制之研究」,行政院经济建设委员会研究报告 (2003)。
网站资料
1. 章忠信,着作权笔记,<
http://www.copyrightnote.org/crnote/bbs.php?board=35&act=read&id=37>(最後参访日2007/11/19)。
2. Wikipedia,点对点技术,<
http://wikipedia.tw/>(最後参访日期2007/11/19)
3. 奇摩知识加,Ad Hoc,<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id=1205082402537>(最後参访日期2007/11/19)。
4. 奇摩知识加,Ad Hoc,<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id=1306042209999>(最後参访日期2007/11/19)。
5. 奇摩知识加,Ad Hoc,<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id=1005032300715>(最後参访日期2007/11/19)。
6. 章忠信,着作权笔记,<
http://www.copyrightnote.org/crnote/bbs.php?board=3&act=bbs_read&id=444&reply=444>(最後参访日期2007/11/19)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23.0.204.177
※ 编辑: newrulin 来自: 123.0.204.177 (05/25 00:04)
1F:推 cealo:让你花那麽多时间真是太不好意思了>"<,来仔细读读,感谢你~ 05/25 00:07
2F:推 hoboks:蔡惠如现在已经是高等智财法院的法官了:) 05/25 00:23
3F:→ newrulin:这一点都不花时间,是我以前做的作业...h大消息真好,我 05/25 18:27
4F:→ newrulin:完前不知道....我只是拿来做报告所以研究论文。 05/25 18:27
5F:推 hoboks:我可是法官.....旁边的跟班小弟 颗颗 05/25 19:05
6F:→ hoboks:之前上过蔡法官的课 人蛮nice的 像个好妈妈 当他上课讲到 05/25 19:06
7F:→ hoboks:他在法院会行使阐明权时 我真的觉得他没有在唬烂 05/25 19:07
8F:→ hoboks:否则一般法官应该不会鸡婆还阐明给当事人听 甚至有法官私下 05/25 19:07
9F:→ hoboks:跟我说 他是不阐明的 不然案子会开花:( 05/25 19:08
10F:→ hoboks:所以我对蔡法官印象蛮深的 希望法院多些这种有耐心的好法官 05/25 19:09
11F:→ Eventis:单就着作权的部份,着作权法这里的资料有点旧,应该依去年5 05/25 22:09
12F:→ Eventis:月修法增订的90-4以下关於ISP的免责条件为准. 05/25 22:09
13F:→ Eventis:但是原文问的应该是一般性的网路犯罪,这里我个人倾向於从 05/25 22:11
14F:→ Eventis:帮助犯的角度去理解,即行为的中性程度,帮助的双重故意等. 05/25 22:11
15F:→ Eventis:以着作权法为例,kuro条款(87I(7)及87II),其实也是一种类似 05/25 22:15
16F:→ Eventis:这种思路的判准方法. 05/25 2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