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obertelvis (收相声瓦舍V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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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请益] 96年消防设备师 第一次 化学系统第一题
时间Sun May 23 23:16:01 2010
※ [本文转录自 FiremanLife 看板 #1B-KQbb3 ]
作者: robertelvis (收相声瓦舍VCD) 看板: FiremanLife
标题: [请益] 96年消防设备师 第一次 化学系统第一题
时间: Sun May 23 23:15:45 2010
http://wwwc.moex.gov.tw/examnew1/96/10/301500.pdf
根据大东海 教授 黄仲 的解答
(一)
1.地下一层供防空避难室使用,可免设置任何灭火设置。(本人说是根据建筑法规)
(其余略)
根据各类场所消防安全设备设置标准(以下简称 各法)
第十四条 左列场所应设置灭火器:
一、甲类场所、地下建筑物。
二、总楼地板面积在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之乙、丙、丁类场所。
三、设於地下层或无开口楼层,且楼地板面积在五十平方公尺以上之各类场所。
四、设有放映室或变压器、配电盘及其他类似电气设备之各类场所。
五、设有锅炉房、厨房等大量使用火源之各类场所。
六、大众运输工具。
由於这不是测验式的试题 所以考选部并没有公布标准答案
我个人的看法跟黄教授不同
1.基於消防法为建筑法规之特别法,各法又是消防法的附属法,
所以应该要以各法为标准答案。(这边我不确定特别法跟普通法的关系)
2.由考题的逻辑看来,题目问应设置多少具灭火器?大胆推测应该
不会是「0具」这个答案。
3.基於法规相关的问题,从严判定,要设置应该比不要来的严格。
BUT!!!!
4.基於情理来看,避难空间理论上没有什麽东西可供燃烧;
就常理来看,的确没有设置的必要性。
想请教版上高手这个问题应该怎麽判定?
如果能够有老师等级的前辈,那小弟我在此先行拜谢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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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RobertAlexy:国考版 Examination 05/23 23:21
2F:→ robertelvis:感谢 05/23 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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