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oyofwind (阿良)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限制行为能力人可否善意受让(是否纯获ꨠ…
时间Sun May 23 00:13:32 2010
※ 引述《darimgh (草草)》之铭言:
: 老实说...其实我的民法有点烂(天生对民法领悟力低 晕)
: 所以如果有错还劳烦各位大大纠正了orz
: ※ 引述《asdfglin (忽然一周)》之铭言:
: : 版友大家好
: : ㄧ个单纯的问题竟然想到有点鬼打墙...
: : EX:乙无权出卖甲的A物给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丙
: : 乙交付A物给丙的这个物权行为应该是效力未定吧
: : 1.因为乙无权处分效力未定
: : --->限制行为能力人丙可否善意受让.而取得A物所有权
: 乙无权处分效力未定
: 应系指债权行为有效
^^^^^^^^^^^^^
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以任何发出去的意思表示构成的法律行为
无论法律行为是物权行为还是债权行为都一样
原则上是效力未定,须待法定代理人是否同意
例外是纯获法律上利益或有83~85条之情形
所以本题中,丙是限制行为能力人
这一个买卖契约,债权行为中应该赋予了丙给付价金或者其它对价的义务
故非纯获法律上利益,而系效力未定,须待法定代理人是否同意以决定其效力
: 物权行为效力未定
: 所以如果甲同意乙的出卖 则物权溯及自始生效 丙无需特别主张善意取得即可取得
: 如果甲不同意乙的出卖 则物权行为溯及失效 则丙应该不得善意取得
: (个人的理解是 适用善意取得的状况是在於债权不成立 但物权成立的状况0.0a...)
不太对,适用善意取得的情况是「让与人无权处分」之情形!
与债权行为成不成立无甚关系
纵然乙、丙间契约成立,乙仍系无权处分,丙仍系善意,故丙仍系善意取得A物
: : 2.因为丙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得法代事前允许事後承认而效力未定
: : --->限制行为能力人丙可否主张善意受让为纯获法律上的利益.而取得A物所有权
: : 我是不是哪里观念弄错了 请版友指教 谢谢大家
: 甲同意乙出卖=>乙的物权让与自始有效 债权行为也有效
: 但丙为限行人+契约行为 效果为效力未定
: 则法代同意=>债权有效物权有效 OK
: 法代不同意=>债权契约无效 但物权行为因系纯获法律上利益所以有效
: 债权无效物权有效=>依801善意受让 而此即系法律上之原因
: 故甲不得向丙主张不当得利 仅得向乙主张不当得利
: 甲不同意乙之出卖=>乙之物权让与自始无效 债权有效 =>
: 法代不同意此交易=>债权无效(因法代不同意)
: 物权让与也是无效(因为甲不同意乙之出卖) 则不生善意取得
: 所以甲应该依767I前段请求丙返还
: 法代同意此交易=>债权有效(因法代同意) 物权行为无效(因甲不同意乙之出卖)
: =>一样无善意取得 一样依767I前请求丙返还
: 感觉自己推的有点卡卡的XDD
: 有劳各位大大指教了m(_ _)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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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物皆起源於无,由无而至有
所有的"有",形成了混沌
混沌之中,有生,有灭,有所谓的永恒不变
混沌中的生,并不代表实有化。灭,并不代表虚无化。
一切的生灭,皆在混沌之中留下纪录。无论生、灭、永恒皆为"有"
故根源不曾有人进入过,人类最多只前进到混沌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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