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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巧 我最近也看过实务上有这种例子 这种人头壳真是坏掉了 乱讲一通:) 回归正题 若是散布错误知识 导致他人受有损害 甚至影响身体健康或死亡 因散布错误知识与损害间有相当因果关系 所以行为人在刑事上会该当於过失伤害或是过失致死 民事上则会被依侵权行为法求偿 诽谤的话 在刑事上可以提起诽谤罪告诉 民事上可以要求对方删文 以及要求慰抚金 赔偿名誉权的损害 ※ 引述《CKun (温水煮青蛙)》之铭言: : 请问对於散布错误知识的人有没有制衡的办法? : 若因此导致他人误信, : 阅读後发生伤亡, 或悲剧事件, : 或依错误资讯而谩骂, 诽谤他人, : 可有办法提告? : 例一: : 某甲於公共讨论区宣称抗生素只能用注射方式给予,不能外敷... : 於是某乙阅读後控诉皮肤科医师开给他的抗生素药膏是假货没路用 : 造成某乙及诊所的困扰及名誉损失可以向某甲求偿吗? : 例二: : 某甲於夜市摊贩宣称每天吃一斤B菜可以达到美白及减肥效果 (无可信之实验证据) : 某乙听信其言, 自行采买大量B菜服用, : 一周後发生急性肾衰竭送医急救 : 请问某甲可有责任? : 例三: : xxx消痔丸广告宣称有消除口臭功效 : 某乙因此采购回家服用, 持续使用三个月後并未有任何改善 : 亲友同事为此退避三舍... : 为此延误就医而造成的损失可以向广告主求偿吗? : 损失如人际关系精神损害, : 未能早期发现胃癌进行早期治疗, 因而损失十年寿命...等 : 谢谢!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23.193.12.81
1F:→ jsports1:问题是要证明有因果关系很困难 像例一 有因果关系吗? 05/19 13:34
2F:→ hoboks:我只是打打嘴炮啦 科科 该行为人所为也只有受损害之人 05/19 13:43
3F:→ hoboks:才有告诉权+当事人适格 我没那麽白吃相信他的话 05/19 13:44
4F:→ hoboks:所以我连告她的门票都没有了 连吵因果关系的权力都没有 05/19 13:44
5F:→ Eventis:对"公众",or对"特定人"? 05/19 14:08
6F:→ hoboks:E大可以再把问题叙述一次吗? 05/19 14:09
7F:→ Eventis:原问的三例都是对公众释出一般性资讯,对於如浩海般的资讯 05/19 14:13
8F:→ hoboks:喔喔 在判断相当性的时候 不管行为人是对公众或是特定人发 05/19 14:15
9F:→ Eventis:,资讯收取人本就有进一步判断的必要,在公开的资讯中,并不 05/19 14:15
10F:→ hoboks:出 只要被害者误信那篇文章 应该都可以成立相当性 05/19 14:15
11F:→ Eventis:成立当然的意思支配,也不存在法所不许的风险实现,在一般无 05/19 14:15
12F:→ Eventis:特别关系的人间,法律本来就容许一个人自由自在的胡说八道. 05/19 14:16
13F:→ hoboks:因为我国实务以扑码的论点所指出 是以客观上的一切事实条件 05/19 14:16
14F:→ hoboks:下去判断相关性 05/19 14:16
15F:→ hoboks:所以行为人只能冀望从主观上的预见可能性去脱罪了 05/19 14:17
16F:→ hoboks:若是以客观归责理论的确可能在客观上就被阻却 05/19 14:17
17F:→ Eventis:更何况在这种情形,当事人被评价自干冒险的情况应该更多:) 05/19 14:19
18F:→ Eventis: ^^甘 05/19 14:20
19F:→ hoboks:科科 我故意讲的严重一点的 详情看Doctor-Info版就知道了 05/19 14:21
20F:→ hoboks:关於胡说八道个人也认为以客观归责理论来判断较为合理 05/19 14:21
21F:→ hoboks:一开始就让其阻却 05/19 14:21
22F:→ hoboks:可惜此例牵涉到特定人 所以如果真有人因此受害 05/19 14:22
23F:→ Eventis:何必走这麽远呢,本板与姐妹板应该也可以找到例子啊:o 05/19 14:22
24F:→ hoboks:我会选对立边来站 科科 05/19 14:22
25F:→ hoboks:本版提供错误的法律知识应该还不致於影响身体健康 05/19 14:23
26F:→ hoboks:顶多打输官司 他版的医疗文对於身体健康可能就会有妨碍 05/19 14:23
27F:→ Eventis:因为特定人特定资讯的提供,会接近於意思支配而以被害人本 05/19 14:23
28F:→ Eventis:人成立间接正犯的态样会更接近. 05/19 14:25
29F:→ Eventis:医疗文本身就会碰到医师法11条,一开始就应该当作仅供参考. 05/19 14:26
30F:→ hoboks:E大有理 只是我指的特定人是犯罪行为人能够被特定 科科 05/19 14:27
31F:→ Eventis:至於健康新知,第四台报章专书更常有执业医师提供各种神奇 05/19 14:27
32F:→ Eventis:绝妙的资讯新知新疗法........(远目) 05/19 14:28
33F:→ Eventis:至於正确与否,是否都能通过严谨的科学检验,又是另一回事了 05/19 14:29
34F:→ Eventis:至於在相当性的部份,一般情形下,有此环境,有此行为之同一 05/19 14:32
35F:→ Eventis:条件,实在难说一个正常的一般人,连hospital shopping都知 05/19 14:33
36F:→ Eventis:道,怎麽会不知道密医不可乱信,偏方不可乱用,药不能乱吃Orz 05/19 14:34
37F:→ hoboks:相当因果采客观判断就会有这种问题搂 只能用当下的一切事实 05/19 14:34
38F:→ hoboks:来推 所以纵然一般人会相信的机率很低 但被害者就是相信了 05/19 14:35
39F:→ hoboks:铺码老师上课举的例子是 他骗马英九去大安森林公园游泳 05/19 14:35
40F:→ Eventis:这边是先有一个"相信",才有接下来的损害唷:) 05/19 14:35
41F:→ hoboks:结果被鳄鱼咬死 这种机率依我们来看也很低 05/19 14:35
42F:→ hoboks:可惜就是发生了 就得算他有相当因果orz 05/19 14:35
43F:→ hoboks:事啊 被害者一定要先相信 照着做 才能论损害 05/19 14:36
44F:→ hoboks:否则被害者相信的是其他的疗法 那就不关该犯罪行为人的事情 05/19 14:37
45F:→ Eventis:这里的重点是"骗*马英九*",诈骗意思+诈骗行为+行为客体都 05/19 14:38
46F:→ mcid:我要插嘴了 如果是去游泳的途中被车撞了 这样也有因果吗? 05/19 14:38
47F:→ hoboks:不算 第三人介入会阻断因果 05/19 14:38
48F:→ mcid:orz...那鳄鱼也是第三者啊 05/19 14:39
49F:→ Eventis:出现了. 05/19 14:39
50F:→ Eventis:无论如何一个正常的一般人在被害人的地位并不会相信.如果 05/19 14:40
51F:→ Eventis:因果关系采原来那样的见解,最後只会变成,发生的恒有因果关 05/19 14:41
52F:→ Eventis:系,不发生的恒无因果关系. 05/19 14:41
53F:→ mcid:谁叫你不回来 话说法所不罚的 列为规定 这是甚麽样的关系? 05/19 14:41
54F:→ Eventis:包括天上飞过一只乌鸦,旁边走过一只猫,前面闪过一只瓢虫, 05/19 14:41
55F:→ Eventis:通通都是有相当因果关系. 05/19 14:42
56F:→ hoboks:理论上你举的例子如果纯论客观相当性 还是会该当於相当因果 05/19 14:42
57F:→ hoboks:因为你说的是游泳前被撞 要游泳後被撞才不该当 05/19 14:42
58F:→ Eventis:一般骗去大安森林公园游泳是不会有相当因果的,但是有特殊 05/19 14:43
59F:→ hoboks:只是我觉得这边要做一个限缩 因为题目是叫马英九去大安森林 05/19 14:43
60F:→ Eventis:的认知"池中有特别的危险",那就不一样了. 05/19 14:43
61F:→ hoboks:公园游泳 所以条件只能放跟游泳有关的 例如泳池有鳄鱼 05/19 14:44
62F:→ hoboks:而开车撞人与题目游泳无关 所以不能放入条件 因此客观相当 05/19 14:44
63F:→ hoboks:性不构成 05/19 14:44
64F:→ Eventis:这个东西很恐怖,这样再来一个流感疫苗,政府要大换血XD 05/19 14:45
65F:→ Eventis:因为全部都被抓去关......(远目) 05/19 14:45
66F:→ hoboks:E大 相当因果不考虑行为人主观想法喔 他是放在客观构成要件 05/19 14:45
67F:→ hoboks:所以行为人主观上有没有认知应该在故意过失才会探讨 05/19 14:45
68F:→ hoboks:我也觉得照扑马这样解释很恐怖 可是人家是补习班名师啊 05/19 14:46
69F:→ hoboks:我只不过是浩瀚书涯中的一位迷途小书僮:) 05/19 14:47
70F:→ hoboks:我也曾经就这问题去问过扑马 是不是采折衷相当性较好 05/19 14:47
71F:→ hoboks:他就很坚持要采客观 人微言轻啊~~~~~ 05/19 14:48
72F:→ hoboks:而且他还很坚持实务上就是采客观 不知道真的假的 05/19 14:48
73F:→ Eventis:这里也没有主观想法,只是加入行为人的特别认知. 05/19 14:49
74F:→ Eventis:而且在这个案子重点在"相信",依经验法则(76台上192),相信 05/19 14:50
75F:→ Eventis:是无稽的. 05/19 14:50
76F:→ hoboks:加入特别认知的话 就会像我想采的 折衷相当因果关系 05/19 15:06
77F:→ hoboks:若依扑马所采的 特别认知就必须等到主观上才能处理了 05/19 15:06
78F:→ Eventis:特别认知已经是另一个案型(上面的游泳)了;这里在於你的"客 05/19 18:51
79F:→ Eventis:观"和客观因果关系的"客观"不一样,这个客观是从行为人以外 05/19 18:54
80F:→ Eventis:的观点,而不是被害人,被害人容不容易相信他人这点,很难说 05/19 18:54
81F:→ Eventis:是一个客观的概念Orz 05/19 18:55
82F:→ Eventis:而上面在论客观因素时,已经直接把被害人的"相信"当作事实 05/19 18:56
83F:→ Eventis:的一部份,但是实际上这应该是一个重要的结果,而不单纯是已 05/19 18:57
84F:→ Eventis:知的事实,否则所有的诈欺只要取得财物或利益,都是当然的" 05/19 18:57
85F:→ Eventis:使人陷於错误". 05/19 18:57
86F:→ Eventis:如果不先判断这一条因果关联,就更不会有进一步的损害的因 05/19 18:58
87F:→ Eventis:果关系.因为这里被害人本人介入的情形,都要探讨被害人是否 05/19 19:06
88F:→ Eventis:自我负责的情况.最後,特别是原问题的1,单纯的宣扬异端邪说 05/19 19:07
89F:→ Eventis:因为受学说影响之人反射致第三人名誉减损而论以诽谤,实在 05/19 19:08
90F:→ Eventis:是难以想像........(远目) 05/19 19:08
91F:→ Eventis:总之就是无论怎麽想都觉得在"相信"这一节,并不能单纯用"被 05/19 19:25
92F:→ Eventis:害人他就是相信了"就带过去了;因为这样切会让许多应该属於 05/19 19:27
93F:→ Eventis:他人"自我决定"的行为在评价上成为受行为人直接影响的行为 05/19 19:27
94F:→ Eventis:这个东西应该不能这麽轻易相当就相当过去,不然还真的是没 05/19 19:28
95F:→ Eventis:有什麽不相当的@@a 05/19 19:28
96F:→ hoboks:连铺马叫马英九去大安森林公园游泳被鳄鱼咬都相当了 05/19 22:11
97F:→ hoboks:照他这种解释法就会一堆因果都相当的的啊 05/19 22:12
98F:→ mcid:乱入一下 如果马囧听错 走到小安公园游 结果还是被咬 那算吗 05/19 22:22
99F:→ hoboks:如果马九一直把大安小安的地点弄相反 则还是相当 05/19 23:16
100F:→ hoboks:因为时间再重来一次 马九还是会走错 还是跑去小安去 05/19 23:16
101F:→ Eventis:所以本来就不可以这样处理嘛......(远目)......在这里"一 05/20 02:25
102F:→ Eventis:直把大安小安的地点搞错"要怎麽检验0.0? 05/20 02:25
103F:→ hoboks:比如说 从小父母就把大安小安的地点教相反 05/20 02:53
104F:→ hoboks:若是扑马叫马英九去大安游泳 结果马英九一时搞不清楚路 05/20 02:53
105F:→ hoboks:问了路人 路人报错路 这样应该不能算相当吧 05/20 02:53
106F:→ hoboks:或许以客观相当因果来看连指错路都会算进去相当因果 05/20 02:55
107F:→ hoboks:我再去问扑马看看他觉得指错路算不算好了 05/20 02:56
108F:→ hoboks:对了 E大 之前还有跟你讨论过一题 李圣杰的客体不完全等价 05/20 03:01
109F:→ hoboks:错误 李师不是觉得272的罪责加重构成要件要素 05/20 03:02
110F:→ hoboks:扑马教的体系是将罪责加重与构成要件加重分开 像是272 05/20 03:03
111F:→ hoboks:只有罪责加重 而321才是构成要件加重 区分实益是321可成立 05/20 03:03
112F:→ hoboks:犯 但272不具身分者不能直接论以272 必须要论271 05/20 03:05
113F:→ Eventis:上面那个区分,31条就可以直接处理了啊0.0" 05/20 03:35
114F:→ Eventis:不过321很有趣,我想到当初老师在那一款款带着判断到底属於 05/20 03:57
115F:→ Eventis:加重构成要件还是量刑例示规定. 05/20 0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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