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boks (stop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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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店家所定"偷窃罚原价10倍"构成恐吓取财吗
时间Tue May 18 15:57:04 2010
先声明一下 小弟学艺不精 希望也不要叫我去看判决
等我找一天没补习的时候再完整论述 并且补上判决
会发这篇纯粹是答应原波昨天要波 可是昨天补完习好累 只想打打嘴炮:)
原则上黄师与n大把恐吓取财的手段
锁定在违法的手段
也不无道理
要只处罚违法手段
或是依实务通说
手段虽合法 但目的与手段显无关联时
则准备发动刑罚权加以制止
个人觉得这都涉及刑事政策的判断
端视政策要将恐吓取财罪的射程范围涵盖多广
要不要保护以合法手段的威胁行为
若不保护 则让行为人自己私下解决
看要自己定孤只或是找人打他(涉及犯罪)或是甘愿被威胁
但以目前版上很夯的例子 臧家宜向郭台铭勒索100万美金的案例来讨论
http://0rz.tw/IVswB
一审被判处1年4个月 2审被判处8个月
目前臧家宜爆料郭台铭逃漏税等行为应该版上无争议
并没有违法
有争议的是这句
"我是个妓男,只要有钱赚,他绝对陪人上床"
虽然在判决书里头并没有涵摄这句涉及公然侮辱
以臧家宜的网页也指出
这句话是郭董自己讲的 他只是报导後原文刊出
所以後面针对这句话是否违法 分成有违法与无违法来涵摄
讨论一下黄师的理论在此例的运作上 会出现的一些问题
假设 "我是个妓男,只要有钱赚,他绝对陪人上床" 这句话不涉及公然侮辱
依黄师见解整个取财的行为就不能以恐吓取财相绳
这部分应无争议
因此重点在以下构成违法的讨论
若 "我是个妓男,只要有钱赚,他绝对陪人上床" 涉及公然侮辱 构成违法
则依照黄师见解 应发动刑罚权加以制裁
就会遇到下述两问题
一、刑度不相当
理论上郭台铭应该比较怕的是被爆料逃漏税之类的
即使被问候娘亲 听一听也就算了
结果原本依公然侮辱的罪刑 被骂一句像妓男 顶多被判处拘役
现在书未出版 多骂了妓男两字 却要背上1年4个月的刑责
换句话说
1.爆料郭台铭逃税 党委事件 芬兰厂纠纷 皆不构成加重诽谤
因此不负恐吓取财刑责
2.爆料郭台铭逃税 党委事件 芬兰厂纠纷 + "妓男"
刑度从0跃升到1年4个月
而1跟2的情况只差在"妓男"的不同 也就是"妓男"价值1年4个月
而原本"妓男"在309的评价只值拘役
这部分的刑度不相当 恐还需要透过解释来调整
例如 就不判1年4个月 而改判臧家宜拘役
或是因为公然侮辱的手段来取财 所得到的钱也变成脏钱
所以1跟2的差别不只在於"妓男"两字
连同取财的结果也不相同 这部分就有赖黄师再去想方法解决了
二、犯罪的着手不好认定
原本出书骂人是妓男 应该是将书送至出版社 或是等书上架
才该当於公然侮辱的着手
而当黄师认定恐吓取财的犯罪需建立在公然侮辱的手段上时
两个犯罪的着手时点到底要如何认定就出了问题
例(1):
如果两个时点当成是同一 明显不合理
则此例必须等赃家宜出版书之後 才能开始讨论恐吓取财未遂或既遂
因此在此例中臧家宜拿到100万美金後会变成无罪
原因是赃家宜只是打打嘴炮说要出书 根本还没出 郭就付钱了
例(1)结束
又 如果以印象理论来解释 用折衷的想法
将犯罪人的计画当成是犯罪的背景
辅以第三人主观认定哪个时点是犯罪计画发生危险的时候
则当臧家宜寄出草稿给郭 草稿上面写到"妓男"两字
并要求郭给付对价换取不出书
应可确认出臧的犯罪计划 进而认定在这个时间对於法益已有重大危险
遂认定为恐吓取财罪的着手 至少就要送他一个未遂了
结果臧入狱服刑之後 小臧臧出生了
小臧臧有感於妈妈被郭陷害 於是致力於研读法律书籍
终於在22岁考取律师执照
这次小臧臧学聪明了 他避开所有脏字的言词都不威胁
纯粹又拿冷饭热炒 只爆料逃漏税之类的事情
此时的郭台铭已经快步入坟墓了 於是不想惹事端 塞了100万美金给小臧臧
这是第一次小臧臧的犯罪计划成功 并且无罪脱身
例(2):
过了十年後 小臧臧越想越气
当初他妈妈的犯罪计划里面不只有爆料逃漏税
还包括骂了"妓男"两字
这时候因为郭台铭蒙主宠召了 於是小臧臧转而向郭台铭的儿子小郭郭下手
势必要完成臧家宜所有的犯罪计划
没想到小郭郭的真实身分还真的是一个妓男
而小臧臧不想犯罪计划被完全的蒐证完毕 遂支吾其词
向小郭郭表示
"你知道的 其实很多内幕我都还没写出来 你希望我去写吗????"
小郭郭立刻联想到父亲曾经被写妓男这件事情
为了阻止被小臧臧写出妓男两字 只好又汇出100万美金
而检方能拿到的证据就只有
"你知道的 其实很多内幕我都还没写出来 你希望我去写吗????"
这句 难以确认臧的犯罪计划 所以依照罪疑惟轻原则 又被小臧臧赚第二票了
例(2)结束
会发生这种问题就是因为将恐吓取财罪建筑在不法手段之上
而原本刑法只处罚行为
在黄师的这种前提下 如果还要等到不法犯罪手段的着手出现
才开始论以恐吓取财罪着手
明显对於法益的保护不够周延 太晚发动(例1)
而如果要将着手认定时点提早 在想像的犯罪事实中寻找着手点
则进化後的犯罪者(例2的小臧臧)
一定又会开始钻漏洞 想办法让真实的犯罪计画无法被蒐证成功
但又会造成受害者心里的恐惧
这种进化後的犯罪行为人将无法以现行的刑法加以制裁
因为原本公然侮辱是不处罚犯罪计划的 必须等到阴谋 预备 着手後才开始处罚
而恐吓取财罪建构在公然侮辱的情况之上时 会导致恐吓取财的着手时点
提前到公然侮辱的预备甚至是阴谋 明显与现行刑法架构出现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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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3.193.12.81
※ 编辑: hoboks 来自: 123.193.12.81 (05/18 16:08)
1F:推 newrulin:多谢H大指出,我论点失误的地方。 05/18 16:29
2F:→ newrulin:等等我,在研究如何修正。 05/18 16:29
3F:→ hoboks:这不是你的失误啦 科科 黄师的理论在认定着手上 05/18 16:30
4F:→ hoboks:某些情况应该会遇到困难 05/18 16:30
5F:→ hoboks:OK!! 我要去补习搂 你加油 科科 05/18 16:30
6F:→ saphire:h大,黄师的论证是"合法"的手段不会构成强制罪,但你的理 05/19 12:45
7F:→ saphire:解似乎是,"犯罪"的手段才构成强制罪,逻辑上是否有些跳跃 05/19 12:47
8F:→ hoboks:这个嘛 两者的差别只有在 违法的手段会不会构成强制罪这点 05/19 12:53
9F:→ hoboks:有争议 而合法的手段不会构成强制罪则可以推出 05/19 12:53
10F:→ hoboks:构成强制罪 一定不是合法的手段 05/19 12:55
11F:→ hoboks:而臧家宜事件我是从黄师的爱徒j大的推论得来的 才会以 05/19 12:57
12F:→ hoboks:爆料的手法是公然侮辱的不法性来推 05/19 12:59
13F:→ hoboks:如果s大对於黄师的想法有研究的话 也可以提出来讨论讨论搂 05/19 13:00
14F:→ Eventis:用这篇好了,补一下,甘老师的各论(上)[2009],pp.133,也是采 05/19 13:53
15F:→ hoboks:终於等到你啊 E大 你都一直推别人的文不推我文 害我好伤心 05/19 13:53
16F:→ Eventis:开放性构成要件,不过他的标准是指斟酌一切情事,裁判者认为 05/19 13:54
17F:→ Eventis:已经超越社会容许的范围为该当,举例中也刚好是商店窃盗,行 05/19 13:54
18F:→ Eventis:为则是悔过书/百倍赔偿,在这里甘老师有特别强调赔偿的数额 05/19 13:55
19F:→ Eventis:不特别对此着墨的架上教科书如陈焕生、刘秉钧的刑法分则实 05/19 13:56
20F:→ Eventis:用或蔡墩铭师的各论.但蔡师的各论有提到很有趣的一点,就是 05/19 13:57
21F:→ Eventis:其提及强制罪非源於罗马法,亦未见於我国旧律,而始见於德国 05/19 13:58
22F:→ Eventis:刑法.因此在可非难性判断时,参酌比较法上的判断标准,亦非 05/19 13:59
23F:→ Eventis:无见.黄师所以有其见解,自其文中援引其师Jakobs谓:"强制罪 05/19 14:01
24F:→ Eventis:并不是在保护一个新的自由权利,而是在保护原有规范下既有 05/19 14:02
25F:→ Eventis:的自由"可知,将可非难性标准等如於"不法",虽另有其论述,亦 05/19 14:03
26F:→ Eventis:有其脉络. 05/19 14:03
27F:→ Eventis:但其实在这一串的讨论,及引用的文献里,至少可以确认一点, 05/19 18:41
28F:→ Eventis:即至少在近十年中,还存在林,陈,甘,保持肯定的入罪见解,故 05/19 18:42
29F:→ Eventis:所谓的"通"说,应尚不致於成立. 05/19 18:42
30F:→ hoboks:通说不至於成立? 许玉秀也是肯定说啊 目前我只有看见黄是否 05/19 22:14
31F:→ hoboks:定说 05/19 22:14
32F:→ Eventis:j大坚持的是否定说一统天下啊XD 05/20 02:22
33F:→ hoboks::) 郭台铭判决书上引的+我手边教科书 持肯定说应该超过八 05/20 02:46
34F:→ hoboks:位学者吧 只有王师一位否定说 通说应该是肯定说吧 科科 05/20 0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