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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才疏学浅,也不会去看判决,所以请鞭小力一点。 这个话题,我真的很有兴趣,只是一直找不到机会发表。 个人蛮欣赏黄荣坚老师,觉得他的论证方式很合胃口, 但我个人不喜欢权威崇拜,不是黄荣坚说什麽就该是什麽, 也不是实务界说什麽就是什麽,君不见实务界不乏错误见解, 而应是要从中找出自己的论证,毕竟答题目的还是自己。 如果以黄老师的论证方式, 或许用【性】当风口费不成立221中的【恐吓性交】, 但221有个很大范围的【以其他违反意愿之方法】, 所以仍是构成221。 所以着眼在【性】,有什麽意义?? 这是种对性的歧视吧,个人认为。这已经是题外。 我个人认为解决的方法,在於是否构成【恐吓】, 我以为黄老师是给我们对恐吓这一词有重新的诠释, 以往对【恐吓】的理解大概是【以恶害通知使人心生畏怖】, 但从【恐吓】行为本身要处罚的是一种活动自由的形成来说, 这样恐吓的射程会不会太广?? 而什麽又是恐吓?? 首先要区分与恐吓有实质相同的【行为型态】, 从客观流程上来看: 足以影响活动自由 ex305 -->有强制行为 ex302.304.325 -->压制反抗可能 ex328 也就是只要有第一层次,客观上刑罚即有足以发动的理由, 所以305有个结果要件,致生危害安全的危险状态,否则射程的确太广, 而在346中并未有危险状态的描述,是因为他是种实害犯规定。 (此指346I之既遂犯,II为危险犯的处罚可能与305竞合) 所以某程度上也限缩了射程。 但是从这样的理解下,恐吓的射程被限缩了,那【行为手段方法】呢?? 1、父亲对儿子说:你不做功课,我明天就不带你去看钢铁人。 2、老板对员工说:你不签这不平等条约,你明天就不用来上班了。 3、老板对员工说:你如果参加明天的工会罢工,你就准备卷舖盖吧。 4、男友对女友说:你敢跟我分手,我就把你风光照片给乡民分享。 5、学生父母对老师说;你打伤我儿子,不给钱,就等着被告吧。 以上行为手段方法,是否都构成【恐吓】的行为型态?? 如果用【足以影响活动自由的形成】来认定,的确是恐吓,但未必【成】罪。 只是用这麽狭隘的方法(害害选择)认定构成恐吓,是否妥当?? 其实第5个例子最接近【罚十倍】,如果我们认为第5个可以,可是罚十倍不行, 这样的结论代表我们的逻辑论证出了问题,用【法感情】(感情法学派)来成罪。 有位老师,给我一个新的视角,在一些情况下不应构成恐吓。 一、属於加害人权利行为时,不应构成恐吓。1.3例 二、如果是被害人自我限缩意思自由,不应成立恐吓。2.4例 但是在第5例中,我无法推断这位老师的思维,因为他前後描述不一致。 第5例可以属於加害人权利行为,但是老师认为恐吓行为不限於不法行为。 且第4例我认为成罪。 说穿了,【恐吓】的【恶害】通知,个人理解必须是【不法侵害】才算恶害, 一种【合法侵害】,不该算进恶害里面,而是【善害】。 所以加害人权利行为如果是合法,不应构成恐吓。 恐吓必须【非权利行为】, 如债权人对债务人说:你不还钱就把你的坏事抖出来。 个人认为不构成恐吓取才是因为,这不算恐吓行为,而非对於财产无不法意图。 因为债务人在他偿还,那些钱对债权人来说只要嚣想, 不论从财产的本权或持有来看何无不法意图。 所以个人认为要处理【罚十倍】的问题,必须从【恐吓】的定义解决。 如果用害害选择来理解,是否构成恐吓, 1、害 (给我钱) 害 (打你),构成。 2、害 (罚十倍) 害 (告发),不构成。 是因为1例中,第2个害是不法,所以第1个害也成立不法。 2例,第2个害不是不法,所以第1个害不成立不法, 以第2个害是合法於否取决是否成立恐吓。 事实上这也是符合刑法谦抑思想的出发,从个人理解, 这是加害人拥有一个资讯优势的资讯不平等, 而这原本即可以民事加以解决,拿回【十倍】,是否值得刑罚发动?? 刑罚的发动是要法益侵害,恐吓取财应该是哪种法益受到侵害?? 财产法益!? 我认为太狭隘。 刑罚发动必须是,【行为对法益产生侵害】, 而我们处罚的是【具有主观不法的行为】, 而非侵害结果(客观不法)。否则未遂犯与行为犯根本就没有处罚基础。 似乎离题了。 所以恐吓取财我们应该罚的是【恐吓】而非取财。 如同强盗,是罚强制行为的危险性,而不是单纯的取财。 取财行为该用民法来解决,危险行为才是刑法的问题。 以上,似乎论述不太完整,请海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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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58.95.110
1F:推 jerry1214:推这篇,所以恐吓取财才会被认为是开放性构成要件,需要 05/17 14:27
2F:→ jerry1214:正面审查违法性,而重点就是在手段与目的是否有关连 05/17 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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