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ewrulin (忘记了)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店家所定"偷窃罚原价10倍"构成恐吓取财吗
时间Mon May 17 13:45:47 2010
我才疏学浅,也不会去看判决,所以请鞭小力一点。
这个话题,我真的很有兴趣,只是一直找不到机会发表。
个人蛮欣赏黄荣坚老师,觉得他的论证方式很合胃口,
但我个人不喜欢权威崇拜,不是黄荣坚说什麽就该是什麽,
也不是实务界说什麽就是什麽,君不见实务界不乏错误见解,
而应是要从中找出自己的论证,毕竟答题目的还是自己。
如果以黄老师的论证方式,
或许用【性】当风口费不成立221中的【恐吓性交】,
但221有个很大范围的【以其他违反意愿之方法】,
所以仍是构成221。
所以着眼在【性】,有什麽意义??
这是种对性的歧视吧,个人认为。这已经是题外。
我个人认为解决的方法,在於是否构成【恐吓】,
我以为黄老师是给我们对恐吓这一词有重新的诠释,
以往对【恐吓】的理解大概是【以恶害通知使人心生畏怖】,
但从【恐吓】行为本身要处罚的是一种活动自由的形成来说,
这样恐吓的射程会不会太广??
而什麽又是恐吓??
首先要区分与恐吓有实质相同的【行为型态】,
从客观流程上来看:
足以影响活动自由 ex305
-->有强制行为 ex302.304.325
-->压制反抗可能 ex328
也就是只要有第一层次,客观上刑罚即有足以发动的理由,
所以305有个结果要件,致生危害安全的危险状态,否则射程的确太广,
而在346中并未有危险状态的描述,是因为他是种实害犯规定。
(此指346I之既遂犯,II为危险犯的处罚可能与305竞合)
所以某程度上也限缩了射程。
但是从这样的理解下,恐吓的射程被限缩了,那【行为手段方法】呢??
1、父亲对儿子说:你不做功课,我明天就不带你去看钢铁人。
2、老板对员工说:你不签这不平等条约,你明天就不用来上班了。
3、老板对员工说:你如果参加明天的工会罢工,你就准备卷舖盖吧。
4、男友对女友说:你敢跟我分手,我就把你风光照片给乡民分享。
5、学生父母对老师说;你打伤我儿子,不给钱,就等着被告吧。
以上行为手段方法,是否都构成【恐吓】的行为型态??
如果用【足以影响活动自由的形成】来认定,的确是恐吓,但未必【成】罪。
只是用这麽狭隘的方法(害害选择)认定构成恐吓,是否妥当??
其实第5个例子最接近【罚十倍】,如果我们认为第5个可以,可是罚十倍不行,
这样的结论代表我们的逻辑论证出了问题,用【法感情】(感情法学派)来成罪。
有位老师,给我一个新的视角,在一些情况下不应构成恐吓。
一、属於加害人权利行为时,不应构成恐吓。1.3例
二、如果是被害人自我限缩意思自由,不应成立恐吓。2.4例
但是在第5例中,我无法推断这位老师的思维,因为他前後描述不一致。
第5例可以属於加害人权利行为,但是老师认为恐吓行为不限於不法行为。
且第4例我认为成罪。
说穿了,【恐吓】的【恶害】通知,个人理解必须是【不法侵害】才算恶害,
一种【合法侵害】,不该算进恶害里面,而是【善害】。
所以加害人权利行为如果是合法,不应构成恐吓。
恐吓必须【非权利行为】,
如债权人对债务人说:你不还钱就把你的坏事抖出来。
个人认为不构成恐吓取才是因为,这不算恐吓行为,而非对於财产无不法意图。
因为债务人在他偿还,那些钱对债权人来说只要嚣想,
不论从财产的本权或持有来看何无不法意图。
所以个人认为要处理【罚十倍】的问题,必须从【恐吓】的定义解决。
如果用害害选择来理解,是否构成恐吓,
1、害 (给我钱) 害 (打你),构成。
2、害 (罚十倍) 害 (告发),不构成。
是因为1例中,第2个害是不法,所以第1个害也成立不法。
2例,第2个害不是不法,所以第1个害不成立不法,
以第2个害是合法於否取决是否成立恐吓。
事实上这也是符合刑法谦抑思想的出发,从个人理解,
这是加害人拥有一个资讯优势的资讯不平等,
而这原本即可以民事加以解决,拿回【十倍】,是否值得刑罚发动??
刑罚的发动是要法益侵害,恐吓取财应该是哪种法益受到侵害??
财产法益!? 我认为太狭隘。
刑罚发动必须是,【行为对法益产生侵害】,
而我们处罚的是【具有主观不法的行为】,
而非侵害结果(客观不法)。否则未遂犯与行为犯根本就没有处罚基础。
似乎离题了。
所以恐吓取财我们应该罚的是【恐吓】而非取财。
如同强盗,是罚强制行为的危险性,而不是单纯的取财。
取财行为该用民法来解决,危险行为才是刑法的问题。
以上,似乎论述不太完整,请海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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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58.95.110
1F:推 jerry1214:推这篇,所以恐吓取财才会被认为是开放性构成要件,需要 05/17 14:27
2F:→ jerry1214:正面审查违法性,而重点就是在手段与目的是否有关连 05/17 1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