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aphire (Nicht)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店家所定"偷窃罚原价10倍"构成恐吓取财吗
时间Mon May 17 01:18:33 2010
※ 引述《jasonvlee (jason)》之铭言:
: ※ 引述《saphire (Nicht)》之铭言:
: 如果黄荣坚确实这麽说,那显然他跟许玉秀会是同样的立场,不过您也点出
: 一个重点:那就是黄荣坚是从「性交易应该除罪化」的角度切入,所以我在
: 前文才会说,如果有一天立法者改变对「性交换」的态度,那结论可能就会
: 不同。
: 在没修法之前,黄荣坚的逻辑如果要扩张到性自主,应该也只能停留在立法
: 论的层次。
: : j大在"性交"的情形,有所迟疑,会不会是自己也对於这样
: : 的说理感到不妥,觉得与法感情有所违背?
: 当然啊,很多法理论都是为了帮法感情找依据,只是有时候找的到,有时候
: 找不到。
: 对於性自主,我采肯定说的理由,前文已经提过了。这里要说的是,肯定说
: 其实要面对一个问题(不管是财产自主还是性自主),就是当最後都同意交
: 换的时点,去论究「谁主动(或先)要求交换」,在不法意义上的区别,有
: 没有正当性?
: 在性自主的案例里,如果是被发现的人自己主动提出与目击者性交作为交换
: 条件,这个时候没有人会说她性自主被违反,没有人会去苛责目击者让被发
: 现的人心中出现一个必须选边站的天平。(就算是主动提出,也是先预设目
: 击者有可能会去告发,如果确定目击者不会告发,就不需要提出交换条件)
: 那到底「主动提出」跟「被动接受」的差异,即使事实上被发现的人都面临
: 着「如果我不是被你发现,我才不会跟你性交」的困境,为什麽前者被认定
: 合法,後者被认定不法?
: 这可能就是为什麽据你查到的文献,黄荣坚会认为性自主也要一体适用的原因。
这个地方很明显你的"性交"、"金钱"区别理论有问题。
金钱
1.用正妹电话--------→换得金钱
2.告发犯罪与否------→换得金钱
性交
3.用A女心仪已久的帅哥电话--------→换得A女一夜情
4.告发犯罪与否------→换得A女一夜情
你的逻辑下,1.2情形可以类比
那3.4情形可否类比? 如果不能类比?理由为何?
"现行法"下(不考虑你说的立法论问题)
依照通说架构 2.4 都违法
依照黄师架构 2.4 都合法
依照你的架构 2.合法
4."似"违法
对比之下,你的结构有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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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24.8.85.148
1F:→ venom:简单讲就是J认为这两者在逻辑上不等通(笑) 05/17 01:55
2F:→ venom:反正他的逻辑就是这样 看看笑笑就好 逻辑学成这样也蛮好笑的 05/17 01:56
3F:→ john0227:不好意思乱入一下.罚10倍到底有没有恐吓取财.看的我好乱 05/17 05:43
4F:推 ameko34:1是买卖 05/17 1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