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sonvlee (jason)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店家所定"偷窃罚原价10倍"构成恐吓取财吗
时间Sun May 16 16:19:55 2010
※ 引述《dormg (...)》之铭言:
: A.没有违反意思自主的话,则协调希望对方不告发、不告诉的当事人,金钱爱给谁、
: 爱配合跟谁进行免费的性交(除非有一方未满16岁等等),法律根本没禁止。
: 法律哪有对性交比较鄙夷所以禁止?
: B.反之,若违反一方的意思自主的话,
: a.若侵害财产法益,如恐吓取财,就算未达「不能抗拒」,也成罪。但法定刑较轻。
: 本系列不是问强盗罪的「不能抗拒」,而是探讨恐吓取财罪。
: b.若侵害身体法益,如强奸,法定刑较重。因为身体法益的保障较重於财产法益。
: 逻辑应该是这样才对。A跟B泾渭分明。当情况是A的时候,关不管是B-a或B-b什麽事?
: 怎麽可以拿B-b来否定A?剑斩错官了吧?
A跟B是你的分法,这种分法在逻辑上也不具你口中说的「普遍性」
如果现在要讨论的是性自主,正确的分法应该是
财产=>自主、不自主
性=>自主、不自主
所以不会有你说什麽剑斩错官的问题
再说,你的分法有一个循环论证上的谬误,就是「被动接受交换」到底算不算
违反自主,正是这个争点的待证命题,但你却自己先把A(没有违反自主)的
范围限缩在主动协调对方不要告发的情形,所以你这种分法,不能拿来讨论
你想讨论的问题,不管财产自主或性自主都一样。
: 只要法律没有禁止的东西都可以交换。而在A(没有违反意思自主)情况下的性交,
: 就是被法律允许的。这个观念要维持好、不能闪神,不然就切入不了黄荣坚的学说瑕疵。
: 所以你上一段讲来讲去,但诠释错误了。在双方合意之下,哪能论述到
: 「金钱交换」的法律容许vs「性交换」的法律容许方面竟有不同呢?...
: 再说一次:只要法律没有禁止的东西都可以交换。
法律没有禁止拿性交换,或说法律把「拿钱交换」跟「拿性交换」同等看待?
你确定吗?
你下面自己说「法律禁止双方用金钱来买卖性」,这不就是拿性交换钱吗?
原则上没有人会拿钱交换钱吧?这就是我说的金钱跟性在流通性上的不同。
至於黄荣坚有没有挂一漏万,你该去问他。在我看来,财产自主跟性自主的
的保障范围是不一样的,所以要在逻辑上吹毛求疵的话,黄荣坚在财产自主
案例下的见解,不必然能适用到性自主,也没有任何学理或实体法的依据,
要求财产自主的标准要跟性自主一模一样。所以反过来说,黄荣坚没有必要
为别人把他对财产自主的见解拿去用在性自主的适用结果负责,当然也就没
什麽好囧的。
很基本的问题,为什麽立法者要将性自主与财产自主分别规定?使用相同手段
侵犯性自主与财产自主的刑度为何不同?这些都说明一件事,在现行法之下,
并不存在你说的「适用在财产自主的标准,也应该一体适用到性自主」这件事,
换句话说,你当然可以主张在二种自主都采相同的标准(许玉秀就这样采),
但应该是由主张要采相同标准的人来说明应适用相同标准的原因,而不是单以
一句「合理的学说要能放诸相关标的而皆准才行」略过,除非黄荣坚曾经明确
表明过他对於「财产自主」这个「标的」的标准也适用於其他包括性自主在内
的「标的」。
至於黄荣坚要不要把他在财产自主的见解适用到性自主,我不知道。
: 你自己讲的法律比较「允许交换金钱、不允许交换性」,是你自行额外代入的新增条件。
: 解析:但静下心想想,金钱本身在跟性相比之下是有多麽(如你说的)「更特殊性」?
: 实言之,性一旦在满16岁的当事人之间(依照黄荣坚的意思自主学说)彼此同意要交换的
: 状况下,除了法律所禁止的双方用金钱来买卖性(这才是刑法学上常讲的「要具有刑法上
: 的意义」的法律「特别」禁止的类型)以外,否则根本一点都不特别、一点都不特殊。
: 因此,你诠释的因为金钱比较特殊所以比较容许、性比较OX所以不容许,
: 好像不是体系一致的法律逻辑下的正确解释。
: 重点不是性有没有被当成货币。性没有被当成货币,法律上还是可以被换不会去制裁。
: 痴情女子用免费的性换她喜欢的男子对她微笑,不行吗?法律禁止吗?
: 事後女子反悔的话,告男子强奸能胜诉吗?男子不能用微笑换得女子的性吗?
: 重点不在性是否被当成货币!重点是黄荣坚高唱的意思自主挂一漏万。
: 「乍听之下」没有问题,但合理的学说要能放诸相关标的而皆准才行。
: 那麽OK换个标的输入到黄荣坚的「认为算是意思自由的『前提』」学说中运转一下,
: 但黄荣坚的学说体系就左支右绌只好新增「性通常不能被当成货币,所以八啦八啦..」
: 这个漂不了白的条件.....。
: 除非黄荣坚明讲「好!那麽要让学说的推论一致的话,同意认为店长跟女窃贼的性交
: 不算妨碍性自主」那也就罢了。只是这样的「逻辑一致」,黄荣坚自己也会觉得囧大了。
: : 所以在现行的立法下,我认为释义上不能把黄荣坚的逻辑推到性交。不过如果哪
: : 一天社会环境跟性立法改变了,结论就有可能不同。
: : 至於性到底能不能拿来当成自由交换的货币,以及同样是愿意拿性交换,但怎麽
: : 区别「主动提出」与「被动答应」间的不法评价,那就是另外一个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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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42.95.30
※ 编辑: jasonvlee 来自: 114.42.95.30 (05/16 16:41)
1F:→ ulycess:我想j大的本职应该不是兽医,而是立法者才对... 05/16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