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sonvlee (jason)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店家所定"偷窃罚原价10倍"构成恐吓取财吗
时间Sun May 16 14:40:12 2010
: → panda101:讲讲合法手段威胁合意性交的例子比较有意义点 05/16 14:21
这个问题你好像问了两次,我应该回答一下。
先说,我不知道黄荣坚的逻辑能不能继续推到性交,但我知道许玉秀应该可以,
因为我前面提过许玉秀在课堂上同意「恶害告知要以手段不法为前题」,而那堂
课讨论的案例设计,就是以性交为交换条件。
至於我,我不认为黄荣坚的逻辑可以推到性交。原因是法律对於性自主的保障
高度,比金钱自主来得高,这可以从强盗罪必须要「致使不能抗拒」,但妨害
性自主的不法要件就松的多看出来。
换句话说,立法者对人民「陷入性自主困境」与「陷入金钱自主困境」的保障
程度是不同的,所以行为人用一样的手段,但使对方陷入不同自主的困境,就
有可能产生不同的责任界线。
另外一个可能的角度是金钱本身的特殊性。金钱一般就是用来流通交换东西的,
所以立法者对於人民使用金钱交换对他而言「划算」的东西,保障空间比较大是
可以理解的。但在台湾目前还歧视性工作的环境下,「性」显然还不能被当成像
金钱一样流通交换的货币。
所以在现行的立法下,我认为释义上不能把黄荣坚的逻辑推到性交。不过如果哪
一天社会环境跟性立法改变了,结论就有可能不同。
至於性到底能不能拿来当成自由交换的货币,以及同样是愿意拿性交换,但怎麽
区别「主动提出」与「被动答应」间的不法评价,那就是另外一个问题了。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4.42.9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