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ovk (怎麽...)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店家所定"偷窃罚原价10倍"构成恐吓取财吗
时间Sun May 16 06:04:35 2010
※ 引述《jasonvlee (jason)》之铭言:
: ※ 引述《rovk (怎麽...)》之铭言:
不要在硬ㄠ了,很难看......
: 所以e-mail内容到底实或不实,本来就不在这个案子法院的审理范围
您也都知道这点啊,
那还有什麽好说的呢?
还是足下认为有不实就是不实,亦或是呈审法官就是你女友,
偷偷跟足下说:「
後面那段爆料无违法的叙述,我是用来浑淆媒体的,
亲爱的千万不要说出去喔」
这样讲我就明白了嘛。
以後发言前应该给足下审核一番,适合拿来讨论的案例才能讨论,
法官说有没有罪不重要,重要的是足下判断有罪,那就有罪了。
难怪有人说您自我感觉良好....orz
另您认为该记者所陈述涉及损及他人名誉,
你很好笑喔,难不成要他去报导郭长了一颗痘痘?
威胁人用长痘痘的方式威胁的到吗?
重点是,是否损及名誉就具不法性?
有没有不法还要我教您,麻烦回去把刑分310以及释字509看懂好吗?
要跟您讨论还得先让您审核好案例,
边际案例都不准提,法律上不就专门研究边际案例?
那麽想赢,都给你说给你赢就好啦XD
对照您说别人像小学生.....恩 ......
不过我想您某些论点说了也没错,阁下功力深厚,
凭在下一介草民是无法让您废弃ID不用的,连足下自己提出的认错都不肯了,
枉论要突破足下的自尊,但现在少了一位合信眼科的,
我也不希望您藉此逃遁,希望能常常与您交流意见喔XD
末了有感於足下的无双技即将开到我身上,所以我先自爆一下。
我是兽医,叫我去看书看判决是免了,这本来就不是我需要看的。
要来找我看病倒可以,要继续讨论本案本人也可以奉陪,
还可以把足下先前发言的字字句句拿来与现在对比,极为讽刺。
最後只是问您一句;「你妈知道你在这边硬ㄠ又被非本科的踢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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寂寞的人
用情有多深
爱你 也很认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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