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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rovk (怎麽...)》之铭言: : ※ 引述《jasonvlee (jason)》之铭言: : : 标题: Re: [问题] 店家所定"偷窃罚原价10倍"构成恐吓取财吗 : : 时间: Fri May 14 21:14:31 2010 : 虽然我不太懂这串讨论串在讨论甚麽,可是这边你错了。 : 我女友就是该记者的同事,该记者从没被法院认定所述不实。 : 二审公然侮辱部分也判决无罪。 : 看来没看判决的人是你,两审从来没有人认定过恐吓郭的部分涉及不实。 : 我本来不想介入纷争,但你脑内的小宇宙....嗯....... : 年轻人讲话不要气焰太嚣张,免得伤到自己。 以现在记者的水平,你女友对判决乱看一通,我可以理解,不过你不是记者, 我也推定你看过判决,所以也就没什麽好客气了。 不用打哑谜,二审是高院97上易306,一审是北院96易618。 你说「二审公然侮辱部分也判决无罪」,光是这句就能证明你在乱讲一通。 这个案子被起诉主要分成两大块事实,一块是被告寄e-mail给郭台铭,里面 提到要出书爆料的内容,也就是前面在吵「手段有无不法」的部分。另一块 则是被告在案发後接受媒体访问时的发言,发言内容也跟e-mail完全不同, 所以後面这块「媒体发言」,跟讨论串所涉及的恐吓罪一点关系都没有。 而检察官起诉公然侮辱的部分,只有後者,没有前者,所以不管法院对公然 侮辱怎麽判(一审是判有罪),都跟这个讨论串主题一点关系都没有,法院 审理公然侮辱的事实也不包含被告寄的e-mail内容,这些判决都写得很清楚。 结果老兄你提「二审公然侮辱罪也判决无罪」来混淆视听,企图误导大家认 为法院这里指的是被告寄给郭台铭的e-mail。这样对吗? 再来,你说「该记者从没被法院认定所述不实」,这就更证明你不是没把判 决看仔细,就是你根本不晓得这个讨论串的重点在哪。没错,二审确实有认 定被告等人「不构成诽谤罪」,但抱歉,判决指的是臧家宜案发後公开影射 郭台铭派人偷窃的言论,跟先前寄发的e-mail内容一点关系也没有,所以你 又再一次把判决内容移花接木。 这个讨论串的重点在於「是不是手段合法,就不构成恐吓取财?」所以当某 人拿臧家宜寄信给郭台铭恐吓的案例出来的时候,我才会叫他去看判决,因 为判决里会记载到底臧家宜寄给郭台铭的信里写些什麽,他也就会知道臧家 宜使用的手段已经涉及加重诽谤,不符合这个讨论串的重心(手段合法)。 所以如果你要说,你讲的「该记者从没被法院认定所述不实」指的不是臧家宜 案发後在媒体上影射郭台铭派人窃盗,而是指臧家宜的email内容,那你就是 再一次的混淆视听。因为检察官针对臧家宜寄e-mail的行为,不是起诉诽谤 或公然侮辱(e-mail只寄给郭台铭跟秘书,不算散布),所以e-mail内容到 底实或不实,本来就不在这个案子法院的审理范围,结果你却说成「该记者 从没被法院认定所述不实」,这不是混淆视听是什麽?请问你女友是记者, 还是你是记者? 所以很明显的,你根本弄错了在讨论臧家宜「手段有无不法」时,判断标的 该是臧家宜的哪个行为?我说某人举错例子,是因为该被拿来判断有无不法 的「手段」,是指「如果郭台铭不给钱,将来要出书的内容」,所以我才会 叫某人去看判决,弄清楚「如果郭台铭不给钱,臧家宜要散布的内容是什麽?」 因为判决的事实栏会记载。而某人看过之後,就会知道臧家宜所使用的「手 段」,不能被像他说的「简化」成「只是爆料逃漏税」。 说到这里,我实在不懂,你既然要帮某人,为什麽不乾脆把判决里所载「如果 郭台铭不付钱,就要出版的内容」贴出来呢?这样问题不就解决了吗? 答案很简单,因为你也知道,贴出来就帮不了某人了。 判决里写得很清楚,如果郭台铭不付钱,被告等人要出版的内容就是: 「..他的家人,他周遭的干部,多多少少都获得了温暖,但是被 灼伤的却所在多有... 手机里传来郭台铭连珠炮似的骂声:『你 们壹周刊开妓院的啊?乱写一通!你小心我找人打你!... 』」 、「嘉言录-我是个妓男,只要有钱赚,他绝对陪人上床、党委 事件-找台商协会乔逃税事件,找林瑞祥顶罪、危机-逃税事件 (美国IRS ,宾州地检署,微软盗版,芬兰厂纠纷始末)」等负 面内容,并预计将随书附上郭台铭与臧家宜互动之光碟录音档。 请问上面臧家宜所采取的「手段」,有没有涉及加重诽谤?这样的「手段」 适合拿来当成这个讨论串「手段合法,是否构成恐吓取财」的案例吗? 说直接一点,就算我是在这个讨论串里持「肯定说」的人,也不会蠢到举上面 这样的例子。臧家宜的这种手段,完全无法拿来跟「告发犯罪」的合法性相比 ,我干嘛还要先花时间去帮臧家宜解释「不构成诽谤罪」,然後才能拿来当作 讨论「手段合法」的案例?这个讨论串的重点又不是言论自由,我干嘛要让自 己的焦点模糊? 最後,虽然上面这段出书内容的真实性,不在本案直接审理范围,但你要不要 也顺便看看一审跟二审是怎麽评价臧家宜信里提到的出书内容? 一审:...确实含有对告诉人负面评价的文字及报导。 二审:...然因上开大纲内容确实含有对告诉人负面评价的文字及报导, 且可能损及告诉人个人名誉及所经营之企业形象。 请问,到现在你跟某人一样,认为臧家宜这个案子适合拿来当作「手段合法」 的案例吗? -- 至於在推文里几位等着看好戏的乡民 虽然你们显然是被移花接木骗了一场 但还是欢迎你们指出我哪一段在硬凹 我也很期待能出现让我躲起来的论点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20.136.177.132 ※ 编辑: jasonvlee 来自: 220.136.177.132 (05/16 04:16)
1F:→ panda101:合法手段威胁合意性交的例子我倒是很想听听你怎麽讲~~ 05/16 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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