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ovk (怎麽...)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店家所定"偷窃罚原价10倍"构成恐吓取财吗
时间Sat May 15 03:10:00 2010
※ 引述《dormg (...)》之铭言:
: ※ 引述《jasonvlee (jason)》之铭言:
: : 我想把问题拆解来看好了,这样会有助於抓出最核心的争点。
: : 甲乙一组,丙丁一组。
: : 正妹电话案例 目击者案例
: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1 甲喜欢正妹 丙杀了人
: : 2 乙有正妹电话 丁看到丙杀人
: : 3 甲想要正妹电话 丙不希望丁去告发
: : 4 乙向甲要求拿钱换电话 丁要求丙拿钱换不告发
: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在上面的对照表,你认为1-4哪个或哪些的不具类比性?原因为何?
: : 黄荣坚还有我的看法,认为在前述关於意思自由的讨论脉络下,1-4都可以类比
: (「喜欢正妹」本身本来就是合法行为,当事人要怎麽桥都是自由,另当别论)
: 目击者案例乍看之下,黄荣坚的理论不是完全无理。我能抓到黄要表达的思维逻辑了。
: 而且从法感情上,丙要事後嚷嚷被丁恐吓取财,国民们也不太鸟丙吧~
: 但我们要留意的是法感情vs法逻辑,两者是否有时被不当的混淆了。因为在目击者案例,
: 丙的确难以获得社会同情。
: 现在的关键是,黄的思维逻辑在相关案情上,不知是否能有更「普遍」的解释力。
: 只要能解决我下述疑惑,我其实也可接受黄荣坚的学说。
其实某部分我也可以接受黄的说法,只是看不惯有人打着黄的名号,
对自己的见解这麽的有自信,认为别人绝对无法将之击倒?
这种自信不知道哪来的。
你妈跟黄知道你这样卖弄会想哭吧!
: 如果目击者案例中,丙是成年女子,丁要求不告发的代价,不是要丙做「金钱」的给予,
: 而是与丙来合意性行为;是否妨碍了丙的性自主?不知黄荣坚怎麽看待?
: 还是说,金钱这种利益,目击者拿了很合理合法,丙拿钱消灾啊~
: 但身体这种利益,目击者拿了不合理不合法,唉哟好色喔不可以?身体自主权耶!
: 但问题是,黄荣坚老大讲了半天丙有意思自由的「前提」;这时候又因为「丁好色喔」
: 所以不适用吗?丙「给钱」的意思自由就承认;「给身体」的意思自由难道就不承认?
: 因为「已经接受了黄荣坚关於自由意志的学说来当『前提』」的话。「合意为性行为」本
: 来就法所不禁(法所禁的相关类型--性交易、未满16岁等已被排除与此例);所以丙女不
: 能事後控告丙妨碍性自主?
: 而店家跟女窃贼谈判的内容,若不是要女窃贼以「金钱」来和解换取不告发,而是要女窃
: 贼合意与店长做性行为,是否不构成妨碍性自主,依照黄荣坚的意思自由的学说的话?
: 有无认识黄荣坚的乡民帮忙问问看黄呢?
只用手段合不合法来判断是否成立强制罪、恐吓取财罪,
一定会有问题的,
我贴一段实务上的判决,
刚好有提到这个争点。
复按刑法上之恐吓取财罪,系以将来之恶害恫吓被害人使其
交付财物为要件,如被害人交付财物,并非因畏怖心所致,
而另有其他企图者,其恐吓尚非既遂,最高法院着有29年上
字第2142号、40年台上字第17号、42年台上字第440号、45
年台上字第1450号、50年台上字第389号、51年台上字第746
号、65年台上字第1212号及67年台上字第542号等判例可资
参照。又刑法第346条第1项所谓恐吓,系凡一切言语、举动
足以使他人生畏惧心者,均包含在内,同院22年上字第1310
号判例参酌。复恶害内容加害之客体,不限於人之生命、身
体、自由、名誉或财产,凡其足使人生畏怖之心理者均属之
。且恐吓取财大抵以揭发隐私或检举犯罪,恐吓他人使其交
付财物,为不揭发不检举之交换条件。
惟其性质不以违法为
限,例如有告诉权人向犯有亲告罪之人,通知其若不付款若
干,必将诉诸法庭课以刑责相恐吓者,其有告诉权人之告诉
,虽属合法行为,但以控诉罚办为恐吓要挟之手段,而取得
他人之财物,即不能不负恐吓取财之罪责,或如不重金相酬
,则将登载新闻杂志攻击之类,均为适例(褚剑鸿着,刑法
分则释论下册第1271、1272页;梁恒昌着,刑法各论第423
页;甘添贵着,体系刑法各论第二卷第393页;林东茂着,
刑法综览第316页;赵琛着,刑法分则实用下册第942页;陈
朴生着,刑法各论第349页)。
这个判决的节录还刚好就是从郭台铭案里面抄出来的。
不知道那位语气很嚣张的某人,看到判决在讨论这个争点有何感想呢?
会想挖洞把自己埋起来吗?
这位某人,愿意按照看版的风度道歉吗?
还是要继续硬ㄠ呢?
你硬ㄠ我也无所谓啦,我只是乡民往前站了一点。
--
只有在回乡的路上
才有童年的真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89.1.164.4
1F:→ bibiman:推你一个 05/13 03:12
2F:推 hoboks:推+1 05/15 03:16
3F:推 scott2009:推 05/15 06:32
4F:推 coldeden:好好笑悠 脑XX人快出来面对啊 05/15 07:50
5F:→ jagely:开赌盘 脑X会 1.硬凹 2.道歉 3.避不见面 我猜1 05/15 07:57
6F:推 ilove183:我也猜1 05/15 08:01
7F:推 CrazyMarc:+1 05/15 10:06
8F:推 hoboks:大家都+1我只好再+1 不过我看这位某人不具期待可能性 05/15 10:08
9F:→ hoboks:自己看错判决还要无差别乱攻击 无言了 05/15 10:09
10F:→ hoboks:说错了 个人觉得她只是去抄壹周刊 根本没看判决 05/15 10:09
11F:推 hoboks:拍谢 又说错了 这样诋毁到原波 他根本连壹周刊+判决 05/15 10:37
12F:→ hoboks:都没看 05/15 10:37
13F:推 chihchien:少人押赔率大 我押3 05/15 10:40
14F:推 ChrisBear:战斗力十足 我压3 05/15 14:11
15F:推 RobertAlexy:赌盘开一 05/16 04:31
16F:推 chihchien:有人要去问一下黄荣坚的意见吗 XD 文章里面好多黄荣坚 05/16 14:17
17F:推 ryokoon:还在硬凹耶 明明上面都写这麽清楚 还能扯到恐吓後的诽谤 05/16 17:30
18F:→ bibiman:有谁要去跟她说法官对於恐吓手段不违法的叙述在哪啊 05/16 17:34
19F:→ rovk:没关系啦..他要银旧给他银..有些人就是输不起.. 05/16 17:38
※ 编辑: rovk 来自: 61.224.40.188 (05/16 17:38)
20F:→ hoboks:推你有风度 05/16 2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