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ormg (...)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店家所定"偷窃罚原价10倍"构成恐吓取财吗
时间Sat May 15 02:51:04 2010
※ 引述《jasonvlee (jason)》之铭言:
: 我想把问题拆解来看好了,这样会有助於抓出最核心的争点。
: 甲乙一组,丙丁一组。
: 正妹电话案例 目击者案例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1 甲喜欢正妹 丙杀了人
: 2 乙有正妹电话 丁看到丙杀人
: 3 甲想要正妹电话 丙不希望丁去告发
: 4 乙向甲要求拿钱换电话 丁要求丙拿钱换不告发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在上面的对照表,你认为1-4哪个或哪些的不具类比性?原因为何?
: 黄荣坚还有我的看法,认为在前述关於意思自由的讨论脉络下,1-4都可以类比
(「喜欢正妹」本身本来就是合法行为,当事人要怎麽桥都是自由,另当别论)
目击者案例乍看之下,黄荣坚的理论不是完全无理。我能抓到黄要表达的思维逻辑了。
而且从法感情上,丙要事後嚷嚷被丁恐吓取财,国民们也不太鸟丙吧~
但我们要留意的是法感情vs法逻辑,两者是否有时被不当的混淆了。因为在目击者案例,
丙的确难以获得社会同情。
现在的关键是,黄的思维逻辑在相关案情上,不知是否能有更「普遍」的解释力。
只要能解决我下述疑惑,我其实也可接受黄荣坚的学说。
如果目击者案例中,丙是成年女子,丁要求不告发的代价,不是要丙做「金钱」的给予,
而是与丙来合意性行为;是否妨碍了丙的性自主?不知黄荣坚怎麽看待?
还是说,金钱这种利益,目击者丁拿了很合理合法,丙拿钱消灾啊~
但身体这种利益,目击者丁拿了,不合理不合法,唉哟好色喔不可以?身体自主权耶!
但问题是,黄荣坚老大讲了半天丙有意思自由的「前提」;这时候又因为「丁好色喔」
所以不适用吗?丙「给钱」的意思自由就承认;丙「给身体」的意思自由难道就不承认?
因为「已经接受了黄荣坚关於自由意志的学说来当『前提』」的话。「合意为性行为」本
来就法所不禁(法所禁的相关类型--性交易、未满16岁等已被排除於此例);所以丙女不
能事後控告丙妨碍性自主?
而店家跟女窃贼谈判的内容,若不是要女窃贼以「金钱」来和解换取不告发,而是要女窃
贼合意与店长做性行为,是否不构成妨碍性自主,依照黄荣坚的意思自由的学说的话?
各位,有无认识黄荣坚的乡民帮忙问问看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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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40.112.4.183
※ 编辑: dormg 来自: 140.112.4.183 (05/15 03:05)
1F:推 jerry1214:黄荣坚的意思应该是要两行为皆为有义务才不妨碍意思自由 05/16 00:16
2F:→ jerry1214:很明显为性行为并非女窃贼的义务 05/16 00:17
3F:→ dormg:依照楼上说法黄荣坚还是避不了他"给钱可算是义务"的自我矛盾 05/16 11:57
4F:→ dormg:我倒数第3,第4段说的就是要厘清黄荣坚混在1起隐藏的自我矛盾 05/16 11:59
5F:→ dormg:黄若辩解"给钱算和解义务""给身体不算";why?当後者属於"合意 05/16 12:01
6F:→ dormg:时,合法正当的很!自愿被杀被砍才是违反公序良俗~黄颠3倒4吗? 05/16 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