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arimgh (草草)
看板LAW
标题[问题] 不利益变更禁止
时间Fri May 14 22:16:50 2010
刚在读刑诉时 总觉得好奇怪
为什麽我觉得民诉跟刑诉在不利益变更给我的感觉不同= =?
就我的定义而言
所谓的不利益变更禁止应系指上诉人不会因为积极主张权利 积极上诉 而更受不利益
在民诉基本上就原被告双方都可适用 没太大问题
只是刚看刑诉
上面写说除为被告之利益而上诉 才有适用不利益变更
所以被告上诉时也没问题 二审法院不可以判更重原审
但当检察官为被告的不利上诉时 就出问题了 法条是说没有不利益变更禁止嘛...
可是我的解释是认为
检察官积极主张权利 积极上诉 但是因为没有不利益变更禁止的保护
所以法院可以判被告更轻的罪 也就是会对检察官更为不利
但是林钰雄的书却似乎是认为
所谓的没有不利益变更禁止 是指
被告仍然可以被判更重的罪
可是这样就觉得跟我所理解的不利益变更不同啦QQ???
因为积极主张权利的是检察官耶...所以没不利益变更的适用 不就是检察官没有不利益
变更这层保护 所以可能因为上诉而更受不利益吗??????????????
凹呜~~
所以结论到底是哪里有问题阿orzzzzzzzzzzzzz...真是要劳烦各位大大帮忙解惑了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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