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sonvlee (jason)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店家所定"偷窃罚原价10倍"构成恐吓取财吗
时间Fri May 14 20:12:38 2010
: 推 hoboks:放大绝勒 都说简化案例了 还叫我去看判决 不然讨论那例 05/13 19:10
连最基本的功课都没做,就没资格说别人放大绝。(再说,如果叫学法律的
不要道听途说,去查判决把案情弄清楚也算大绝,那乾脆就不要来法律板,去
翻壹周刊就好了)
你举臧家宜的案子,根本就与这个讨论串的争点无关。
臧家宜使用的「手段」是「不实」且带有「公然侮辱」的爆料,手段本身就有
加重诽谤跟公然侮辱的不法性,根本就不是大家在讨论的「合法手段」,也跟
黄荣坚所争执的重点一点关系都没有,所以我才叫你先去把臧家宜这个案子的
事实弄清楚。
你还好意思说你只是「简化」案例吗?
别人在讨论五爪苹果跟富士苹果的差别,就不要捧着凤梨来凑热闹。不是名字
里有个apple的就都是苹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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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36.66.190
1F:推 hoboks:我说简化案例讨论 05/14 20:31
2F:→ hoboks:而且最後还有请你可以举其他例子 未必要用此例 05/14 20:32
3F:→ hoboks:看到你的文章一堆火 05/14 20:32
4F:→ hoboks:本来还想吐你的 看你这种鸟态度览的跟你辩了 05/14 20:32
5F:→ hoboks:看不懂别人的文字就不要自以为 你攻击我我也可以攻击你 05/14 20:34
6F:→ hoboks:可以请你充实国文程度吗? 科科 05/14 20:34
7F:→ hoboks:说要告诉妓女的妈妈卖淫 结果因为告诉她妈妈不构成诽谤 05/14 20:35
8F:→ hoboks:所以你觉得此例没有恐吓取财 05/14 20:36
9F:→ hoboks:那等到威胁妓女要将卖淫的事情告知乡里 那你觉得有恐吓取财 05/14 20:36
10F:→ hoboks:吗? 只因为跟一个人讲或跟很多人讲就有差别? 你的逻辑还真 05/14 20:36
11F:→ hoboks:好啊 比不上你 05/14 20:37
12F:→ hoboks:我是不是也可以直接扣你帽子 依你的推论 只要手段不合法 05/14 20:38
13F:→ hoboks:就具有不法性 所以成立恐吓取财 你这种逻辑真棒 05/14 20:38
14F:→ hoboks:懒得跟你挥了 随你怎麽讲吧 我也要出去吃晚餐 XD 05/14 20:38
※ 编辑: jasonvlee 来自: 114.36.66.190 (05/14 2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