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CtonG (S05)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执行名义
时间Fri May 14 13:56:01 2010
※ 引述《awanderer (water)》之铭言:
: 强执中所规定的执行名义
: 若无确定判决之同一效力者可提起债务人异议之诉
: 就执行名义之债权成立与否进行争讼
: 想请教版上高手的是
: 若已具有确定判决同一效力者 除有强执14条第1项之情形外
: 1.是否即针对执行名义之内容不得争讼(ex 确定之支付命令)
有无具有确定判决同一效力之执行名义,对之提起债务人异议之诉,.
差别在於有无既判力拘束问题,
换言之,都可提,但提起後你争执的点是否受既判力拘束
: 想问的原因是最近看到好多之前积欠卡债的债务人
: 因为经济状况很糟跑去躲债
: 先在好不容易有了一份工作想要重新开始
: 结果银行在之前就已经循督促程序声请支付命令确定
: 查到有薪水之後就强制扣薪
: 债权的内容除了本金之外 几乎都是年息百分之二十滚了好几年
: 债务人就算有诚意要还也根本还不起 想要重新开始都不可能
: 如果当初有起诉的话或许有机会请求法官酌减利息
: 但是否错失支付命令的声明异议期间之後
: 2.就完全无解了?卡债的话是否还可依照债清条例协商?
即使债权人取得执行名义并已为强制执行,
债务人仍得依循消费者债务清理条例声请协商与更生,
声请协商时,可注意消费者债务清理条例施行细则第44条规定,
可请求已为强制执行之债权人延缓强制执行,
若债权人不同意,是为协商不成立,就可以直接声请更生了,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22.116.24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