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sonvlee (jason)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店家所定"偷窃罚原价10倍"构成恐吓取财吗
时间Thu May 13 16:31:34 2010
我承认已经十年没有翻教科书了,不过大家引的好像也不是最近的版本,
所以就先假设我没有漏失什麽新的学说。
: → Eventis:我并没有打算逸脱"意思自由"这个部份,事实上这两种情况都 05/13 04:21
: → Eventis:会干预意志(同样的黄荣坚老师亦作如是解),但是会无法通过 05/13 04:29
: → Eventis:"手段-目的-关连"的可非难性检验. 05/13 04:30
: → Eventis:陈志龙,"开放性构成要件理论-探讨构成要件与违法性之关系" 05/13 04:31
: → Eventis:,台大法学论丛,21卷1期,pp.141-169,此类型在pp.154部份. 05/13 04:33
: → Eventis:陈师一般上课对黄师的说法只有牢骚般的讲讲意见,但其对此 05/13 04:34
: → Eventis:的理论介绍则是更早於此,也未见续为修正或更改的情况. 05/13 04:35
: → Eventis:而就尘埃落定的部份,例如林山田教授(虽然说已经没办法问他 05/13 05:00
: → Eventis:是否忘了改),各论(上)五版(2005),pp.205,"提出以刑事告诉" 05/13 05:01
: → Eventis:及pp.206下注54,至少可明显确认其当时见解与黄师不同. 05/13 05:02
: → Eventis:而黄师另参流传笔记(2003.3.6)中的说明,有妨害自由罪的型 05/13 05:12
: → Eventis:态,但是在价值判断上去否认它.但它价值判断评价的是"手段 05/13 05:13
: → Eventis:目的合并考量",但"多一个选择"却是从被害人的心理活动出发 05/13 05:14
: → Eventis:在手段目的上,黄师本人也认为这是格调低的行为,而且"格调 05/13 05:15
: → Eventis:低比很多犯罪都还严重",但是并不能说妨害自由,因为"你不要 05/13 05:16
: → Eventis:,说不就好啦". 05/13 05:16
: → Eventis:我如果没记错对这种说不就好啦的讲法,应该是陈老师举的恶 05/13 05:17
: → Eventis:例就是"行为人先说要爆打你,再说不痛打就鞭你",多一个选择 05/13 05:17
: → Eventis:有没有比较好? 05/13 05:18
: → Eventis:你还是可以选择啊,选择被打或被鞭,选择被重伤或被轻伤,选 05/13 05:18
: → Eventis:择被杀或是被奸,这种"两害相权取其轻",并不能认为是选择, 05/13 05:19
: → Eventis:实际上行为人是"不要害",如果只要"能说不"就说不侵害意思 05/13 05:20
: → Eventis:自由,那麽就算刀架在脖子上,"你不要,说不就好啦"? 05/13 05:21
黄荣坚的角度(也是我赞成的角度)是从「困境形成」来切,
法律保护人不被打,不被砍,所以当甲让乙陷入了「不XX,就要被打、被砍」的
困境时,法律也应该一并保障乙不需要陷入这样的「困境」,所以用意思自由的
概念予以保障。简单来说,当甲使乙面临一个法律保护乙本毋须面临的「困境」
法律就处罚甲「侵犯乙的意思自由」,对应到刑法上就是妨害自主。
所以陈志龙举的「说不痛,就鞭你」其实是一个很烂的例子,因为法律本来就
保障人民不被鞭打,所以这样的例子根本就没打击到黄荣坚的见解。
黄荣坚的「多一个选择」,前提是这个多出来的选择,不会使受告知人必须面对
法律保障他不需要担心的「困境」,这也是黄荣坚把妨害自主的处罚核心放在手
段不法的原因。
: → panda101:我个人也不赞同黄师说法,虽然说只有在"手段合法"时有争议 05/13 08:42
: → panda101:但是否侵害意思自由的判断不一定与手段合法与否有关 05/13 08:43
: → panda101:如果在手段合法的时候认为多一个选择就是没侵害意思自由 05/13 08:43
: → panda101:相同的手段非法时给你多一个选择应也同样没侵害意思自由~ 05/13 08:44
你这样是曲解黄荣坚的见解。
当手段非法的时候,行为人就让被害人陷入法律保障不需要面对的困境,
所以你的推论是错的。
: → hoboks:臧家宜只是出书爆爆郭台铭的料啊 推文不是有写了 05/13 11:56
请去看判决,臧家宜的「手段」为何,不是推文说了算。
剩下的等你弄清楚臧家宜的案子跟上面的争论重心有没有关系之後再说。
: → hoboks:简化问题好了 假设臧家宜只有爆郭台铭在国外逃漏税的料 05/13 11:57
: → hoboks:藉以换得金钱 郭得选择 付钱 or 被出书 05/13 11:58
: → hoboks:高中生要妹的电话 这是一种积极性的需要 所以他可以自由的 05/13 12:00
: → hoboks:决定要不要去缔结买卖契约 05/13 12:00
: → hoboks:郭被威胁 原本他没有这个需要的 现在得被迫防卫 决定要不要 05/13 12:01
: → hoboks:付钱换得不出书 05/13 12:01
: → hoboks:我看他也不爽极了 才会在法庭上说出 "如果判臧无罪" 05/13 12:02
: → hoboks:"那留在台湾缴税还有甚麽意思?" 05/13 12:02
: → hoboks:很明显的他就是不想做这两种选择 臧所提供的选择都很烂 05/13 12:03
: → hoboks:所以他选择了第三条 去法院提出告诉 05/13 12:03
: → hoboks:如果你觉得郭的例子不好 你认为臧一样有罪 可以再锁定其他 05/13 12:04
: → hoboks:以你的判断与实务见解会有冲突的案例出来讨论 05/13 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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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42.99.81
1F:→ Eventis:事实上我已经说过那是恶例了:) 05/13 16:46
2F:→ Eventis:问题只在於不法性的概念除了手段以外还包括目的与关连,在 05/13 16:47
3F:→ Eventis:这里产生分歧,就不会有结论. 05/13 16:47
4F:→ Eventis:同样我也可以认为,法律不保障欠缺内在关连性的胁迫,而不仅 05/13 16:48
5F:→ Eventis:仅保障用合法手段下的意思自由,还包括妥适手段下的意思自 05/13 16:49
6F:→ Eventis:由. 05/13 16:49
7F:→ jasonvlee:当然可以,不过问题是理论依据呢? 05/13 16:50
8F:→ jasonvlee:这里没有价值选择的问题,所以分歧可以经过论理厘清。 05/13 16:51
9F:→ jasonvlee:「法律保障不受欠缺合理关联的合法手段」是结论不是推论 05/13 16:52
10F:推 ROCSimonLiu:这篇的"手段"好像也包括手段欲达之"目的"? 05/13 16:52
11F:→ jasonvlee:我的看法更直接:国家凭什麽来定义「内在关连性」? 05/13 16:52
12F:→ Eventis:论理就发生在黄荣坚的"格调低到比犯罪还要低"的社会可非难 05/13 16:53
13F:→ jasonvlee:我举的例子里,「正妹号码」跟「钱」的内在关连在哪? 05/13 16:53
14F:→ jasonvlee:社会可非难性太空泛了,不能直接拿来当作规范概念 05/13 16:53
15F:→ jasonvlee:简单来说,社会可非难性也是结论,不是推论 05/13 16:54
16F:→ Eventis:性上.这不是由国家强行加上的,而是"风俗"上不可容受,评价 05/13 16:54
17F:→ Eventis:上严重不法的行为. 05/13 16:54
18F:→ jasonvlee:「格调」也从来不是判断国家发动刑罚正当性的要素 05/13 16:54
19F:→ jasonvlee:「风俗上不可容受」这句话是怎麽推出来的? 05/13 16:55
20F:→ jasonvlee:如果只是言论者个人的主观感受,拿来当刑罚正当性就错了 05/13 16:56
21F:→ jasonvlee:「逻辑」就是在讨论这种问题时超级好用的工具 05/13 16:56
22F:→ balabalaindo:什麽样的法益需要动用刑法,本就是可选择的 05/13 16:56
23F:→ jasonvlee:「可否非难」「有无格调」这些都是论理之後才会知道的 05/13 16:57
24F:→ jasonvlee:怎麽能反过来当成论理的基础?这是倒果为因。 05/13 16:57
25F:→ balabalaindo:当民众认为这样的法益需要保护,只要不违宪,政府自然 05/13 16:57
26F:→ jasonvlee:回bala:对,可以选择,所以才需要讨论刑罚的正当性。 05/13 16:57
27F:→ balabalaindo:可以以刑法制裁 05/13 16:57
28F:→ jasonvlee:如果「刑罚谦抑性」或「比例原则」这样的概念就不存在了 05/13 16:58
29F:→ jasonvlee:再说黄荣坚的争议还不没到动用宪法的层次,只是释义问题 05/13 16:58
30F:→ jasonvlee:「意思自由」法益内涵,是需要被论证才能建立正当性 05/13 16:59
31F:→ jasonvlee:简单来说「为什麽国家可处罚欠缺内在关连的合法手段?」 05/13 16:59
32F:→ Eventis:正如同某些性犯罪的刑罚正当性不断被挑战一样,那只是一个 05/13 17:00
33F:→ CrazyMarc:因为刑事政策 05/13 17:00
34F:→ panda101:这边只是由价值(法感情)判断而来的 "自由" 定义问题而已 05/13 17:00
35F:→ Eventis:集体主观的价值,并非亘古不变的演绎真理;事实上如果已经可 05/13 17:01
36F:→ jasonvlee:如果要从这里看,那就必须拿出实证研究数据,不是吗? 05/13 17:01
37F:→ panda101:社会上认为有可非难性,只要不违宪就可以成为刑法制裁理由 05/13 17:02
38F:→ Eventis:以抽象地确认强制罪中价值判断的标准,那事实上在检验行为 05/13 17:02
39F:→ jasonvlee:没有人挑战「要保障意思自由」,争执的是「保障边界」 05/13 17:02
40F:→ Eventis:时也就不需要进一步做价值判断了. 05/13 17:02
41F:→ jasonvlee:多数决,可以,但我没看过哪位肯定说有提出过实证数据? 05/13 17:03
42F:→ jasonvlee:不论肯定说或否定说,都在现行条文的文义范围内 05/13 17:04
43F:→ jasonvlee:因此主张「社会多数说要罚就要罚」的一方,就必须举证。 05/13 17:04
44F:→ jasonvlee:因为代表社会多数的立法者并没有选择肯定说或否定说。 05/13 17:05
45F:→ jasonvlee:所以任何一方要沾「社会多数」的光,就必须举出实证。 05/13 17:05
46F:→ jasonvlee:否则就只是沦为跟整天把「我们台湾人..」的政客差不多了 05/13 17:06
47F:→ Eventis:我并没有打算自己沾"社会多数"的光,我只打算借用黄师的话 05/13 17:07
48F:→ Eventis:"各位可以想到另一个例子,也就是有很多同学不以为然的" 05/13 17:08
49F:→ jasonvlee:回E:我不是说你,别误会。我是挑战社会非难性的确实性 05/13 17:08
50F:→ jasonvlee:我反对在没有找到实质论据前,就把「社会多数」搬出来用 05/13 17:09
51F:→ Eventis:并且同样的如果我们认为社会多数应该忍受这样的妨碍自由, 05/13 17:09
52F:→ jasonvlee:社会多数没有「应该」与否的问题,只有立法与司法者才有 05/13 17:09
53F:→ Eventis:那麽就应该会认为,这样的条款,在通常情况下,相对人见到都 05/13 17:10
54F:→ CrazyMarc:最实际的原因,较多数的学说是这样论的,就如同立法者在 05/13 17:10
55F:→ Eventis:有受其拘束的意思,而当然构成契约的一部份,但实际上却也非 05/13 17:10
56F:→ CrazyMarc:杀人罪的要件中,没有排除自杀者,是学说和刑事政策上, 05/13 17:10
57F:→ CrazyMarc:选择法益保护必要说来给自杀者解套 05/13 17:10
58F:→ Eventis:如此,而是自始认定对此不认同而不受其拘束. 05/13 17:11
59F:→ CrazyMarc:如果要用那种严格逻辑形式来操作法律概念,很多法律判断 05/13 17:11
60F:→ jasonvlee:「较多数的学说」不等於「社会多数」,学说不是算人头的 05/13 17:11
61F:→ CrazyMarc:是无法运作,例如美国法官爱用的「理性人」「一般人」, 05/13 17:12
62F:→ CrazyMarc:难道理性人一般人是经过科学实证的? 05/13 17:12
63F:→ Eventis:因此如果回到黄师在一开始导引价值判断的问句,"你应不应该 05/13 17:13
64F:→ jasonvlee:理性标准是规范概念,我看不出跟这里讨论的问题有何关联 05/13 17:13
65F:→ Eventis:忍受这样的妨碍自由?",这一个自问就是很有趣的. 05/13 17:13
66F:→ Eventis:类似的手段合法的胁迫如仙人跳,肇事勒索,以本案的商店窃盗 05/13 17:14
67F:→ jasonvlee:我还是回前例:法律为何不保障丙可以不付钱拿到正妹电话 05/13 17:15
68F:→ CrazyMarc:内在联结,也是规范概念 :) 05/13 17:15
69F:→ jasonvlee:原因很简单,因为丙可以自由选择「放弃正妹电话」 05/13 17:15
70F:→ Eventis:或许看不出其尖锐性,但是实际上在个案,如果问我"我应不应 05/13 17:16
71F:→ jasonvlee:内在连结可以是规范概念,但前提是要先建立正当性。 05/13 17:16
72F:→ Eventis:该忍受这样子的妨碍自由?",实在是相当难忍受的:) 05/13 17:16
73F:→ jasonvlee:「理性人」的正当性说穿了是经济成本、引导性等等 05/13 17:17
74F:→ CrazyMarc:受益的对价和不受害的对价,你认为等值就等值罗 :) 05/13 17:17
75F:→ jasonvlee:那「内在连结」的正当性在哪?这就是黄荣坚的攻击重心。 05/13 17:17
76F:→ Eventis:这类(与性有关的)的告诉相较於商店窃盗,倒是常见得多Orz 05/13 17:17
77F:→ jasonvlee:这不是谁说了算,而是国家是否应该介入代替人民判断? 05/13 17:17
78F:→ jasonvlee:人民愿意用自己的钱去交换些什麽,国家用刑罚干预,对吗 05/13 17:18
79F:→ Eventis:"丙可以自由选择"并不是独立的原因,丙永远可以自由选择. 05/13 17:18
80F:→ CrazyMarc: ^^^^ 这就是症结了 05/13 17:19
81F:→ jasonvlee:或许简单点,看谁能回答「正妹电话与金钱」的内在关联? 05/13 17:19
82F:→ jasonvlee:如果不能的话,就可以看得出「内在关联」不是正确规范 05/13 17:19
83F:→ jasonvlee:「不花钱就没正妹电话,所以付钱」,这算「愿意」吗? 05/13 17:20
84F:→ Eventis:这也是黄老师所主张的(人的意志流动恒属自由) 05/13 17:20
85F:→ jasonvlee:所以黄荣坚不是从自由选择来切,是从选择困境来切。 05/13 17:21
86F:→ jasonvlee:人面对困境都可以自由选择,但法律保障不需面对某些困境 05/13 17:21
87F:→ jasonvlee:而这个「某些」的判断条件就是「是否涉及法律保障法益」 05/13 17:22
88F:→ jasonvlee:法律保障人不被砍,也就保障不需陷入「被砍」的选择困境 05/13 17:22
89F:→ Eventis:法律要保障的是不受过度的、不当的干扰;最後将这个过度与 05/13 17:22
90F:→ Eventis:不当,限定於可非难性,或者说,从"法律所许可",限定於法律可 05/13 17:23
91F:推 ROCSimonLiu:借问一下 被告或者钜额罚款 是否亦属被保障之选择困境 05/13 17:24
92F:→ Eventis:非难性.然而如果不承认这样的限缩,将法律扩张到法秩序或能 05/13 17:27
93F:→ jasonvlee:当然不是,因为法律不保障犯罪者「不被追诉」 05/13 17:28
94F:→ Eventis:被评价为法源或有法规范价值的确信,亦未逸脱其论述. 05/13 17:28
95F:→ jasonvlee:所以犯罪者面临「花钱或被告」的困境,也不关法律的事 05/13 17:29
96F:→ Eventis:但是法律保障任何人的意志形成不受过度、不当的干预:) 05/13 17:29
97F:→ jasonvlee:可以,但问题是「干预」与「过度」的判断标准在哪? 05/13 17:30
98F:→ Eventis:因此犯罪者「花钱或被告」如果是极其不妥适的(但非不法), 05/13 17:30
99F:→ Eventis:仍然有关法律的事. 05/13 17:30
100F:→ jasonvlee:对,所以问题来了,「犯罪者花钱或被告」的不妥处在哪? 05/13 17:31
101F:→ jasonvlee:「内在关联」根本就是一个空泛而且没有实质判准的概念 05/13 17:32
102F:→ jasonvlee:小明帮小华写作业,交换小华请小明吃饭,内在关联在哪? 05/13 17:32
103F:→ jasonvlee:说穿了,交换的两边都同意,就有内在关联了,不是吗? 05/13 17:33
104F:→ jasonvlee:国家到底凭什麽来介入人民间的交换同意?这才是问题。 05/13 17:33
105F:→ Eventis:就我个人的想法,从司法制度来看,花钱使免於追诉/被不利证 05/13 17:33
106F:→ jasonvlee:「赔钱的生意没人做」如果只犯小罪,犯罪者会同意付钱吗 05/13 17:34
107F:→ Eventis:人指控/被国家机关行使公权力是不适当的;就自己的立场,被 05/13 17:34
108F:→ jasonvlee:这可以是一个正当性基础,但绝对不会是「意思自由」的。 05/13 17:35
109F:→ jasonvlee:我同意订定一条「目击者用钱交换不告发」的妨害司法罪 05/13 17:35
110F:→ jasonvlee:以前的外国立法例上也有类似的罪,但都与意思自由无关 05/13 17:35
111F:→ jasonvlee:所以我才一再强调「请注意:我们讨论的是意思自由」 05/13 17:36
112F:→ Eventis:告是被告,花钱是花钱,犯罪不代表我活该被勒索:) 05/13 17:36
113F:→ Eventis:所以我才要一再强调,这当然有干预到意思自由:) 05/13 17:37
114F:→ jasonvlee:犯罪者觉得不划算的时候,会成为「勒索」吗? 05/13 17:37
115F:→ Eventis:从来这个命题不需要被挑战,从来它都只是在过度/不当的边界 05/13 17:37
116F:→ jasonvlee:「不给钱就不给正妹电话」 算不算「干预」意思自由? 05/13 17:37
117F:→ jasonvlee:错,黄荣坚的角度,这不是量的问题,是质的问题。 05/13 17:38
118F:→ jasonvlee:手段不法或手段合法的边界是非常明确的,没有量的问题。 05/13 17:38
119F:→ Eventis:勒索是行为,不是犯罪者的觉得. 05/13 17:39
120F:→ jasonvlee:「你不给钱,我就不给你正妹电话」算不算「勒索」? 05/13 17:39
121F:→ jasonvlee:「勒索」已经带有评价的概念,不是客观行为的描述 05/13 17:40
122F:→ jasonvlee:正确的说法应该是「交换」,不是吗? 05/13 17:40
123F:→ Eventis:我没有说那是量的问题,关连性原则下仍然是质的问题. 05/13 17:40
124F:→ Eventis:"凭仗着势力或抓住别人某种把柄,强行要胁人交出钱财。" 05/13 17:40
125F:→ jasonvlee:内在关联可以是质的问题,那就必须讲清楚到底是什麽质? 05/13 17:41
126F:→ jasonvlee:「甲凭仗乙喜欢某正妹的把柄,强行要胁乙交出钱财」呢? 05/13 17:41
127F:→ jasonvlee:在「手段合法」的前提下,「强行」与「要胁」都是评价。 05/13 17:42
128F:→ jasonvlee:「要胁、恐吓、勒索」这些都已经是评价概念,不是描述。 05/13 17:42
129F:→ jasonvlee:多想想「正妹电话」的例子,就可以清楚黄荣坚的重点了 05/13 17:43
130F:→ Eventis:上面这个凭仗并不具体:) 05/13 17:44
131F:→ jasonvlee:我不懂「具体」是什麽意思。 05/13 17:46
132F:→ Eventis:资讯有可融通性,透过资讯建立给付与对待给付并无不当. 05/13 17:46
133F:→ Eventis:我不懂"凭仗乙喜欢某正妹的把柄"是什麽意思?如何凭仗? 05/13 17:46
134F:→ jasonvlee:甲告诉乙「我喜欢某正妹,想跟她联络,茶不思饭不想」 05/13 17:47
135F:→ jasonvlee:为什麽「并无不当」?为什麽可以利用别人的爱牟取钱财? 05/13 17:48
136F:→ jasonvlee:这跟「为什麽可以利用犯罪者害怕追诉而牟取钱财」一样 05/13 17:48
137F:→ jasonvlee:肯定说不把「内在关联」的内涵讲清楚,就永远会被攻击。 05/13 17:49
138F:→ Eventis:"为什麽可以利用别人的爱牟取钱财"这一竿子很大唷:) 05/13 17:49
139F:→ jasonvlee:因为社会所有活动的本质,都是人与人之间的「交换」。 05/13 17:49
140F:→ jasonvlee:跟「为什麽可以利用犯罪者怕被关牟取钱财」的竿子一样大 05/13 17:50
141F:→ jasonvlee:犯罪者想不被关,宅男想跟女神联络,都是一种市场条件。 05/13 17:50
142F:→ jasonvlee:犯罪者愿意用钱买自由,宅男愿意用钱买电话,有何相异? 05/13 17:51
143F:→ Eventis:因此才要把可以交换和不能交换的东西拉出来,并不是什麽概 05/13 17:51
144F:→ Eventis:念都是可容许的交换. 05/13 17:51
145F:→ jasonvlee:所以问题还是一样啊,国家凭什麽干预人民间的交换范围? 05/13 17:51
146F:→ jasonvlee:(请注意,这里谈的不是妨害司法,是意思自由) 05/13 17:52
147F:→ jasonvlee:说不定真的有犯罪者愿意花钱买自由,国家干嘛禁止? 05/13 17:52
148F:→ jasonvlee:伪证罪的存在,不就代表现实上有犯罪者愿意花钱买自由吗 05/13 17:52
149F:→ jasonvlee:所以伪证罪被放在妨害司法罪章,不会被放在妨害自由罪章 05/13 17:53
150F:→ Eventis:攻击就被攻击啊,前提不同当然永远都在攻击:o 05/13 17:54
151F:→ jasonvlee:国家可以禁止「用钱换毒品」,但不会说这是保障意思自由 05/13 17:54
152F:→ jasonvlee:问题就是,肯定说的「前提」到底是什麽,没人能讲清楚。 05/13 17:55
153F:→ Eventis:所以304是告诉乃论啊:) 05/13 17:55
154F:→ jasonvlee:肯定说被攻击不是因为立场,而是因为论理上的模糊不清。 05/13 17:55
155F:→ jasonvlee:什麽时候告诉乃论变成判断刑罚有无恣意的标准了? 05/13 17:56
156F:→ jasonvlee:不该动用刑罚的场合,就不需要考虑被害人的立场。 05/13 17:56
157F:→ Eventis:啊,出包了Orz 05/13 17:56
158F:→ jasonvlee:层次上,先确定刑罚正当性,再来才是发动诉追谁属的问题 05/13 17:57
159F:推 ameko34:请问一下 所谓手段与目的之关系与内在关联性等原则是怎麽 05/13 17:59
160F:→ jasonvlee:出包?什麽意思?讨论法律本来就应该处处烽火啊 05/13 17:59
161F:→ jasonvlee:想尽办法挤出支持自己的论点,本来就是讨论法律时的好事 05/13 17:59
162F:→ ameko34:来的 虽然林山田师(RIP)的刑各有说到 但那是德国刑法有明 05/13 18:00
163F:→ Eventis:先把上面处理掉,这里我出包了,那是非告诉乃论,对不起. 05/13 18:01
164F:→ jasonvlee:没有不敬的意思,但林山田黑白书有很多法学方法上的错误 05/13 18:01
165F:→ jasonvlee:其中最常出现的一点就是把台湾刑法当成德国刑法。 05/13 18:02
166F:→ ameko34:文规定下所发展出来 能完全套用在行法没明文规定的台湾吗 05/13 18:02
167F:→ jasonvlee:回E:不用道歉啦,鬼才会去背哪些罪告不告诉乃论XD 05/13 18:02
168F:→ jasonvlee:回ameko:当你看到这个问题,林山田的书对你就有价值了 05/13 18:03
169F:→ jasonvlee:不过楼上诸位抱歉了,晚餐有约,走先,下次再继续讨论。 05/13 18:05
170F:→ Eventis:但是当事人自己也可以对意思自由的侵犯与否加以主张. 05/13 18:07
171F:→ Eventis:被害人如果自愿受到这一种恶害告知,他自己也同样可以处分 05/13 18:10
172F:→ Eventis:掉自己的法益.至於强制罪即便我国并未有德国法中的可非难 05/13 18:17
173F:→ Eventis:性条款,但不管这个讨论串中的哪一个引用文献,也几乎一致地 05/13 18:18
174F:→ Eventis:认为仍要进行可非难性判断,只是判断标准的问题. 05/13 18:20
175F:→ Eventis:即便我国的强制罪纳入该项条文,也未必就当然画出那项原则. 05/13 18:33
176F:→ Eventis:在正妹电话的案子可以看到的一刀砍过宽的情况,在像是仙人 05/13 18:35
177F:→ Eventis:跳或是以与揭发阴私(涉或不涉入310的"私德")为对价,这种意 05/13 18:42
178F:→ Eventis:思自由干预的程度难称轻微.已经入罪的行为,若超乎法律应关 05/13 18:45
179F:→ Eventis:心的程度,在此仍能继续透过其它不法性的检验加以排除.但是 05/13 18:46
180F:→ Eventis:一但从行为类型上就加以出罪化,在意思自由法益的范围,即便 05/13 18:47
181F:→ Eventis:认为受到相当的侵害,也仍然是已经终局地排除其刑事不法性. 05/13 18:48
182F:推 hoboks:放大绝勒 都说简化案例了 还叫我去看判决 不然讨论那例 05/13 19:10
183F:→ hoboks:被迫性交换得不被告知父母是妓女的例子啊 05/13 19:11
184F:→ hoboks:此例你认为无犯罪我认为有犯罪 05/13 1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