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ormg (...)
看板LAW
标题[问题] 店家所定"偷窃罚原价10倍"构成恐吓取财吗
时间Tue May 11 22:44:30 2010
依照社会新闻的记者说法,用「有一派认为构成」、「有一派认为不构成」。
总之就是记者本身也不清楚现况。
请问版上网友知道目前实务见解对於店家规定「偷窃罚原价10倍」,
并且某甲偷窃店家物品被店家当场抓到後,某甲也心理上被迫而交付10倍金额,换取
店家不报警。事後某甲心有不甘而提告。
店家相关做法是否构成恐吓取财,院检的实务见解已有统一看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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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40.112.231.75
1F:→ hoboks:个人觉得有讨论空间 虽然有机会构成 但谈和解不也是出价 05/12 00:38
2F:→ hoboks:给对方和解的机会? 将和解条件先写好就构成犯罪 有点怪 05/12 00:38
3F:→ Eventis:过於离谱的条款,通常会被当作无受拘束之意思,而不发生定型 05/12 05:42
4F:→ Eventis:化契约条款的效力,也就是店家在抓到人的时候不能直接援引 05/12 05:43
5F:→ Eventis:这张牌示作为依据来要钱.但是店家在抓到人以後"怎麽""循循 05/12 05:43
6F:→ Eventis:善诱"行为人"痛苦着接受"这个条件才是构不构成的关键. 05/12 05:44
7F:→ Eventis:如果被抓到以後某甲心知认哉,当场拿出十倍罚款扬长而去,那 05/12 05:54
8F:→ Eventis:怎麽样都很难构成Orz 05/12 0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