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risBear (宁鸣而死不默而生)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关於有限公司的法律问题
时间Tue May 11 20:19:46 2010
※ 引述《loveorfish ()》之铭言:
: 甲与乙两人合组A有限公司(股东仅二人),以经营娱乐事业。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甲即以
: 公司筹备处名义与他公司签订购买设备契约。公司设立後,乙为公司对外代表人,其未经
: 开会讨论即以公司名义转投资B有限公司,个人并担任B有限公司之法人董事。甲亦为A有
: 限公司董事,并同时担任公司总经理且兼任另一家同类业务之公司执行长 (即CEO)。A有
: 限公司之资金并未真正收足,其系透过他人 以不适法方式帮公司办理验资手续,并完成
: 公司之设立登记。公司章程明定公司不得为任何保证。惟乙在未经甲同意下,却以公司名
: 义担任B有限公司之借款连带保证人。 甲於得知上述投资、保证情事後,乃要求乙买回其
: 出资。 试问:
: 一、有限公司之负责人为何人?
: 二、公司筹备处之法律定位为何?其所为之法律行为所产生之权利义务,是否由设立後之
: 公司法人继受?
: 三、A有限公司之转投资行为是否有效?
: 四、法人董事之规定为何?乙担任B有限公司之法人董事是否适法?
: 个人想法:
: 1. 甲乙皆为有限公司之负责人
: 2. 什麽是公司筹备处之法律定位呀?
: 3. 何谓转投资?
: 4. 看不懂在问什麽= =
: 想请教厉害的你们
: 谢谢 :)
1.公司负责人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定义,基本上董监事总经理都包括在内,
公司设立时发起人也算,公司清算时,清算管理人有算是公司负责人。
本题中,公司设立阶段,实务系以章程所载之发起人为公司之负责人,惟
学说认为除了形式认定外,倘若有实际从事发起时替公司处理事务之人亦
应列入发起人,故本题A有限公司之筹备处依题示仅甲在执行业务,则实
际负责人仅甲,倘若乙有实际参予但未载明章程亦为公司负责人。
再者,公司设立後,乙因代表公司处理公司之业务,则依据公司法第八条
之规定,系为公司之负责人。
结论:甲乙均为A公司之负责人。
2.公司在尚未成立之前之地位,实务上认为系与设立後之公司为同一体说,
即设立前之筹备处与设立後之公司为属同一体,而此期间内发起人所为替
公司所为之行为,通说认为系类推适用无权代理,由设立後之公司决定系
否承认。
3.转投资看十三条,除非章程有规定明文,否则在有限公司应经股东会特别
决议(公司法中有八件事情属於股东会权限,须股东会特别决议)。
股东会八大权限:13 185 199 209 240 241
277 316(特别决议)
4.看不懂就去买王文宇或刘连煜老师的公司法来读,柯芳枝与梁宇贤老师也
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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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嘶)╭*★◤ ● ▂ 干 你 妈 的 出生日期:1977年0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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ψcafelife ││29 ≡\◢ 变速球、卡特球、爆炸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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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4.42.227.176
1F:推 Asiung:例题不是有限公司吗?与"股东会"无关吧? 05/11 21:47
有限公司转投资也是要看13条 除非A公司章程有明文可以转投资
否则必须要A公司股东会特别决议为之 A公司只有二个股东甲乙
所以要转投资必须要甲乙都出席且同意
※ 编辑: ChrisBear 来自: 114.42.227.176 (05/11 22:46)
2F:推 Asiung:是,但我的意思是,有限公司没有"股东会"这个组织阿 05/12 1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