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iraqua (在空中游泳,在水里飞)
看板LAW
标题[问题] 政府采购法第87条
时间Tue May 11 18:22:54 2010
政府采购法第87条第4项 (围标、绑标)
意图影响决标价格或获取不当利益,而以契约、协议或其他方式之合意,
使厂商不为投标或不为价格之竞争者,处....
政府采购法第87条第5项 (借牌、陪标)
意图影响采购结果或获取不当利益,而借用他人名义或证件投标者,处...
我查到的实务(法院)见解都认为
如果是公开招标(须三家以上厂商投标才会开标)
就必须围标或借牌的厂商有3家以上
甚至有认为
"全部"投标的厂商彼此之间都是围标或借牌的情形
才会符合87条第4、5项的构成要件
也就是说只有2家合意围标或借了2家的牌去投标,都不会构成
因为要3家以上厂商投标才会开标,2家不足以影响决标价格或采购结果....@#$%
请问有没有不同的实务见解或是主关机关函释??
感觉"要3家以上才会构成"这种实务见解有点奇怪...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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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1.74.204.9
1F:推 depravity:就跟诬告不只要捏造事实还要"有陷人於罪的可能"一样 XD 05/11 18: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