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anda101 (我想要只玛尔济斯)
看板LAW
标题Re: [讨论] 共有分管契约终止与分管租赁效力
时间Mon May 10 23:38:44 2010
※ 引述《ulycess (ulycess)》之铭言:
: 回答这麽多,我大概确定是p大的逻辑概念有问题了,而非学说争议
科科 我逻辑有问题 哪边阿?
: 并且为了弥补自己逻辑上的矛盾,创造出限制性条件
: 例如受到债务不履行的受损人只能去寻找价值一样的标地物
你不是也是这样认为吗 还是我误会了
不然你怎麽会主张要损益相抵? 损益相抵就是损害赔偿法 禁止不当得利原则的实现呀
ulycess:而且我想听你说为什麽乙不可以租比较好的房子,我跪求你回 05/10 21:31
1F:→ ulycess:答好吗05/10
为什麽只能找寻价值相同之物?
很简单阿
履行利益就是赔偿到如同契约有圆满履行的状态呀
房子,车子当然不会是单纯只是住和代步工具
你一开始在挑在订契约的时候,住天母国和住南部 住50坪和住10坪小套房
所得到的满足一定是不一样的 ---选什麽 这当然就一定会反映在价钱上
因此,可以请求的赔偿如何计算 ,原则上就是要找差不多的标的物阿
到跟如同原先的可得到的给付一样
或者说债务人就只有赔到原契约债权人可享受到的标的物这程度的义务
如果债权人可以任意找超过那就违反了损害赔偿法的大原则--禁止不当得利原则
或者这样说 你原本住10坪小雅房 ,现在去找小套房
你要租比较好的房子
ok阿 可呀 但债务人对多的那部分就不负责 那不是履行利益要赔的范围
但如果今天是你尽力了找不到,那主观上你并没有想要享受比原契约还好的给付
多享受的部分是不得已的那就进入 "强迫得利"的想法去处理~~
结论上 "禁止不当得利"的想法 你我我想应当是相同的
只是你说那是损益相抵 我说并不是 通说实务不这麽解释损益相抵
: 损益相抵原则指的损失和受益必须基於同一原因
: 但是同一原因不可能造成两个不同的结果
: 我举搭飞机来讲
: 因为我搭飞机------>所以我飞到台北
: 我把他简化成
: 因为搭飞机------>所以我到a地
: 如果两个结果均是相同原因造成
: 我另外设定另外一个我到b地的结果
以下恕我对这数学看不是很懂
我想你跟法官讲他大概也不想懂XD
我只简单举个例子
我放火一个原因,一个行为
就直接可以造成烧掉房子和杀人两个不同结果
同一原因为何不可能造成两个不同结果?
损益相抵通说实务见解的认知大致上就是像那样
一放火行为 "直接"烧掉了房子 也"直接"杀了人
这我想我讲过很多次了~~
: 会变成
: 我同时到a地,又同时到b地
: 我同时到台北,又同时在纽约
: 我同时在巴黎,又同时在伦敦
: 莫非其实我是火影忍者,会影分身术(爆
: 这样可以接受同一原因是不可能造成两个不同结果吧
: 既然不可能造成不同结果,唯一的可能性就是造成同一结果
: 换句话说a地=b地
: a地是台北,b地也一定是台北
: a地是香港,b地也一定是香港
: a地是纽约,b地也一定是纽约
: 那麽损害和受益两个必须相同
: 也就是损害=受益,如何把这抽象东西变成描述
: 我用上面的例子继续说明
: 数学群论来讲会用群的概念表示
: a是一个很多元素集合的群,b是一个很多元素集合的群
: a这个群我先设定有(台北,香港,北京,纽约,伦敦)这些元素
: b群我一样设定为(台北,香港,北京,纽约,伦敦)这些元素
: a群 台北 香港 北京 纽约 伦敦
: | | | | |
: b群 台北 香港 北京 纽约 伦敦
: 会有这现象
: 那有没有可能a群的一个元素可以对到b群的两个元素
: 或者b群一个元素对到a群两个元素
: 我想用看的就知道不可能
: 那麽把符合损害结果的元素归在一群,称为a群,符合损害结果的元素有(a1,a2,a3...)
: 符合受益结果的元素归在一群,称为b群,符合损害结果的元素有(b1,b2,b3...)
: 则应符合
: 损害 a1 a2 a3 a4 ......
: | | | |
: 受益 b1 b2 b3 b4 ......
: 差播个题外话
: 从这表就知道a群个数和b群个数一样多
: 因为两个有理数之间最少会存在一个无理数
: 所以有理数和无理数是一对一,因此有理数的个数和无理数的个数会一样多
: 两个个数都是无限大的东西居然有办法放在一起比较哪个个数比较多,还真迷人......
: 这有点抽象
: 如果用普通话来讲的话,受到损害必同时得到利益
: 这样才能成立损害和利益是基於同一原因
: 例如p大92台上803,就是法官认定受到债务不履行损害和受到不缴利息没有必然关系
: p大用这个案例反驳我是有问题的
: 因为我认为 有租屋必然享受租屋利益,租屋和享受租屋利益有必然性
: 因此两个是基於同一原因
: p大要反驳我的话,就从有租屋不一定享受到租屋利益着手吧
: 你有办法反驳群论的话,数学史将为你从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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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42.98.34
2F:→ lemondrink:其实我觉得u大混淆了两个东西,u大举的例子并非因果性 05/10 23:49
3F:→ lemondrink:而是概念上的原因和结果。但p大这边指的是实质上的 05/10 23:50
※ 编辑: panda101 来自: 114.42.98.34 (05/10 23:50)
4F:→ panda101:哈哈 那些其实我看不懂,数学没很好XD 05/10 2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