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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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他回答一下(不符真意请更正XD)
: : 为简化问题
: : 用买卖举个例子(就买贵的部分负责)
: : 甲卖一部市价50万的A车给乙 , 其後A车灭失 ,车价也上涨 乙以55万购买另一同型的车
: : 甲债务不履行,结论是乙可向甲请求多花的5万这应该没争议~~
: : 但原因不是就履行利益是5万块
: : 履行利益是约定的给付A车+多付的5万(为取得替代给付多付的费用) ;
:
: 履行利益是指契约约定给付的义务
: 因为履行义务是A车+5万
: 所以关系为
:
: A车+5万
: 甲--------->乙
: <--------
: 50万(下面写的对待给付)
:
: 但契约约定为
: A车
: 甲---------->乙
: <----------
: 50万
:
: 所以得知A车+5万=A车
: 5万=0元,明显产生矛盾,故假设错误
: 故履行利益非A车+5万
:
: 观念在於5万并非契约约定的给付
: 而在於信赖契约而产生的损害,甲要赔偿乙因信赖契约所生之损害
: 为请求权之概念,非契约给付之概念
:
: 所以履行利益为A车
: 5万为乙信赖契约所生之损害赔偿
:
: : 其实履行利益总共是55万
: : 但别忘了请求履行利益赔偿因为就可回复到如同契约圆满履行
: : 因此对待给付50万乙就仍然要付给甲
: : 所以 只要为买贵的5万负责
: : 是因为履行利益中的50万和对待给付的50万 可相互抵销 所以请求5万块
: : 只要为买贵的5万负责并不是216条之1的损益相抵来的
: : 以上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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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实你的题目是限定在极度缩限的范围
: 一般社会情形是买了A车,A车自己无过失而灭失之後
: 很难会去买同价值的B车,尤其是中古车买卖
:
: 如果我用甲灭失福特,乙跑去买宾士来讲
: 甲灭失50万的福特导致债务不履行
: 乙跑去向丙买300万的宾士,得到价值300万的宾士
: 因为乙虽然信赖契约,但是他有任何损害吗
: 我认为损益相抵就是用在这地方,乙的损害为300万,但受得300万的宾士
: 故损害为300-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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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你的说法
: 履行利益变成300万
: 对待给付50万,履行利益中的50万和对待给付的50万 可相互抵销,所以请求250万
: 故甲要赔偿300万-50万=250万
: 乙的话虽然花了300万买宾士车,但得到250万的赔偿
: 等於乙只需要用300-250=50万就可以买到一部300万宾士车
: 我相信瞎眼的人都看的出来乙绝对百分百有双重得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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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 From: 163.22.133.250
: → ulycess:简单来说,我认为你所计算的方法只有在你设定的那种情形才 05/10 08:45
: → ulycess:会成立,如果代入其他情形时,你用的方法就会有错误 05/10 08:46
: → ulycess:更好像的是p大在房租问题上还用强迫得利的观念,代入本题 05/10 08:50
: → ulycess:变成宾士车和福特一样都是代步的功能,所以宾士车比福特价 05/10 08:51
: → ulycess:值多的部份为强迫得利,不应计算该部分的价值,如果乙买的 05/10 08:52
: → ulycess:是价值3000万全球限量款的蓝宝坚尼,对乙而言它的价值只有 05/10 08:53
: → ulycess:50万,这根本就是指鹿为马 05/10 08:53
: → ulycess:强迫得利的观念只能够用在部分灭失而恢复原状上面,例如卡 05/10 08:56
: → ulycess:车玻璃碎了,对卡车而言属部分灭失,不计算折旧,故折旧部 05/10 08:57
: → ulycess:份为强迫得利,今天的情形是属於完全灭失的部份,没有强迫 05/10 08:58
: → ulycess:得利的适用空间,我ㄧ开始也没想到才会说出要看对乙有没有 05/10 08:59
: → ulycess:价值的蠢话orz 05/10 08:59
: → panda101:5万是信赖契约的损害? 你是指信赖利益损害??我想你应 05/10 10:10
: → panda101:该是不至於如此糊涂讲这样的话; 损害的类型就分履行利益 05/10 10:11
: → panda101:,信赖利益和固有利益,你能否跟我说"信赖契约损害"是什麽 05/10 10:11
: → panda101:再来,你第一句话就错了,履行利益指的是约定给付落後後的 05/10 10:12
: → panda101:损害,为了取得替代给付所支付的费用,"通通说"毫无疑问的 05/10 10:12
: → panda101:是属於履行利益赔偿,你有不同意见能不能举出些学说或实务 05/10 10:13
: → panda101:见解支持,关於这部分就这样你第一句话就错了... 再来,我 05/10 10:14
: → panda101:我先前就说过你得要先尽力找相同的车子,你一下就讲宾士车 05/10 10:15
: → panda101:也是代步工具这样不是我的意思... 再来车的部分是比较复 05/10 10:16
: → panda101:杂,基本上同型车基本上一定找的到,只是车况,年份不一定 05/10 10:16
: → panda101:相同,车子的考量点又不一样,如果之後买的车车况较新,使用 05/10 10:17
: → panda101:年份可较久,这我一样同意那该部分不能请求,但注意,不能请 05/10 10:18
: → panda101:求也仍然只是履行利益计算问题; 就如同77年9次决议,说要 05/10 10:29
: → panda101:注意"折旧"问题,但也只是在讲"如何计算修复费用"的脉络下 05/10 10:30
: → panda101:并没有提到损益相抵~~ 05/10 10:30
: → panda101:有错字-- 履行利益是指约定给付落空後而生的损害 05/10 10:34
: → ulycess:也就是说你的看法前提必须建立在a车和b车的价值一致或相当 05/10 10:36
: → panda101:然後我很遗憾你还是没讲到营业损失的部分,如果你认为你先 05/10 10:37
: → panda101:前不小心说错了,那就应勇於承认而非默不作声~ 05/10 10:38
: → ulycess:,但如果a车和b车的价值不一致,就不成立你的看法,是这样 05/10 10:38
: → ulycess:吗??? 前面我的确是讲错了,但是对於你的讲法我还是有疑 05/10 10:39
主画面按大E可以修改文章
哪里讲错了? 营业利益部分吗
: → ulycess:问,我们原本探讨的是房租问题,每间房子的价值不一样,亦 05/10 10:40
: → ulycess:房租也会不同,应该就是适用於A车价值和B车价值不同的范例 05/10 10:41
: → ulycess:你自己也同意A车和B车价值不同时那部份不能请求,为什麽在 05/10 10:43
: → ulycess:房租问题就变成可以请求,而不理会我所说的要证明两个房间 05/10 10:43
: → ulycess:价值相当是很困难的话 05/10 10:43
: → ulycess:再说,为什麽a车价值和b车价值一样时可以用你的说法,当a 05/10 10:45
: → ulycess:车价值和b车价值不同时你就推翻你的说法 05/10 10:45
: → ulycess:对了,92年第7次决议早就推翻77年第9次决议,所以77年第9 05/10 10:52
: → ulycess:次决议早就已经不适用了...... 05/10 10:52
77年决议有被废止不适用? 92年7th我找不到相关的议题
再来我也只是想要提 "折旧"与损益相抵无关
"禁止得利"与损益相抵没有完全关系
损益相抵=/=禁止得利
你先去参看王泽监 月旦135期 p153~154再来说
我从头到尾都同意 "不能双重得利"的概念, 我想这应该有共识
但我也特别强调这与损益相抵无关 只是如何计算损害多少的问题
比如以新换旧与损益相抵无关 可一样参照王p153~154
以新换旧涉及禁止得利原则.....损益相抵亦与禁止得利原则有关
以新换旧需扣除因此所受利益系因赔偿方法产生虽亦本诸禁止得利原则,但与损益相抵
乃不同层次问题"
再来 我先前提到从强迫得利观点去思考
我现在也看到了王老师似乎跟我先前应该是一样的想法
转引一下: "以新换旧的核心问题在於因此所增加之利益,非出於被害人意思,
对被害人而言实属 "强迫得利" 因此......被害人是否受有利益应斟酌个人情事而定 "
再来 我并没改过说法
"买卖"比较复杂 影响价钱因素最主要的有车型和年份
租房比较只要考虑到房屋本身价值 没有使用年限会延长问题
我是说 如果价值增加是因为可使用年份较长 那这部分可以请求
我并没推翻我的说法的意思或矛盾
另外 也一再强调 债权人当然不能任意去租帝宝的房子或买双B
要先尽力找相同 或纵不能找到相同而高了一些也应要找到接近之物
不然就如同人身损害你去四处买昂贵补品 也会被认为不是必要费用一样
当然这涉及 "是否对其有利益"的问题 可以再细腻点作讨论
可以先集中问题在 是否为"损益相抵"这部分也可以~~
至少 就我的认知 租房以先肯定承租人有因此获利的情形好了
"通通说" 和实务 不会认为这是损益相抵 这根本不是同一事实
先这样 希望你去翻了该文献後再来讨论
不然一直这样下去也没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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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20.136.179.182
※ 编辑: panda101 来自: 220.136.179.182 (05/10 11:23)
1F:推 ulycess:你强调债务人不能任意去找补偿物,只能去找价值相当物补偿 05/10 11:52
2F:→ ulycess:,这已经侵犯到人身自由了Orz,至於92年第7号我找给你吧, 05/10 11:53
4F:→ roura:人身自由喔............ 05/10 12:02
5F:→ gcg92615:我觉得p大可以不用再回u大了 大家都看的出来他的理论在法 05/10 12:27
6F:→ gcg92615:律上不管是学说或实务都站不住脚 等於是他的"独门见解" 05/10 12:28
7F:→ gcg92615:自己错的地方也不承认也不翻书 不管怎麽跟他说 他不会同 05/10 12:30
8F:→ gcg92615:意"多数"见解的 u大觉得自己立论ok的话 可以出书大家拜读 05/10 12:31
9F:推 ulycess:套句h大的话,开大绝招了阿 05/10 12:35
10F:→ panda101:那是92年高等法院座谈会第7号 ,还最高法院92年7次决议勒 05/10 14:27
11F:→ panda101:最好是高等法院可以推翻最高法院决议... 05/10 14:28
12F:→ panda101:他只是在补充.. 05/10 14:28
13F:推 ulycess:说真的,决议之类的参考用就好,我还看过最高法院直接讲同 05/10 14:50
14F:→ ulycess:等级法院的决议无拘束本院之效用 05/10 14:51
15F:→ sindyevil:最高法院有同级法院吗? 05/11 1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