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 板


LINE

看板 LAW  RSS
※ 引述《ulycess (ulycess)》之铭言: : 昨天因为晚了没回 : 今天就正式来回吧 : 1,债务不履行的损害和人格权的损害天知地知你知我知,就写在226和227-1 : 所以就本题来讲这根本不是争点,如果只写债务不履行损害大概只拿到笔 : 墨分数,本题争点在於丙是否可以请求营业权损害赔偿(王监泽 侵权行为法(一)) 营业权? 本题丙如果有营业损失那就一定是履行利益损害,一定可以请求,应该无争议 会有要讨论营业权的例子,是因为无契约存在,只可能依侵权行为请求 而因为一般侵权行为无法请求纯粹经济上损失,一定要侵害"权利"之後而衍生出的损失才 可请求,所以才会探讨那可否认为有"营业权",然後可请求因而衍生的营业损失 如果你探讨营业权原因是在探讨丙向与其无租约的乙请求 那就是我误会了 但从你第二点在说根本连债务不履行都懒得提,似乎所指的请求对象应该是出租人甲没错 : 2,债务不履行就如E大讲的,举证困难而且不是每种都可以取得赔偿,例如搬家赔偿就是 : 另外,根据216-1,基於同一原因事实受有损害并受有利益者,其请求之赔偿金额,应 : 扣除所受之利益 : 讲白话一点,丙如果因为债务不履行失去一个月3万元租金的房子,但是另外用4万元 : 租了另外一间房子,但另外租的房子比原先租的房子还要好,所以丙虽然损失了4万元 : 但是另外享受到4万元租房的利益,两者相抵消丙无损失可言 : 当然啦,如果丙用更高的价钱租了价值一样的房子,丙就可以请求多出来金额的赔偿 : 只是就如E大讲的,要证明租屋的价值举证极度困难,如果题目没特别讲有其他证据 : 的话,我连提出债物不履行都懒的提出来 另外提一下搬家费用的损害方面 无论到底总共会搬几次家 我认为都应该赔偿搬家损害 若能证明多搬一次 那无待言 ex 租期从1月至12月,预定之後搬回家里住 ;那3月突然债务不履行 因而转向他处承租 预定时间到後也再搬回家住 纵使本来遥远的以後本来就会搬,没有多搬一次问题,也仍然应该要赔 损害还有所谓"规范化的损害", 参照王泽监月旦124期p202~206 及92年5th决议 父母对子女之扶养请求权与未成年子女对父母之扶养请求权各自独立,父 母请求子女扶养,非以其曾扶养子女为前提。且损益相抵原则旨在避免债 权人受不当之利益,未成年子女遭不法侵害致死,其父母因而得免支出扶 养费,依社会通常之观念亦不能认系受有利益,故父母请求加害人赔偿损 害时,自无须扣除其对於被害人至有谋生能力时止所需支出之扶养费。 因此纵使之後也仍然会搬家,仍应肯定损害存在为妥 王泽监该文中亦有提及在人身损害不能工作雇主仍给付工资时,德国联邦法院认仍应赔偿 此外,就你"2."另外租房子部分 有几点我觉得需要澄清 1. 与216条之1的损益相抵无关,纯粹是履行利益赔偿计算的问题 你首先提了216条之1,先不论另外租房是否为利益 但此绝非216条之1的损益相抵 观念有误 216条之1须"同一原因事实" 在这边指需因债务不履行这原因而直接受有损害并受有利益 而租房利益是因为另外与他人订租约而来,并不是因为出租人违约就直接取得了利益 此可参照68台上42例 因此并非同一原因事实而受利益 按保险制度,旨在保护被保险人,非为减轻损害事故加害人之责任。保险 给付请求权之发生,系以定有支付保险费之保险契约为基础,与因侵权行 为所生之损害赔偿请求权,并非出於同一原因。後者之损害赔偿请求权, 殊不因受领前者之保险给付而丧失,两者除有保险法第五十三条关於代位 行使之关系外,并不生损益相抵问题。 因此真正要解决的是在履行利益额怎麽计算的问题 简单点说 也就是履行利益是请求如同圆满履行契约的状态 因此可以请求的金额是为了满足同样的需求所支出的部分 与损益相抵无涉 2.接着问题点在於履行利益额如何计算 如果租到类似的房子,那基本上就没问题 可请求多付出之差价 如果租到比较好的房子 那这边是问题点所在 这边我觉得要用类似不当得利制度上强迫得利的观点去着手 简言之 如果可以再租到屋况类似的房子不租却去租了更好的房子 那多出来的钱自然不能请求 那如果因找不到屋况类似的房子而不得已找了较好的房子 那这不是其本来的需求 此时应用强迫得利的观点而认为 虽然客观上租了较原先好的房子 但对承租人来说仍然只是达成原来契约的需求状态而已 多支出的租金仍然属於为请求如同圆满履行契约的状态之履行利益~~ 以上~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4.42.103.30 ※ 编辑: panda101 来自: 114.42.103.30 (05/08 12:50)
1F:推 ulycess:营业权损害在我写的15197文章後段写的很明白,就不另外讲 05/08 13:18
15197我看了 你说: 至於说到保障承租人 丙是否对甲能请求侵权的赔偿 根据89年台上2560号判例 184条第一项前段保护之权利限定为有体损害 184条第一项後段保护之权利除了有体损害之外,尚包含纯粹经济上损失的无体损害 丙丧失对店面的有权占有,进而影响到营业权 营业权并非有体损害,而为纯粹经济上的无体损害 所以必须甲故意背於善良风俗之方法侵害到丙的营业权,不然丙不得要求甲赔偿 ^^^^^^^^^^^^^^^^^^^^^^^^^^^^^^^^^^^^^^^^^^^^^^^^^^^^^^^^^^^^^^^^^^^^^^^ 但问题是 就营业损失丙依契约债务不履行向出租人甲请求就好 去看侵权行为干麻? 你也只说所以除了184I段外丙不得求偿 那契约呢 怎麽没提到 这边我不大懂你的意思
2F:推 gcg92615:终於等到p大详细的解释 这篇跟书上念到的几近相同 05/08 13:18
3F:推 ulycess:216的部份 因为债务不履行-->另外租房-->享受租房利益, 05/08 13:20
4F:→ ulycess:我想应该是基於同一原因才对,不知p大有何高见 05/08 13:21
5F:→ ulycess:强迫得利的部份,我之前也有写说必须视对丙而言是否为利益 05/08 13:22
我仔细看了15194篇中的推文 嗯 是有看到你後来有说到: ulycess:这设定并非题目的设定,暂时先不管 05/07 23:12
6F:→ ulycess:自己看民总吧,利益是要看对丙是否为利益 05/07 23:13
看来那就另外租房而多支出的租金部分有某程度共识了:p 但我觉得你可能比较没说清楚 毕竟你比较着墨的地方大都是 "丙有另外租房而享受到另外租房的利益"损益相抵 但毋宁我相信,在大多数现实情况,对丙而言另外租房是没有利益可言的 另外现在也不是在写考卷 而是在探讨某个法律问题(这也才是law板本旨吧) 此外 ,我只能说 这边真的不是损益相抵的问题 只有履行利益如何计算的问题 要丙因为债务不履行而直接受有利益才是这边的同一原因 丙因为债务不履行,有不能使用租赁物的损失 而其另外享受到租房利益 是基於他另外订的租赁契约而来 不是因为甲的债务不履行 前引的68台上42例应该很清楚了 典型的损益相抵是比如甲卖A物给乙 可赚1万元并要负担运费(2000元) 第三人丙过失使A物灭失 丙虽然要赔甲10000元所失利益 但亦因该侵权行为直接使得甲不用负担运费了 所以甲受有利益 92台上803亦可参照 或者在白话点 , 若甲没违约,丙高兴再去另外租房子当然也可以 今天因为甲违约而丙因而再去租房子,只是丙的动机而已 丙另外租屋的"利益" 是因为跟他人订租约而来 甲没违约丙一样可以去租享受这利益 因此并非同一原因事实~~ 另外搬家费的部分好像没看到你的回应意见 可能漏掉了 : D
7F:→ ulycess:其实就是强迫得利的观念,因为题目没写,我就没多描述了, 05/08 13:23
8F:→ ulycess:不然题目会写不完阿,我有惨痛的经验(远目...... 05/08 13:24
9F:→ gcg92615:u大可以去翻翻书 看书上写的216之1的例子 都是p大所讲的 05/08 13:32
10F:→ gcg92615:情况 另外租抑或另外买同样之物从没出现过在举例里 05/08 13:33
11F:推 RobertAlexy:p大好帅 05/08 13:51
※ 编辑: panda101 来自: 114.42.103.30 (05/08 14:11)
12F:推 ulycess:抱歉我不会编辑文章,我的角度是这样看,另外租屋必然另外 05/08 15:29
13F:→ ulycess:另外享受到租屋的利益,这是一体两面的事情,所以另外享受 05/08 15:30
14F:→ ulycess:租屋利益的原因应可归於甲的债务不履行,如果用我本科系的 05/08 15:31
15F:→ ulycess:方法来说,f是原因,g为另外租屋的损失,h为因为另外租屋 05/08 15:32
16F:→ ulycess:所得的利益,因为另外租屋的损失必然享受到另外租屋的利益 05/08 15:33
17F:→ ulycess:所以g=h,又因为f(x)=g,g=h,所以f(x)=h,因此f可以成为h 05/08 15:34
18F:→ ulycess:的原因 05/08 15:34
19F:→ ulycess:从避免双重得利的角度来看,如果甲的债务不履行丙要另外租 05/08 15:35
20F:→ ulycess:屋,另丙增加另外租屋的费用,如果丙另外租屋所得的利益不 05/08 15:37
21F:→ ulycess:能够损益相抵的话,岂不是丙在甲债务不履行之後,可以白白 05/08 15:37
22F:→ ulycess:租另外一间房屋而完全不用付租金(因为甲要付了),丙不就违 05/08 15:38
23F:→ ulycess:双重得利的原则,所以我认为甲的债务不履行应该只需赔偿丙 05/08 15:39
24F:→ ulycess:另外租贵的部份,而非丙全部另外租屋的价金 05/08 15:40
25F:→ ulycess:至於如何认定丙是否租贵,或者房屋价值是否对丙为强迫得利 05/08 15:41
26F:→ ulycess:,需要另外开一个主题,不然我感觉会离题...... 05/08 15:42
27F:推 ulycess:至於说到搬家部份部份,其实我也想要引用你那篇文章,只是 05/08 15:51
28F:→ ulycess:法和你完全不同,我认那篇重点在於父母亲养育儿女为义务, 05/08 15:52
29F:→ ulycess:所以不能称为损害,租约到期丙搬离为丙之义务,就社会观念 05/08 15:54
30F:→ ulycess:而言丙租约到期搬家而所生费用亦本来就是丙要负担,不能称 05/08 15:55
31F:→ ulycess:之为损害 05/08 15:56
你还是没提营业损失的部分为何要用侵害营业权不用契约请求 提醒一下: P (本来就只有作者才能编辑文章^^ ) 再来 我怎麽觉得你的说法怪怪的 照你那样的说法 那扶养费反而要可以扣除阿 你说: 租约到期丙搬离为丙之义务,就社会观念而言丙租约到期搬家而所生费用亦本来就 是丙要负担 那相同的逻辑推衍, 父母养育子女为义务,那扶养费父母要负担 所以父母节省不用支出的扶养费,应该要扣除才对 照你的逻辑 结论应当会是这样才对~~ p.s, 92年5th决议 父母养育儿女部分本来就不是损害,这边是在探讨父母因此不用 养育子女的费用得到的"利益"可否从父母对加害人请求的损害赔偿中扣除
32F:→ panda101:216之1损益相抵的部分我懒得回了,总而言之要"直接",依通 05/08 23:36
33F:→ panda101:通说和实务见解这边绝对不是损益相抵,当然若甲可找到类似 05/08 23:38
34F:→ panda101:房屋而不找的情形,结论无不同,只是这边是履行利益如何计 05/08 23:38
35F:→ panda101:算而已~ 05/08 23:38
36F:→ panda101:你要坚持这边是损益相抵我也没办法;依你那样的看法(公式? 05/08 23:39
37F:→ panda101:)68台上42例的情形也可损益相抵,要谈考试,你考试就这样 05/08 23:40
38F:→ panda101:写写看好了,看你会拿到几分.... 05/08 23:41
39F:推 hoboks:数学魔人(指)~~~~~ 05/08 23:51
40F:→ hoboks:数学系为什麽会来念法律啊? 你要考司特吗? 05/08 23:52
41F:→ hoboks:果然有p大解释 看起来的清楚度就是不一样 05/08 23:53
42F:→ hoboks:刚回家 来研究一下推文好了 科科 05/08 23:53
43F:→ panda101:再作个补充,避免 "不当得利"以符公平当然是法律的目标,但 05/09 00:13
44F:→ panda101:那制度未必就是损益相抵,比如民法267条後段,也是为了避免 05/09 00:14
45F:→ panda101:"不当得利" 但许多学说不认为267条是损益相抵的规定,只是 05/09 00:15
46F:→ panda101:对待给付如何计算的方式~~ 05/09 00:15
※ 编辑: panda101 来自: 114.42.103.30 (05/09 00:36)







like.gif 您可能会有兴趣的文章
icon.png[问题/行为] 猫晚上进房间会不会有憋尿问题
icon.pngRe: [闲聊] 选了错误的女孩成为魔法少女 XDDDDDDDDDD
icon.png[正妹] 瑞典 一张
icon.png[心得] EMS高领长版毛衣.墨小楼MC1002
icon.png[分享] 丹龙隔热纸GE55+33+22
icon.png[问题] 清洗洗衣机
icon.png[寻物] 窗台下的空间
icon.png[闲聊] 双极の女神1 木魔爵
icon.png[售车] 新竹 1997 march 1297cc 白色 四门
icon.png[讨论] 能从照片感受到摄影者心情吗
icon.png[狂贺] 贺贺贺贺 贺!岛村卯月!总选举NO.1
icon.png[难过] 羡慕白皮肤的女生
icon.png阅读文章
icon.png[黑特]
icon.png[问题] SBK S1安装於安全帽位置
icon.png[分享] 旧woo100绝版开箱!!
icon.pngRe: [无言] 关於小包卫生纸
icon.png[开箱] E5-2683V3 RX480Strix 快睿C1 简单测试
icon.png[心得] 苍の海贼龙 地狱 执行者16PT
icon.png[售车] 1999年Virage iO 1.8EXi
icon.png[心得] 挑战33 LV10 狮子座pt solo
icon.png[闲聊] 手把手教你不被桶之新手主购教学
icon.png[分享] Civic Type R 量产版官方照无预警流出
icon.png[售车] Golf 4 2.0 银色 自排
icon.png[出售] Graco提篮汽座(有底座)2000元诚可议
icon.png[问题] 请问补牙材质掉了还能再补吗?(台中半年内
icon.png[问题] 44th 单曲 生写竟然都给重复的啊啊!
icon.png[心得] 华南红卡/icash 核卡
icon.png[问题] 拔牙矫正这样正常吗
icon.png[赠送] 老莫高业 初业 102年版
icon.png[情报] 三大行动支付 本季掀战火
icon.png[宝宝] 博客来Amos水蜡笔5/1特价五折
icon.pngRe: [心得] 新鲜人一些面试分享
icon.png[心得] 苍の海贼龙 地狱 麒麟25PT
icon.pngRe: [闲聊] (君の名は。雷慎入) 君名二创漫画翻译
icon.pngRe: [闲聊] OGN中场影片:失踪人口局 (英文字幕)
icon.png[问题] 台湾大哥大4G讯号差
icon.png[出售] [全国]全新千寻侘草LED灯, 水草

请输入看板名称,例如:iOS站内搜寻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