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arimgh (草草)
看板LAW
标题[讨论] 共有分管契约终止与分管租赁效力
时间Thu May 6 20:07:00 2010
今天上课上到共有的一个案子 老师的解答让我很难以接受~''~
所以想说PO版问问各位大大意见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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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共有两层楼房 双方约定一楼甲管 二楼乙管理使用
未订分管期限 後来甲将一楼租丙 乙见甲获高额租金不满
要求改订分管范围
後来甲乙合意终止分管契约,然後丙拒搬出,乙得否主张丙为无权占有
请求期返还房屋及依不当得利之法律关系请求其返还占有使用房屋之利益於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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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的结论是分管契约只是债权契约 买卖是物权契约 所以不同不可以用民425
然後说依820 甲乙合意管理 可以请求丙搬出去
然後还可以依179要求返还占有使用房屋之利益
而丙只可以向甲主张债务不履行..(乙会说你是跟甲订又不是跟我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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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的想法:
(老师的讲法对承租人保护好不周阿q___q)
在甲乙订立分管契约之当下 就是同意甲、乙个人可针对分管之部分自行管理、租赁
所以乙於订立分管契约之时 及已默示同意甲之出租等一切管理行为
则甲租给丙 乙应系默示同意了
所以甲、乙两人都同意租给丙 嗣後甲乙两人内部契约终止
亦应不影响与丙的租赁行为
则此时看是不定期租赁或是定期租赁
如果不定期租赁 甲乙是可以定期请求丙搬出
不过应该是没有179之适用吧~毕竟丙是有法律上之原因而使用该一楼(即租赁)
除非限期搬出丙又不搬出才有吧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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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各位大大有没有什麽见解或见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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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darimgh 来自: 59.113.48.245 (05/06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