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sonvlee (jason)
看板LAW
标题Re: [转录] [论卦] 废除死刑推动联盟新闻声明
时间Sun May 2 04:57:59 2010
※ 引述《RobertAlexy (Alexy)》之铭言:
: 我对於阁下行文老爱紮稻草人跟留一堆空白相当感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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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是学术看板,这种斗嘴式的用语,能免则免。
: 我的那行推文是根据你的回应三
: 我提出的是 只要被判决死刑者申请释宪
: 不论他的释宪标的为何都应该停止执行
: 即使当事人并非对於死刑作为释宪标的也该停止
你这样说我就懂了,因为你在前篇那句推文里没有把主词限缩在死刑犯。不过,
既然你这麽说,就麻烦你找一个「死刑犯声请释宪,但不是以死刑合宪性作为释
宪标的」的案例,据我所知,现在台湾所有死刑犯声请释宪,没有别的释宪标的
。如果我这个资讯有错,欢迎你更正。
如果你找到了,那我就对前篇推文里的误会,向你表示歉意。
: 这点质疑非常奇怪
: 阁下在推文中提到
: → jasonvlee:1.死刑已经释宪过一次。 2.宪法解释不能溯及既往。
: 我才会在之後推文中提出
: 1. 大法官可以补充解释,甚至实质改变之前释宪决定
我提出「死刑已经释宪过一次」这句话,是反驳你说「就可以不用care释宪申请,
先杀了再说吗?」逻辑上,每号解释都有被改变的「可能」,那是不是每一号解释
的效力也都可以用「谁晓得N年後会不会翻盘」来当作「拒绝适用法律」的理由?
还有,你在前篇推文质疑「如果释宪成功无罪,再由国家烧纸钱赔偿给被告吗?」
请问就算死刑日後被宣告违宪,你怎麽得出「无罪」这个结论?
: 阁下阅读能力相当奇特,却又相当喜欢替对方解释对方在想什麽。
: 我不知道阁下是不是道长先辈,如此辩论方式直叫晚辈佩服。
: 阁下原文的论证是
: 说死刑不可逆转应而该暂停停止,那自由刑也不可逆,难道自由刑也要先停止吗?
: 我提出这个阁下论证的谬误在於
: 固然两者均不可逆,至少在法益衡量上生命的价值是高於自由的
: 国家要剥夺国民生命权本就要以最谨慎的态度
: 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也有相似的规定
: 所以该规则就死刑犯申请释宪采取最谨慎态度故暂停执行并非论理谬误
我还满意外你竟然是采取我上一篇里(二)的那种论点,不过这样其实
问题就简单轻松很多了。
首先,你必须要论证,为什麽国家对於犯罪认定与刑罚种类合宪性的「谨慎」,
是取决於行政机关?我以为应该取决於司法机关或立法机关。
再来针对大法官解释,在大法官已经做过合宪性解释的情形下,要怎麽论证
只要大法官还没「重新」针对死刑做出解释,国家就不能执行死刑,否则
就是「不够谨慎」?理论基础何在?这样的「谨慎」标准是否也适用在司法
审判机关?要几次「死刑合宪解释」之後执行才「够谨慎」?
除了上面那些问题之外,你更不应该忽略「大法官有可能不会重新解释死刑」
这个很有可能会实际发生的情形。试问,在现行法没有规定大法官做成解释
的时限之下,一个历经司法审判机关三审定谳,也被大法官做过合宪解释的
死刑案件,要等多久执行才符合你说的「谨慎」标准?理论基础又何在?
: 在阁下本篇文章中对於生命的轻率
: 认为国家错杀了人也没差,只要赔赔钱就好的想法
: 晚辈实在深感恐惧。
不必混淆视听。
我在上一篇就讲得很清楚,「死刑违宪」与「死刑误判」是不同的情形,而我
只讨论前者。何来「杀错了人也没差」?再说,「赔钱就好」这不是我的想法,
是台湾法律选择的生命权赔偿方式。
: 既然阁下对同意该办法中就提出『非上』『再审』可暂停执行的规定
: 大法官解释具有跟宪法同一效力,大法官解释对个案亦可作为『非上』『再审』之理由
: 举轻以明重,为何申请释宪不能做为暂停执行?
「死刑违宪」跟「死刑误判」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情形,释宪不会包含後者,
但非常上诉跟再审都会,这里哪来的「举轻以明重」?
: : 甲把乙杀死了,要赔谁?怎麽赔?
: : 与上开例子相较,在有死刑合宪解释的情形下执行死刑的国家,应该要负
: : 的赔偿(?)责任应该不会比较重吧?那至少可以比照办理。
: 这点更是荒谬,如果死刑被宣告违宪了国家要怎麽『执行死刑』?
: 我实在难以理解阁下原本要表达的意义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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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42.97.229
1F:推 RobertAlexy:第一点也太简单了 释字476 582都是 05/02 05:00
2F:→ RobertAlexy:至於其他问题 我想我原文已经写得很清楚了 05/02 05:02
3F:→ jasonvlee:老实说,我完全看不出来你的原文回答了哪一个问题。 05/02 05:03
4F:→ jasonvlee:单是「如果释宪成功无罪」这句话怎麽来的,回应在哪? 05/02 05:04
5F:推 RobertAlexy:阁下似乎连聚焦争点於『死刑於释宪时暂停执行合理性』 05/02 05:04
6F:→ RobertAlexy:都做不到 实在是难以沟通 05/02 05:04
7F:→ jasonvlee:还有「要几次合宪解释才够谨慎」与「要等多久」的回应呢 05/02 05:05
8F:→ RobertAlexy:阁下根本就在跳针,我无意跟你争辩要释宪几次才谨慎 05/02 05:06
9F:→ RobertAlexy:重点在於『既然当下已经提释宪,就要暂停执行』 05/02 05:07
10F:→ jasonvlee:我本来就没有要争辩这个,因为这是你那种立场才需要说明 05/02 05:07
11F:→ RobertAlexy:更何况现行法下法务部本就应该办法停止执行 05/02 05:07
12F:→ RobertAlexy:当然阁下如果很不爽该办法,欢迎找机会去提释宪 05/02 05:08
13F:→ jasonvlee:在已经有合宪解释的前提下,你的问题就是「次数」的问题 05/02 05:08
14F:→ RobertAlexy:好笑,我就已经聚焦争议了,阁下又来帮我说文解字 05/02 05:08
15F:→ RobertAlexy:建议阁下针对争点回答,勿节外生枝 05/02 05:09
16F:→ jasonvlee:我的问题很简单啊,已经有合宪解释了,为何还不够谨慎? 05/02 05:09
17F:→ jasonvlee:「谨慎」是你用来合理化「停止」的理由,当然是你说明吧 05/02 05:10
18F:→ RobertAlexy:论述至今我想并非是我文句问题,言尽於此 05/02 05:10
19F:→ jasonvlee:焦点从头到尾就是「声请释宪」与「停止执行」的正当连结 05/02 05:11
20F:→ jasonvlee:你可以答不出来或不愿回答,但说问题失焦,就是恶逃了。 05/02 05:11
21F:→ jasonvlee:在你建立「谨慎」论证之前,「声请就停止」就没有正当性 05/02 05:13
22F:→ jasonvlee:我质疑你对於「谨慎」的标准,哪里算是「节外生枝」? 05/02 05:13
23F:→ jasonvlee:你认为「就算有过合宪解释,只要有人声请,还是要停止」 05/02 05:17
24F:→ jasonvlee:并且将这样的标准建立在「谨慎」的正当性基础之上,那麽 05/02 05:17
25F:→ jasonvlee:我提出「那要几次合宪解释(或等多久)才算谨慎?」 05/02 05:18
26F:→ jasonvlee:你却丢下一句「不要节外生枝」然後走人,实在令人疑惑。 05/02 05:19
27F:→ kaky:原来申请过释宪的法律就不能再申请而不必看申请的内容? 05/02 08:38
28F:→ jasonvlee:「保安!保安!可以让人打了又打打了又打打了又打吗?」 05/02 13:56
29F:→ jasonvlee:这当然是玩笑话,但「要几则合宪解释才算谨慎」不是玩笑 05/02 13:57
30F:→ jasonvlee:「都没释宪过」与「已经有合宪解释」是不同的环境设定 05/02 13:58
31F:→ jasonvlee:死刑违宪是重大争议,在还没解释前,说至少要等到解释过 05/02 13:59
32F:→ jasonvlee:这正当性就高多了。但已经解释过,还要指责国家不谨慎 05/02 13:59
33F:→ jasonvlee:那就需要更多的理由,否则反过来说,假设476是违宪解释 05/02 14:00
34F:→ jasonvlee:国家能不能说「反正大法官N年後也可能翻盘」而继续执行? 05/02 14:00
35F:→ jasonvlee:不要忘了,死刑制度的意义不是指有被告生命权这一项而已 05/02 14:01
36F:→ jasonvlee:476的意义在於大法官认为还有比被告生命权更重要的法益 05/02 14:03
37F:→ jasonvlee:所以在大法官没变前,要指责死刑不谨慎,就不能这麽随便 05/02 14:04
38F:→ jasonvlee:说的难听一点,大法官唯一不可取代的功能不是宪法学术性 05/02 14:04
39F:→ jasonvlee:也不是民意代表性,而是宪政设计下的最终有权释宪机关 05/02 14:05
40F:→ jasonvlee:「大法官说话了,其他就别吵」这是释宪在宪政上重要意义 05/02 14:07
41F:→ jasonvlee:结果国家照着合宪解释跟法律规定执行死刑,又要被指摘 05/02 14:07
42F:→ jasonvlee:实体争议当然可以讨论,但R的「谨慎」显然是针对程序 05/02 14:08
43F:→ jasonvlee:这就已经不是死刑违宪与否本身的问题了。以上。 05/02 1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