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opvvqol (DD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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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问题] 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诉讼的审级
时间Sat May 1 10:52:16 2010
总统选罢§110:选举、罢免诉讼,专属中央政府所在地之高等法院管辖。
总统选罢§111:选举、罢免诉讼,设选举法庭,采合议制审理,并应先於其他诉讼审判
之,以二审终结,并不得提起再审之诉。各审受理之法院应於六个月内
审结。
总统选罢§112:选举、罢免诉讼程序,除本法规定者外,准用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但关
於舍弃、认诺、诉讼上自认或不争执事实效力之规定,不在准用之列。
法组§47:
最高法院管辖事件如左:
一、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第一审判决而上诉之刑事诉讼案件。
二、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第二审判决而上诉之民事、刑事诉讼案件。
三、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裁定而抗告之案件。
四、非常上诉案件。
五、其他法律规定之诉讼案件。
正副总统选罢诉讼主要准用民事诉讼法,
所以非法组§47第一款之「刑事诉讼事件」。
亦非同法第二款之「第二审判决」。
所以是专属於高等法院管辖,
不上诉最高法院吗?
烦请为小弟解惑,
感激不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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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在相同的路上,
眼睛却望着不同的方向......
错身而过的默契,
远比最初就不相识,
还来的更令人心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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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8.168.111.197
※ 编辑: lopvvqol 来自: 118.168.111.197 (05/01 10:53)
1F:推 meblessme:其他生命的。 05/01 14:48
2F:→ hoboks:楼上推错 05/01 14:49
3F:→ Yenfu35:我认为比较接近「其他法律规定之诉讼案件」。 05/01 18:50
4F:推 newrulin:一楼推错+1,【其他法律规定之诉讼案件】+1 05/03 1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