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ewrulin (忘记了)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时间Wed Apr 28 12:42:45 2010
如推文所述,翻书也翻得到,不然搜寻依下也不难,
甚至自己想像推论一下。
就让我试试吧
※ 引述《KkKk126 (kk)》之铭言:
: 债权人之撤销权及其回复原状
: I.债务人所为之无偿行为,有害及债权者,债权人得声请法院撤销之。
^^^^^^^^ ^^^^^^^^^^
债务人的财产为债权人的总担保,简单的说,
我身价100,对你负债务10,这100就是你的担保。
而当这100因为我的无偿行为,如赠与,少了95,
你就只剩下5的担保,但你对我的债权有10,
此时你的债权受到无法受到完全清偿的危机,就是【有害及债权】,
而以因果关系观察有害及债权的行为,是之前的【无偿行为】导致,
而此无偿行为,是可以向法院声请撤销。
无偿行为=无偿法律行为 => 无偿单独行为or无偿契约行为or无偿合同行为
偿=对价给付
无偿契约行为常见的是:赠与契约、使用借贷
: II.债务人所为之有偿行为,於行为时明知有损害於债权人之权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时
^^^^ ^^^^
: 亦知其情事者为限,债权人得声请法院撤销之。
^^^^
其实只是延续第一样,只是把无偿改成有偿,
这时债务人对自己产产所作处分,是有对价给付的,
最简单的例子就是买卖,我身价100,欠你10,此时我用100跟你买一个价值5老车,
同上所述,总担保已经有不能受完全清偿的风险,此时是有害及债权,
按照第一项的法理,理当可以撤销,但是基於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等等理由,
此时我们限缩在,有害债权的事实必须要我跟第三人都明知,才能撤销。
以上I、II,就是学理上说的【诈害债权行为】,与【通谋意思表示】不一样。
: III.债务人之行为非以财产为标的,或仅有害於以给付特定物为标的之债权者,
1.^^^^^^^^^^^^^^ 2.^^^^^^^^^^^^^^^^^^^^
: 不适用前二项之规定。
而例外在1、2的情形不适用,
1.我实在想不出什麽好例子,只能猜想,
1.的情形必须以身分为标的,所以必须是以身分为处分的对象,
而身分的无偿行为,我猜可能是抛弃继承,可是继承是事实状态,所以很矛盾。
2.的情形比较好理解,
通常是指,我跟你订立一个买卖契约,把【钢铁人】卖给你,但是在移转交付之前,
我又把钢铁人卖给东尼史塔克,此时,一物二卖也是会有害债权,因为你的债权本身
完全清偿的方式就是受领【钢铁人】,当你无法受领时,就是有害债权(狭义的),
但是以契约(债权债务)关系来看,你无法受领钢铁人,但是此时你的债权变态可请求,
债务不履行损害赔偿,所以广义上的债权并未受到侵害,除非我连损害赔偿都拿不出,
此时就会归到II处理。
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是债权的总担保,只有担保还在,能够清偿债务,
就不会有害债权的发生。
: 就先论这三项,
^^^^^^
还有?? 作业要自己写欧。
: 可分别举例吗?
: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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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58.92.52
1F:推 KkKk126:懂了^^,没有实例还真难懂...感恩 04/29 15: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