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huhao83 (不想改变)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检举店家在巷口放置瓦斯桶
时间Wed Apr 28 10:44:21 2010
※ 引述《liuliuspa (牛奶西斯狐)》之铭言:
: 巷口有面店在户外放置了五桶瓦斯,晚上无人保管
: 又是无尾巷放一发生遭人纵火或是意外瓦斯外泄气爆很可怕
: 我上了市府信箱检举,因为以前有人来看过但都不了了之
: 但看了消防局的回覆看了很生气
: 明明是五桶,他们去看就变成三桶.那天他们看时是五桶,现在外面正放着的是四桶
: 这是他们的回答
: 您99年4月19日致市长信箱电子邮件,市长非常重视,已交由我们办理,有关您反***号
: 小吃店堆放瓦斯桶,有违公共安全,首先向您说明的是本局系针对场所
: 之瓦斯桶储放量、过期钢瓶等规定进行检查,经派员於99年4月21日现场查勘结果,现场
: 摆放瓦斯桶计有20公斤装共3桶,未违反「公共危险物品及可燃性高压气体设置标准暨安
: 全管理办法」第73条第2项法定备用量80公斤及第73条之1使用安全之规定,已当场宣导业
: 者注意用火及用电之安全。
: 我查了公共危险物品及可燃性全管理办法
: http://60.248.95.25/%E6%B3%95%E4%BB%A4%E8%A6%8F%E7%AB%A0/html/03.htm
: 第73条
: 液化石油气贩卖场所储放之液化石油气,总储气量不得超过一二八公斤。
: 液化石油气备用量,供营业使用者,不得超过八十公斤;供家庭使用者,
: 不得超过四十公斤。
: 第73-1条
: 使用液化石油气容器连接燃气设施之场所,其使用量不得超过一千公斤,
: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使用量在八十公斤以上未满一百二十公斤者:
: (一)容器应放置於室外。但放置於室外确有困难,且设置防止气体滞留
: 之有效通风装置者,不在此限。
: (二)有严禁烟火标示及灭火器。
: (三)场所之温度应经常保持摄氏四十度以下,并有防止日光直射措施。
: (四)容器直立放置且有防止倾倒之固定措施。
: 我的疑问?巷口也算户外空间,巷口可以任意使用
: 消防局只引用对他们有利的,店家并没有严禁烟火标示及灭火器
: 而且也没有防止日光直射措施
: 桶数的争议,以後我会每日一拍来证明
: 但我对该回覆真是心寒,与实际不符
: 我还会再申诉,但我找到的法条的版本不知是否为最近
: 还有我有可以再主张有力的论点吗
: 谢谢!
基本上,纠正一下原po的观念,瓦斯桶不会气爆.....只有瓦斯外泄蓄积在一定浓度
以上才有可能气爆(所以说室外是不会气爆的),当然也不是没有危险
(我只说不会气爆,不是不会起火)我觉得放室内还比较危险
再者营业场所如原po所述连接燃气设施(瓦斯炉之类的)可以放置1000公斤以下,
所以说一般瓦斯桶(20kg)为例:如果他放置4桶,一桶备用、三桶使用这样是不罚的。
又如果说他放置各两桶连接至两个瓦斯炉的话这样也是不罚的。
(计算公斤数以一个燃气设施接几桶为计算方式)
再者,以执法人员的观点,可以劝导就会以劝导为先,毕竟一开罚就是两万
而且如果他有依法设置标示设备、灭火器及固定装置他还可以放更多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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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wretch.cc/blog/shuhao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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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60.127.28
1F:→ liuliuspa:谢谢你仔细的回文,瓦斯行最近的新闻不是在争议8桶 04/29 21:15
2F:→ liuliuspa:为什麽小吃店还能放更多桶,那天消防局来瓦斯行老板也来 04/29 21:16
3F:→ liuliuspa:了.他家现在是外面放4桶里面放1桶,标示灭火器都没有 04/29 21:17
4F:→ liuliuspa:但MAIL却要回覆我他们只看见"3"桶 04/29 2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