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iuliuspa (牛奶西斯狐)
看板LAW
标题[问题]检举店家在巷口放置瓦斯桶
时间Tue Apr 27 20:05:53 2010
巷口有面店在户外放置了五桶瓦斯,晚上无人保管
又是无尾巷放一发生遭人纵火或是意外瓦斯外泄气爆很可怕
我上了市府信箱检举,因为以前有人来看过但都不了了之
但看了消防局的回覆看了很生气
明明是五桶,他们去看就变成三桶.那天他们看时是五桶,现在外面正放着的是四桶
这是他们的回答
您99年4月19日致市长信箱电子邮件,市长非常重视,已交由我们办理,有关您反***号
小吃店堆放瓦斯桶,有违公共安全,首先向您说明的是本局系针对场所
之瓦斯桶储放量、过期钢瓶等规定进行检查,经派员於99年4月21日现场查勘结果,现场
摆放瓦斯桶计有
20公斤装共3桶,未违反「公共危险物品及可燃性高压气体设置标准暨安
全管理办法」第73条第2项法定备用量80公斤及第73条之1使用安全之规定,已当场宣导业
者注意用火及用电之安全。
我查了公共危险物品及可燃性全管理办法
http://60.248.95.25/%E6%B3%95%E4%BB%A4%E8%A6%8F%E7%AB%A0/html/03.htm
第73条
液化石油气贩卖场所储放之液化石油气,总储气量不得超过一二八公斤。
液化石油气备用量,供营业使用者,不得超过八十公斤;供家庭使用者,
不得超过四十公斤。
第73-1条
使用液化石油气容器连接燃气设施之场所,其使用量不得超过一千公斤,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使用量在八十公斤以上未满一百二十公斤者:
(一)容器应放置於室外。但放置於室外确有困难,且设置防止气体滞留
之有效通风装置者,不在此限。
(二)有严禁烟火标示及灭火器。
(三)场所之温度应经常保持摄氏四十度以下,并有防止日光直射措施。
(四)容器直立放置且有防止倾倒之固定措施。
我的疑问?巷口也算户外空间,巷口可以任意使用
消防局只引用对他们有利的,店家并没有严禁烟火标示及灭火器
而且也没有防止日光直射措施
桶数的争议,以後我会每日一拍来证明
但我对该回覆真是心寒,与实际不符
我还会再申诉,但我找到的法条的版本不知是否为最近
还有我有可以再主张有力的论点吗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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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8.162.104.94
1F:推 darimgh:让我想到我们老师他说的 行政单位的手段可以很多种 如果可 04/27 20:14
2F:→ darimgh:以用劝导 似乎没有一定要裁罚的必要 不过如果他们之後又 04/27 20:14
3F:→ darimgh:如此~还是每日一拍让对方想逃都逃不掉吧~ 04/27 20:15
4F:→ liuliuspa:觉得很无力,为何只选择对他们有利的子条回覆 04/27 20:46
5F:→ liuliuspa:明明还有其它子条不符合规定 04/27 20:47
6F:→ sn7:店家做法合规定没错 而且瓦斯桶也没有这麽恐怖 放户外不会气爆 04/28 09:33
7F:推 shuhao83:备用量及使用量要看清楚 04/28 12:47
8F:→ doctortoo:使用→有接上管线的 (73-1) 04/28 19:38
9F:→ liuliuspa:放在巷口怕的是有人纵火很危险,还是被冲撞到 04/29 21:10
10F:→ liuliuspa:他们自己本身不住在那里,巷口不算他们的使用权吧 04/29 21:11
11F:→ liuliuspa:谢谢,备用量及使用量我没注意到 04/29 21:13